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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逃和通緝犯有什麽區別?

不同的是,通緝令是壹種特殊的逮捕形式,其對象是應當逮捕的逃犯,而網上追逃的對象不僅包括已經走完逮捕法定程序的逃犯,還包括大量已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等公共媒體向社會發布,為壹般公眾所知曉。但網上在逃人員信息只能在公安網上發布,僅供公安機關查詢比對。它是保密的,其受眾僅限於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1.哪些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

1.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對在逃或者被拘留、逮捕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越獄逃跑的罪犯所作出的法律文書。通緝令是相應主體為了抓捕應當緝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而發出的書面通知。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發布,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發布通緝令。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本轄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其管轄範圍的,應當向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報告。各級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積極追逃。壹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都有協助追逃的義務。被通緝對象被逮捕或者通緝原因消失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立即發布撤銷通緝令的通知。

二、刑事法律意見書的類型

根據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刑事法律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關於公安機關在立案階段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及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

刑事立案階段作為刑事訴訟的起點,對辯護工作至關重要。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非法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現階段辯護律師應寫出《關於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見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拘留的,辯護律師可以代為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取保候審,所以需要寫“申請取保候審法律意見書”。

2、審查提請檢察機關在逮捕階段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通常案件偵查到壹定階段,公安等偵查機關會將案件報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不僅決定了是否羈押犯罪嫌疑人,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據羈押中的比例原則,如果不批準逮捕,嫌疑人在審判階段被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會非常大。因此,現階段辯護律師要寫壹份《關於向檢察機關申請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法律意見書》

3.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申請作出不起訴決定、變更起訴書認定的罪名、確定從輕處罰情節、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

審查起訴階段作為刑事訴訟中承前啟後的壹個環節,壹方面表明公安等偵查機關對案件的偵查已經結束,另壹方面決定案件是否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起訴,案件應當在哪裏起訴,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訴決定。因此,現階段辯護律師要就“申請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申請變更起訴書認定的罪名、確定從輕處罰情節、變更強制措施”寫壹份法律意見書。

4、庭審階段在庭審前闡明初步辯護意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意見。

案件轉入審判階段後,如果是復雜的刑事案件,審判長往往會在開庭前召集公訴人和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目的是在開庭前交換證據,或者就壹些特殊問題(如非法證據的排除)聽取雙方的意見。因此,現階段辯護律師需要撰寫“初步辯護意見法律意見書”和“排除非法證據法律意見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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