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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除中央政府外交部門以外的其他國家組織的非外交部門開展的外事、活動和工作。以下是外事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外事管理辦法

為進壹步加強我校外事活動管理,規範外事接待,促進我校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接待外國及港澳臺人士的短期訪問,包括友好訪問、參觀考察、洽談合作、講學等。

第壹條出國訪問的邀請和批準。

(壹)以學校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國際交流辦公室應向學校辦公室提交相關資料,經學校領導同意後發送邀請函;

(2)以二級學院及其他單位(部門)名義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需填寫內部申請表,提前五個工作日向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校分管領導同意後出具邀請函。

第二條接待國(境)外訪客

(壹)接待應本著雙方對等的原則,根據來訪的級別、性質、目的、要求和人員,制定接待計劃,確定學校領導和其他接待人員負責接待,並嚴格執行接待計劃。

(二)二級學院等單位(部門)接待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根據需要,可提供工作餐。安排酒席,要把接待計劃提交學校辦公室,審批後安排。

(三)學校層面的外事接待工作,外事費用由學校開支;二級學院等單位(部門)的外事接待工作,所需費用由接待單位和部門承擔。

第三條外事禮品管理

(壹)外事禮品的購買由國際交流處根據學校年度外事活動提出申請,經校領導批準後購買,並由專人登記管理。

(二)送禮應本著經濟、簡樸的原則。外事禮品應優先購買具有紀念性、象征性和校徽的禮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和實用物品。

(3)外事禮品主要用於校級外事接待和出訪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四)在外事活動中,外賓贈送給我校的禮品應及時上繳,登記造冊,由專人保管。

第四條外事活動註意事項

(壹)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員應認真執行黨的外交政策,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涉外人員行為規範,嚴守國家秘密,自覺維護國家榮譽。

(二)參加外事接待的人員應衣著整潔,舉止得體,大方得體。參加者請攜帶名片,提前十分鐘到達指定地點。

第五條外事活動的公開和材料的歸檔

外事活動結束後,負責接待的部門或單位應在活動結束後及時撰寫出訪交流紀要,並將重要出訪紀要報黨委宣傳部進行宣傳,並報國際交流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4月38日至2004年4月試行,由國際交流辦公室(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2

為進壹步加強外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通知》(冀辦字〔2008〕16號),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壹是堅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統壹領導,認真貫徹國家的外交政策和外事規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領導和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外事工作;重大外事需報省委、省政府審批,重要外事需報省外事部門審批。

二、人事司是廳機關和廳直屬單位的外事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的業務審核、組織管理工作,並按規定報本部門審批;負責向機關及直屬單位出差人員提出建議,辦理出國審批工作。

三、規範出國(境)手續,加強審批管理。出國(境)人員應填寫《河北省民政廳因公出國(境)審核意見表》。人事部門進行業務審核後,財務部門根據預算和財政部制定的臨時出國人員費用標準和管理辦法對出國(境)費用進行審核,對出國(境)費用支出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審核意見;監察室將對是否存在影響出國(境)的違紀問題提出審核意見。人事部根據審核意見,報主管領導和主任批準。

四、關於因公出國(境)管理的原則和要求

(1)出差必須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路線要合理(不安排跨度大的出訪路線),代表團要適當,必須按批準的計劃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繞道、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二)黨政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應當與其官職相稱。同壹單位的主要領導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出訪不同代表團或率團出訪同壹國家或地區。新任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職工作,無特殊情況壹年內不安排出訪。

(三)處級以下人員因公出訪,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通過私人渠道辦理出訪手續。因私出國僅限於自費旅遊、探親和辦理其他個人事務,須報組織人事部門批準辦理相關手續。因個人原因出國(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國(境)證件。

(4)根據省委、省政府規定,原則上1年內正廳級正職出訪不超過1次,2年內正廳級副職出訪不超過1次。我廳科級幹部原則上三年內出訪不超過1次,科級以下(含科級)幹部壹般不安排出訪。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科級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訪,經有關機關批準後作出安排。

