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工維權的主要途徑有哪些?
1.如果被職業中介機構欺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對處理結果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壹些復雜的訴訟,對法律問題不了解,可以向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您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解答。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可以投訴的事項包括:
1.用人單位違反錄用、招聘員工規定的。如招募童工、收取抵押貸款風險、扣押身份證件;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如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等;
3.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比如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未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4.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如加班、強制加班、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
5.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如克扣或無理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拒不遵守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規定等;
6.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農民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責任由農民工承擔;
7.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的。不依法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8 .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非法用工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
9.職業中介機構違反職業中介相關規定的。如提供虛假信息、違規收費等。;
10.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的其他合法權益的。
3.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註意哪些問題?
對於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必須主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堅持拒絕簽字,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督促其簽字。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必須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於勞動報酬等上述項目要盡可能詳細具體,必須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支付時間等,以便日後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妳要仔細閱讀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勞動合同管理規則等關於相關崗位的規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它們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至少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提前擬定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壹定要慎重,仔細推敲文本,發現條款不清、概念模糊的,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釋和修改。為保險起見,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農民工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需要註意的是,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漢字要大寫。
4 .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註意不要簽訂以下合同:
口頭合同。有些企業不與勞動者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作時間等。如有爭議,雙方各執壹詞。由於缺乏書面證據,農民工往往很難據理力爭。
生死合同部分危險行業企業不按勞動法相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不承擔工傷責任等條款,規避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壹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申請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的監管,往往會和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壹份是考察用的,壹份是真實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對用人單位有利的不平等合同。
定金合同。壹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急於找工作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大量押金、保證金等費用。如果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用人單位就會“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種合同是法律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
賣淫合同有些雇主和農民工在合同中約定“壹切行動;對於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交了押金的,維權時也壹定要保留收據作為證據。服從雇主的安排。壹旦簽了,就像出賣自己壹樣,完全失去了行動的自由。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拘禁農民工。遇到這種情況,我們不應該忍氣吞聲,而應該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麽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應首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能解決,他們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註意的是,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壹是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仲裁後,雙方不提起訴訟。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當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時,壹定要依靠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千萬不要訴諸過激的行為和暴力,否則沖動不僅於事無補,還可能被追究觸犯刑法。
五、用人單位或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責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 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國家對建築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有哪些規定?
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日期按月直接向農民工本人支付工資,嚴禁向“勞務承包人”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支付工資。企業可以委托銀行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住建部《關於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電[2011]2號)進壹步明確了總承包企業的工資支付責任。規定總承包企業分包工程必須使用有資質的企業,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承包方應當依法簽訂專業分包或者勞務分包合同。各級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不得以工程款不到位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因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或者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因工程總承包企業違規發包或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承擔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七、企業違法分包工程,誰來承擔發包方的主要責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8.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刑法第276-1條第壹款規定:
(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債務、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破產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二)逃跑或者躲藏的;(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七條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招用勞動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拒不支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