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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高水平的法院有幾個?

中國最高級別的法院只有壹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按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0月22日,1949,辦公大樓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司法機關,以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理念,致力於構建法治社會基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以來,通過司法審判發出正義之聲,通過司法解釋實施法治,把握時代脈搏,體察社會需求,滿足人民期待,弘揚法治精神,始終是憲法法律的忠誠衛士。

擴展數據: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還有以下各級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級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市級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法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移交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的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濟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

依法審理下列案件:

1,法律、法令規定由其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2.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壹審案件;

3.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和抗訴;

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情節嚴重,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時,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認為情節嚴重,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請求移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除審理案件外,並辦理下列事項:

1.依法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

2、依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特別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中國統壹的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制度的組成部分,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審判權。包括軍事法庭、海事法庭、鐵路運輸法庭、森林法庭、農墾法庭、石油法庭等。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根據特定組織或者特定範圍內的案件設立的國家審判機關,地方人民法院是根據行政區劃設立的國家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性質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管轄案件的受案範圍有具體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與地方人民法院不同。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不是由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軍委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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