(五)各廳(廳、局)及直屬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派壹人出訪。

(六)退休人員不再派出國執行公務。

(7)因公出訪人員應在回國後15天內向人事部提交出訪報告,並報監察室備案。

(八)因公出國人員應在回國後七日內上交因公護照。

(九)因公出國(境)人員在核銷經費時,應提供任務批準文件和護照(含簽證、簽註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明細費用單據。財務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人數、天數、路線、公務活動和經費計劃進行核銷,不得報出與公務無關的費用和計劃外費用。

(十)未經國家主管部門和省委、省政府批準,不得與外國政黨接觸。

(十壹)臨時來訪的代表團和人員應接受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指導和監督,有重要問題及時報告。

第四,紀律和監督

(壹)所有涉外工作人員都要繼承和發揚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在對外交往中堅決維護國家利益和尊嚴,加強協調與合作,嚴守國家機密,註意勤儉節約,自覺遵守外事紀律,抵制和克服各種不正之風。

(二)各地(廳、局)、各單位負責人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外事規定。對因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嚴肅處理。

(三)加強對外事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外交政策、外事紀律和外事工作規章制度的,由辦公廳人事處會同辦公廳監察室嚴肅查處,並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據黨紀政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規定由辦公室人事處負責解釋。

外事管理辦法三

司法部外事管理辦法為進壹步加強對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以下簡稱司法外事)的領導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家外事管理的若幹規定》(鐘發(2000)17號)確定的外事管理基本原則和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壹、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體制

(壹)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機關、司法部直屬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以下簡稱司法廳(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實行統壹領導、集中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管理權。

(三)司法部司法協助與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的職能部門,根據中央有關規定和司法部授權,行使部分外事審批權。

下列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商部有關業務司局決定或報部領導批準:

1.對監獄管理中的涉外事項,如外籍服刑人員的管理、安排外國代表團或新聞媒體參觀或采訪監獄、對外提供服刑人員信息等,向監獄管理部門咨詢;

2.勞動教養管理中的涉外事項,如安排外國代表團或新聞媒體參觀或采訪勞教所,向外界提供勞教所人員信息等。,並向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咨詢;

3.對涉及律師管理和公證業務的涉外事項,如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事處和派駐代表、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辦事處管理和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在外國設立辦事處等,向律師公證指導部門咨詢;

4.向法學教育部門咨詢涉外事宜,如邀請外國專家來華講學、派遣留學生、與外國建立校際交流關系等;

5.外國記者采訪、發言人新聞發布等事宜,與辦公廳協商。

(4)司法部機關的外事活動由司法協助外事司統壹規劃、協調、管理和組織。

(五)司法部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在司法部的統壹領導下,由司法協助外事部門管理,由本單位實施。

(六)司法廳(局)的外事活動,在當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和司法協助外事部門的指導和管理,由司法廳(局)具體實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執行公務人員的政治審查或備案。

(八)司法部財務裝備司根據年度外事任務計劃,負責編制部年度外事支出預算,審核各類外事活動費用標準和外事活動經費支出。

(九)司法部直屬單位應於每年年底編制下壹年度外事工作計劃,並於次年1.05前報送司法協助外事司審批;各司法廳(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計劃應報司法協助外事司備案。

二、關於審批權限

(壹)下列事項由部領導審批:

1.向國務院報告的事項;

2 .報送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的事項;

3.司法部年度外事工作計劃;

4.邀請副部長級和局級外國代表團來訪;

5.以團體或者個人名義申請加入國際組織;

6.在中國舉辦小型專業國際會議;

7.省廳局級人員、直屬單位領導、司法廳(局)長來訪;

8 .部直屬單位和司法廳(局)與國外簽訂的合作項目協議;

9.請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問題的外國司法協助事項;

10.就重大問題提供對外聲明;

11.部委領導參與國內外事務活動;

12.其他重要外事。

(二)下列事項由司法協助外事部門審批:

1.上級部門牽頭的事項;

2.司法部副廳(局)長及其以下工作人員,部及直屬單位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出國訪問、洽談或出席國際會議;

3.邀請外國官員或司局級以下民間人士來訪;

4.向外國請求或提供壹般司法協助;

5.部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局級以下幹部參加國內國外活動;

6.壹般問題的外部態度;

