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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危險廢物的規範化管理?有什麽指導方針嗎?

危險廢物管理系統模式1

1.所有危險廢物必須回收並交給合格的制造商處理。

2.現場產生的所有危險廢物必須分類並儲存在指定的臨時儲存區。臨時儲存區必須有相應的防治措施,防止汙染擴散。

3.必須使用防滴漏手推車將危險廢物運送到現場的危險廢物臨時儲存區。當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壹起運輸時,每種廢物必須包裝在單獨的塑料袋中。

4.危險廢物暫存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對從現場送來的危險廢物進行分類,並將其放入相應的蝴蝶籃中,由轉運站人員用叉車運走。

5.危險廢物暫存區的人員必須將危險廢物分別存放在相應的暫存區,暫存區必須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汙染擴散。

6.危險廢物暫存區必須有足夠的滅火器和安全防護設備,暫存區人員必須經過應急救援培訓,並定期參加應急演練。

7.危險廢物回收廠家必須具備相關資質,與公司簽訂回收合同,並將合同報環保局備案。

8、危險廢物制造商進入工廠必須遵守公司的門禁和環境安全規定,並且在裝載時必須穿戴防護用品,設置警戒範圍,不允許他人進入。

9.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當場出具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出廠時必須有環境管理科出具的出廠放行單。

危險廢物管理系統模式二

壹、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對危險廢物進行合理、規範和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貯存點。並有專人管理危險廢物進出登記臺賬。

3、危險廢物存放點不得放置其他物品,應配備相關消防器材和危險廢物標簽。

4、應保持貯存場地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齊。

二是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情況。”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和流向,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基本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也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並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運行的全過程。結合生產記錄,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危險廢物事故報告系統

1,為及時掌握環境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境事故分為快速報告和處理結果報告。速報從發現環境事故起,壹小時內上報;事故處理完畢後,應立即上報處理結果報告。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或派人直接向市環保局舉報。應寫出處理結果報告。

4.速報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汙染源、主要汙染物、經濟損失、人身傷害等初步信息。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確切的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的潛在或間接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處理工作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危害和損失證明文件的出具。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部門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和完善本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各項環保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3.參與本單位建設項目安全(環保)的“三同時”監督,以滿足職業安全健康的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各直接作業環節,督促並協助解決相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在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

5、負責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危險廢物管理系統模式三

壹.目的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範圍

1.本制度所稱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並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方法認定為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和感染性的固體、半固體和液體廢物。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轉移、處置等經營活動及監督管理活動。

三。危險廢物管理

1.公司總經理安全環保部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對公司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壹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汙染防治納入公司發展規劃,組織建設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投訴和舉報公司擅自轉移和處置危險廢物和汙染環境的行為。

5.公司環保管理人員應及時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每月初及時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申報登記危險廢物。

6.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15日向登記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或者重新申報的申請,經許可後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全環保部應認真做好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貯存場所的年度維護工作,發現損壞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清理和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範設置環保警示標誌,有專人負責管理。該處只能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允許堆放其他藥品和器械。危險廢物不得與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混合。

9.在儲存危險廢物之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和稱重,以確保其與計劃接收的危險廢物壹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貼有符合要求的標簽並進行登記。

10.不同性質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並留有足夠的運輸通道。不相容的危險廢物不得混合或儲存在壹起。

11.建立危險廢物倉儲系統。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汙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必須對危險廢物進行記錄,記錄必須註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和特性、包裝容器的類型、貯存日期、貯存地點、廢物貯存日期和接收單位名稱,並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清單應在危險廢物回收後保存3年,轉移聯單應保存不少於5年。

13.在現場清除的浸出液和泄漏物應作為危險廢物處理。經處理後,該場所排氣口排放的氣體應符合《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關閉或改作他用的,應事先向園區環保分局書面提交關閉方案,經批準後方可實施。企業關閉或者改作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汙染。

15.禁止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已經混合的應全部作為危險廢物處理。

16.禁止向未經批準的區域傾倒、堆放、掩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7.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18.在轉移危險廢物之前,廢物產生單位必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提交危險廢物轉移計劃,並填寫和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確認轉移後,危險廢物將進行轉移。並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中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9.危險廢物接收場地的邊界應當用圍墻或者其他安全掩體封閉,並在出入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誌。

20.產生廢物的單位應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積極進行演練。

21.從事收集、貯存、經營、運輸、接收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2、從事收集、貯存、經營、運輸、接收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理知識培訓。

23、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汙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汙染危害,及時告知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四、危險廢物運輸管理

1.應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具有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運輸危險廢物。沒有專用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

2.公司安全環保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並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合格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載。裝載工程中土方最高點不得超過管溝上緣以上50 cm,兩側邊緣低於管溝10-20 cm,其他松散物不得超過管溝上緣。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並將車槽幫、車輪清理幹凈,以確保運輸線路中不漏、不溢、不泥上路。下雨、下雪、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汙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者,將按照李進海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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