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1.本規定適用於廠區外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埋設、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管理。
原油、天然氣、煤層氣和城市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2.享有危險化學品管道所有權或者運營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與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執行,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二、安全管理要求
1,管道規劃
1)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應當遵循安全第壹、節約用地、經濟合理的原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科學規劃。
2)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的管道穿越(穿越)* * *區域。
嚴格控制氨氣、硫化氫等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越(穿越)公共* * *區。
公共* * *區是指工廠外的區域(包括化工園區和工業園區)。
3)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的選線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洪水、地質災害易發區;
如果確實無法避免,應采取可靠的工程處理措施,確保其不受地質災害影響。
危險化學品管道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以及建築物、構築物、鐵路、公路、水路、港口、市政設施、通信設施、軍事設施、電力設施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2.建築項目
1)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法辦理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2)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設計。
3)承擔危險化學品管道施工的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以及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並對工程質量負責。
參與危險化學品管道焊接、防腐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
4)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對管道的整體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理,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整體施工質量負責。管道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管道的焊縫和防腐質量進行檢查,並按設計要求對管道進行壓力試驗和氣密性試驗。
對於敷設在河流、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采取提高管道壓力設計等級、增加保護套管等措施,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的安全。
5)危險化學品管道試生產(使用)前,管道單位應當對相關防護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科學制定安全生產(使用)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實施。
6)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後未投入生產(使用)的,管道單位應當在投入生產(使用)前再次進行氣密性試驗;對於敷設在江河、河流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重新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時間間隔應相應縮短。
3.生產經營
1)危險化學品管道應有明顯標誌。發現標誌損壞的,管道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
2)管道單位應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管道巡查制度,並指定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巡查人員發現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情況,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處理。
3)管道單位應及時消除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隱患;消除外部事故隱患確有困難的,要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管道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危險化學品管道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對安全風險高的路段和場所,要進行重點監控和監視;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用,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險化學品管道,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安全條件審查手續。
5)管道單位發現下列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置的,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壹)擅自開啟和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二)采用移動、切割、鉆孔、砸、拆等手段損壞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移動、損壞或者塗改管線標誌;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和巡邏道路上行駛重型車輛;
(五)占用埋地、地面管線,在架空管線、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六)利用地面管線、架空管線、管橋等固定設施懸掛廣告牌、搭建構築物;
(七)其他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上方架設電力線和通訊線。
7)管道單位發現危險化學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地理範圍內有下列危及管道安全運行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無法處置的,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種植樹木、灌木、藤蔓、蘆葦、竹子或其他根系深至管道埋地部分的深根植物,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和工程鉆探;
(三)挖塘、修渠、修打谷場、建養殖場、建大棚、建畜棚、建房和修建其他建(構)築物。"
8)管道單位發現危險化學品管道中心線兩側、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外緣5米範圍內的周邊區域內,下列建(構)築物與管道線路、管道附屬設施的間距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壹)居民小區、學校、醫院、餐飲娛樂場所、車站、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建築;
(二)加油站、加氣站、儲油罐、儲氣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三)變電站、配電站、供水站等公共設施。
9)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過河中心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拋錨、拖錨、挖沙、采石、水下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理的,應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但在確保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況下,為防洪和航道暢通進行的維護和疏浚作業除外。
10)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1000米範圍內,管道單位發現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制止,無法處置的,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前款規定的地理範圍內,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確需進行采石、爆破等作業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11)發生下列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7天書面通知管道單位,將施工作業方案報管道單位,並與管道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單位應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和指導;
(1)穿越(穿越)管道施工;
(二)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運河,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圍100米的地理範圍內設置安全接地體和防雷接地體;
(3)爆破、地震勘探或工程開挖、工程鉆探、采礦等。應當在管道中心線兩側200米內和管道附屬設施周圍500米內進行。
12)施工單位實施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制定了符合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要求的施工作業計劃;
(二)已制定應急預案;
(三)施工人員接受過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保護教育和培訓;
(四)有保證安全施工的設備和設施。
13)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設施、永久防護設施、專用隧道等輔助設施不得挪作他用;確需挪作他用的,應當征得管道單位同意,並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道的輔助設施包括:
(1)管道增壓站、計量站、閥室、閥門井、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二)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地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測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越設施;
(3)管道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放站等防腐設施;
(四)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14)管道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設備和物資,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管道內發生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時,管道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和響應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應急處理,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並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5)管道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並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