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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金融監管的金融法律主要包括: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比爾·勞、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包括: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註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擴展數據: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中職責分工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系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系、壹線多頭監管體系和單壹監管體系。

金融監管制度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建立監督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提高監督效率,避免職責過度重疊和相互制約;註重權力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壹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責任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65438+200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重大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回歸本源,投資策略穩健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壹個國家要發展經濟,首先是錢。有了錢,政府機關才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政策才能落實。與貨幣相關的國家機構可以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中,國務院是老大,他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刷和分發鈔票,調節貨幣流通和指導銀行業務。其中,引導銀行業務非常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接觸貨幣的,而銀行本身又分為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營利性機構,國家要搞建設,就要尋求貸款;

商業銀行,營利性機構,與百姓息息相關,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上述機構的主要管理貨幣是人民幣,外幣也由央行管理,但她把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管外匯。

(2)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通過向銀行派出工作崗位來調控經濟,所以監管銀行的機構會提到銀監會,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的日常運營,比如銀行開設分行的願望,內部高管的變動等等。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並為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由於我國金融模式發生了變化,進入了混業經營時代,業務間交叉經營異常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壹些新型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機構的協調,否則會出現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時也有合作,但具體工作還是有區別的。央行是業務指導,銀監會是監管運作。

(三)中國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幾個詞恐怕投資者都很熟悉,能辦理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簡稱“精中英文”。如果這些機構管理不善,金融市場的穩定將受到前所未有的影響。管理它們的是證監會。

比如企業要上市,需要去證監會審批。只有證監會批準後,證券交易所才準備好,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都是平等的。它們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要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的稅怎麽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麽發?它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制定稅收政策,發行國債,管理政府收支。

因為財政部是國家機構,其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會設立財政廳,各地市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制定政策,財政部執行,財政局執行。

3.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由國務院領導,央行負責貨幣政策,財政部負責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要管理經濟時,需要兩個機構的合作。比如這幾年央行要求銀行“緊縮”,就是少給企業貸款,財政部也要效仿,就是要求政府少花錢。

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5年7月28日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65 438+0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點對點借貸、股權眾籌、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了傳統的法律法規、監管制度和政策之外,專門針對新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始於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壹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和監管也是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標誌性事件)。

2015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件(《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年來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也是對未來監管政策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絡小額信貸條例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人人貸[2011]254號《風險提示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的情況下,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種中介公司收集借貸雙方的信息,對借款人的抵押物進行評估,比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撮合,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和影響做了大量報道,引起了多方關註。對此,銀監會組織了專項調查,發現了大量潛在風險,並給予提示。

可見,這個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壹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13年10月25日召開的九部委治理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明確界定了P2P行業在點對點借貸中的非法集資行為。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和龐氏騙局引發的非法集資風險。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65 438+00]2號)。《辦法》第壹條規定,《辦法》的目的是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1)網上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

(3)銀行卡收據;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本辦法所稱網上支付,是指依托公共或專用網絡,在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進行貨幣資金轉移,包括貨幣兌換、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和數字電視支付。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發行機構以外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POS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收取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針對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管理的通知》(石聞發〔2009〕20號),規定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機構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管理。

從事“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必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臺)服務的相關規定。除使用法定貨幣購買外,網絡遊戲運營者不得采用其他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請指引》,為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和審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業務提供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也就是說,個人通過網絡購買玩家虛擬貨幣,加價後出售給他人取得的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壹系列監管措施的出臺,進壹步明確了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但監管措施僅限於遊戲中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條例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近批準了眾籌的監管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在2012年初獲得了《Jumpstart商業創業法案》(簡稱《喬布斯法案》)的認可。

也就是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集資,是經過法律確認的。這是美國政府監管眾籌的重要舉措。

2013 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淘寶網上分支機構涉嫌擅自發行股票,並予以制止。

停牌的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股票發行和非法證券業務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其中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社會公開轉讓股份”。

迄今為止,它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首次將利用網絡平臺向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定義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助於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但考慮到目前的法律框架,國內眾籌網站不能簡單照搬美國模式,走出壹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更為實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眾籌模式幾乎容易在形式上壓制違法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壹定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喬布斯法案》來規範眾籌模式,但這仍需要壹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人和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53號)。

該辦法旨在促進保險代理人和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規範、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會公告[2012]第7號),對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近期將進壹步完善對互聯網保險的監管。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而且目前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出現了壹些互聯網金融模式,但相關監管規定仍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部門盡快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網上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管理暫行辦法》,但2007年廢止。2006年6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銀行為特定自助設備或客戶建立的面向公眾和私人網絡的通信渠道或開放的公共網絡,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和通過電話等音頻設備和電信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手機和無線網絡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客戶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絡通過自助服務完成金融交易的其他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管理辦法》是網上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司法部-電子銀行管理辦法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銀發[2016]第113號

司法部-發布《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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