7.其他外交事務。

第三,關於審批程序

(壹)司法部各司局、部直屬單位、司法廳(局)報送審批的外事事項,應先報送外事司法協助司審核,並應遵守以下要求:

1.邀請現任外長、前政要來華、加入國際組織等需報國務院批準的事項,應提前60天提出;在中國舉辦的重要或大型國際會議應提交前壹年的情況;

2.需要外交部等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會簽)或備案的事項,如邀請現任外交部副部長來華、與各國司法部簽署雙邊交流合作協議等,應提前45天提交;

3.需要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如在國內舉辦小型專業性國際會議,司法部、司法廳(局)直屬單位對外簽訂合作項目協議,直屬單位、司法廳(局)司級人員和領導出訪,邀請外國司級代表團來華訪問等。,應提前40天提交;

4.由外交部審批的司法協助事項,如省廳及直屬單位司局級以下人員、司法廳副廳(局)長及其以下人員出國執行公務,擬邀請司局級以下外國官員和民間人士出訪,應提前30天提交;

5.部領導交辦的臨時情況或事項,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並說明,緊急情況應隨時報告;

6.各直屬單位、司法廳(局)在規定時限內報送的請示和報告,除外交部報送或報國務院審批外,壹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需報部領導審批的事項,壹般按副部長、分管外事的部長順序上報。分管外事的副部長不在時,由分管其工作的副部長審批,代管未確定時,直接報部長審批。

(三)需要司法部內部多個職能部門會簽的事項,應當按照司法協助外事部門、相關業務部門、政治部門、財務裝備部門的順序會簽。

(4)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駐外使領館、常駐代表團或國內有關部門發來的需要立即辦理的涉外事項的電文、電報,由辦公廳批轉司法協助外事司,由外事司提前辦理,並根據內容分送部領導或有關部門。

(5)中國領導人會見司法部接待的外國部長級代表團,司法部領導與來訪的外國代表團舉行正式工作會談。司法協助外事部門負責準備國別信息、雙邊關系、部際交流、國際組織等材料,擬定談話要點或談話提綱;對於可能涉及的敏感問題,相關業務部門應協助提供相關背景材料和陳述。

(六)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者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聯系、參加其組織的重大活動,應當事先征得司法協助外事部門同意;各司法廳(局)人員與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聯系或參加其組織的重大活動,應事先征得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同意。

四。相關要求和紀律監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壹項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增強政治觀念和組織觀念,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規章制度。

(壹)在對外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相統壹。

(二)在對外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所有外來人員都要提高警惕,嚴守國家機密。

(三)因公出國必須有明確的公務任務和實質性內容,嚴禁變相公費旅遊。海外代表團的成員應該人數少,訓練有素,他們必須按照批準的計劃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或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因航班原因等特殊情況變更經停城市和停留時間的,應當及時報告。

(四)因公出國團組出國前應重點進行愛國主義、外事紀律和安全教育。

(五)未經司法部批準,各直屬單位、司法廳(局)不得組織跨地區、跨部門代表團(以下簡稱?雙跨?團體)訪問或參加國際會議。司法部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的?雙跨?代表團由司法協助外事司報司法部紀檢組和監察局備案;各司法廳(局)經司法部批準舉辦?雙跨?團體,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六)經批準組織出訪的直屬單位,地方司法行政系統人員參加的代表團,應發給當地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咨詢函,通知當地司法廳(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屬單位接待的外國代表團,由當地司法廳(局)統壹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統敏感領域敏感問題的出國考察、交流和出席國際會議,由司法部組織。

(八)領導幹部應與其官職相稱。同壹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同誌原則上不得隨同壹代表團出訪同壹國家或地區或同時率團出訪同壹國家或地區。

(九)出訪費用要嚴格執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國內企業和境外中資企業均不得撥款。

(十)凡國內資源可以解決的問題,不出國留學;凡能由下級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上級人員出訪;凡能由專業人員完成的任務,不得派非專業人員參觀。

(十壹)凡因公出國的黨政幹部和專業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退休人員壹般不再派出國;如有必要,經原單位同意,由派遣單位辦理手續。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的外事負責人和外事工作人員應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因控制不嚴,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給予紀律處分;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汙受賄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發布的外事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由外事司法協助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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