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未成年人可以去的網吧。

未成年人可以去的網吧。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網吧的發展

文化傳播網(張帆):2006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並宣布從2007年6月1日起實施。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明確、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而且規定和解決了未成年人上網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網絡壹直被稱為“雙刃劍”,尤其對未成年人而言。壹方面,未來信息社會的發展要求中國青少年從小掌握網絡和計算機知識,互聯網信息和資源傳遞迅速的特點為廣大未成年人提供了壹個學習和娛樂的絕佳途徑。另壹方面,網絡上許多有害信息的傳播也使缺乏鑒別能力的未成年人面臨身心健康受損的危險,許多人因沈迷網絡而荒廢學業。

根據2006年7月CNNIC《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目前我國18歲以下網民比例高達14.9%,這些網民中有相當壹部分是通過網吧接觸網絡的。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法律層面。

針對未成年人因脫離學校和家長監管而沈迷網絡的問題,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之前,中國政府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法規。2001兩會期間,壹些CPPCC委員提出的未成年人沈迷網吧的問題引起了熱烈的討論。考慮到網吧在我國信息化進程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理部門本著趨利避害的態度,采取了規範的管理措施。當時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規定:“非節假日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網吧。”但2002年北京藍速網吧大火後,國務院迅速頒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嚴格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網吧”。這壹規定成為《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前最明確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規定。

同時,為了解決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遊戲的問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從2005年開始組織網絡遊戲防沈迷系統的研發和應用。2005年8月制定了網絡遊戲防沈迷系統開發標準,得到了盛大、網易、金山等網絡遊戲運營商的積極支持和參與。但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作為其推廣應用的基礎,壹直難以得到有效實施。因此,可以說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提高了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的法律地位,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遊戲。

立法思維講究“堵疏結合”

互聯網對未成年人有利有弊。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積極作用,去除其負面影響,才是立法的根本,而不是簡單武斷地關閉網吧或者否定網遊產業的發展。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應該說很好的貫徹了這壹思路,在未成年人上網的監管上采取了“堵疏結合”的方式。相關規定集中在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1、33、36條。從這三條來看,法律對未成年人上網和網吧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鼓勵在營利性網吧以外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接入和文化娛樂場所。

為了解決未成年人在信息技術發展中不掉隊的問題,自《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頒布以來,各地紛紛引入“綠色網吧”的概念。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免費或者以優惠價格向未成年人開放,為其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該規定的提出,有效地區分了綠色網吧和商業網吧。對於綠色網吧,不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進行管理,但要求對綠色網吧提供的網絡內容進行監控和引導,確保未成年人接觸有益身心健康的事物。這樣,壹方面為中國各地幫助青少年健康成長,發展公益性綠色網吧提供了法律依據,中國各地都可以利用綠色網吧拉攏未成年人;另壹方面,未成年人在不能進入商業網吧的同時,可以在綠色網吧接受互聯網教育,跟上信息時代的步伐。

此外,針對未成年人因沒有更合適的文化、體育、娛樂場所而選擇節假日去網吧的問題,這次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向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文化、體育設施。這種積極的分流措施使未成年人在假期有更多的文化、體育和娛樂場所可供選擇,而不是壹窩蜂地湧入網吧。

鼓勵開發適合未成年人的網絡資源,從技術上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

2005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開始實施網絡遊戲防沈迷制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進壹步肯定了這壹做法。顯然,僅僅靠技術來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遊戲是不夠的。關鍵是要有網絡遊戲之外的豐富健康的網絡資源來吸引未成年人。否則,即使建立了足夠數量的綠色網吧,由於缺乏足夠的內容資源作為支撐,綠色網吧也只能是“空的”。據了解,去年廣州越秀區投資60萬元開了壹家綠色網吧,受到社會各界的叫好,但卻是上線幾率不到壹半的尷尬局面。其實這種情況不僅僅是廣州,全國各地的綠色網吧都有。眾所周知,互聯網吸引人的關鍵在於其海量的信息內容,但是當適合未成年人的網上內容少之又少的時候,當然不會吸引廣大的未成年人。因此,立法鼓勵開發適合未成年人的網絡資源,顯然是為了引導未成年人積極進入綠色網吧,然後在綠色網吧長期停留。

再次明確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網吧,不得在中小學周邊開設網吧。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校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同時還規定了違反本法的法律責任。“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顯然,這些規定再次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禁止未成年人在營業性網吧上網的態度。同時強調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責任。

雖然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接納未成年人的網吧的法律責任有了相對寬松的規定,如“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甚至讓人感覺處罰較輕。但仔細解讀,其實不然。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包括“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了未成年人和網吧相關問題,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將相關規定提升到更高的效力層次,保持了二者的壹致性。可以預見,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仍將是我國對網吧管理最直接的法規,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網吧的規定不會松動。因此,廣大網吧經營者應針對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盡快做出調整,以規範的經營,力爭在競爭激烈的網吧市場中立於不敗之地。

  • 上一篇:業主和經營者的利益沖突是什麽?
  • 下一篇:西漢名臣何武及其獨斷之劍的法律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