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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加拿大每個省的法律法規都不壹樣?

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旨在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確保每個人都得到平等和公正的對待。因為法律必須在實踐中得到執行、解釋和適用,所以壹些機構,如警察、法院和人權委員會,也被納入法律體系,以便發揮其職能。法律體系加拿大的法律可以分為兩類:a .這壹類的法律主要針對影響整個社會的事項,如刑法、憲法或政治法律。b .民法範圍內的法律主要用於解決私人之間的糾紛。在加拿大,聯邦、省和市政府設立法院來解釋和執行通過的法律,但法院與政府是分開的,不同的法院負責審理不同類型的案件(如家事法院)。加拿大的法院系統有三級:治安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果需要翻譯,可以提交法院。法律和妳們加拿大人要熟悉法律,遵守法律(不知道法律不能作為犯法的借口);尊重“誠信制度”(比如妳從自動售報機買報紙,自覺只拿壹份);發現犯罪立即報案;接到通知後需要出庭擔任陪審員的,應當依法承擔。警察部隊的組成包括:聯邦警察: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加拿大皇家騎警負責執行中國所有省份(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除外)的刑法和省級法律,並向育空地區、中國西北地區和191個城市提供警務服務。省級警察: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有自己的警察部隊。紐芬蘭皇家警察和加拿大皇家騎警分擔紐芬蘭的警務工作。其余各省與皇家騎警簽訂合同,由皇家騎警提供服務。城市警察:大多數城市中心都有自己的警察,或者雇用省級警察服務。如遇緊急情況,可撥打911報警。非緊急情況下使用騎警/省警/市警的電話號碼(公布在電話簿的藍頁)。法院系統法院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加拿大法院基本分為聯邦和省兩級。但是魁北克和新斯科舍是例外,也有三級法院——市級法院。聯邦法院系統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聯邦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和加拿大上訴法院軍事法院組成。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上訴和終審法院,受理來自聯邦和省政府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此類案件必須得到聯邦上訴法院和省上訴法院的批準,然後才能向最高法院上訴。此外,最高法院有權解釋和決定加拿大聯邦和省政府的法律是否違憲。加拿大最高法院由壹名加拿大法官和八名陪審團法官組成,他們每年處理大約120起案件。傳統上,在這九名法官中,三名來自魁北克,三名來自安大略,兩名來自西部四省。東海岸其余四個最高法院中的壹名法官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75歲退休。加拿大聯邦法院加拿大聯邦法院由審判法院和聯邦上訴法院組成,壹般受理金融和海事方面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聯邦上訴法院由壹名首席法官和十名其他法官組成,審判庭由壹名副首席法官和十三名其他法官組成。這些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加拿大稅務法院不僅處理稅務案件,還處理養老金、失業保護、退伍軍人津貼以及石油和天然氣方面的金融糾紛。如果壹方不服稅務法院的判決,他可以上訴到加拿大聯邦法院上訴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由壹名首席法官、壹名副首席法官和16名其他法官組成。這些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加拿大上訴法院,即軍事法院,是根據《加拿大國防法》設立的,由三名法官組成。總督從加拿大聯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中任命三名法官。軍事法庭沒有固定的法庭。它可以根據需要去任何地方審理軍事法庭提起的案件。此外,由於西北地區和育空地區直接歸聯邦政府管轄,這兩個地區的高等法院也歸聯邦政府管理。由於歷史原因,魁北克的法律體系受到法國的影響,采用了大陸法系。加拿大另外九個省和兩個地區采用了英國式的習慣法律制度。每個省的司法機關由省高級法院、省上訴法院、地方法院和省法院組成。各省的高等法院是該省的最高法院。由於歷史背景不同,各省高院的名稱也不壹樣。比如有的叫最高法院審判庭,有的省叫皇家高等法院,有的省叫高等法院。省級高等法院的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省上訴法院省上訴法院,又稱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只受理省高級法院上訴的案件。所以並不重新立案,而是閱讀已經審理過的案件文本,聽取雙方律師的辯論,然後研究決定。省級上訴法院的法官也由聯邦政府任命。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省級法院,但法官由聯邦政府任命。省法院省法院是加拿大司法系統中最低級的法院。它只能審理不太嚴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級法院的法官由省政府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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