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可以根據下列情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員工的表現,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時期。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這壹段的應用要註意兩點:
(壹)有證據表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對崗位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條件、思想素質等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有客觀記錄和可靠證據。
(二)必須在試用期內。
在試用期內解除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的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和試用期結束時。無論員工是否辦理了錄用手續,都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該項目的申請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壹)規章的內容和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規章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期間,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公示。
(2)達到嚴重程度
勞動者違章是客觀存在的,是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違反。何為“嚴重”,壹般應以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界限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根據這壹界限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3)程序合法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未按照崗位職責履行義務,違反忠於職守、維護和促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者故意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致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尚不夠處罰的。比如粗心失職造成的事故;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和裝置,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勞動者的行為符合這種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雙重勞動關系,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在* * *工作,必然會在時間和精力上影響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嚴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人,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解除殘疾人勞動關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影響輕微的,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
所謂“欺詐”,是指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簽訂勞動合同。
“脅迫”是指以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以簽訂勞動合同為手段,脅迫公民及其親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誌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他人的危險處境或者緊急需要,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誌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壹方使用任何行為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都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為法律所禁止,所以當然允許受害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壹)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
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是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壹)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生產發生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人民* * *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