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經營自主權,又稱經營決策權。它是指承包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決定做什麽、做多少、怎麽做的權利。給予承包商經營自主權,使其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關心生產和銷售,將利潤與經營成果掛鉤。

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綱要

第九章:深化農村改革“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做好土地承包流轉中的仲裁服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條公民和集體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3、《中國人民* * *和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個體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

第壹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合同糾紛;

(二)侵犯承包經營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分配土地補償金額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被訴人民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仲裁的規定》

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壹方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壹方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對方當事人在接受仲裁管轄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三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是合同爭議的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民,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4條(代表人訴訟)農民會員超過壹人者,由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民代表根據下列情況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人;

(2)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人為簽約人;

(三)前兩款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提起訴訟的,由農民推選的人。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發現,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用途以及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的解決等都作出了規定。在土地承包過程中,除了我們上面提到的,還有更多關於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給予相關指導。

  • 上一篇:天津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下一篇:想要個計劃,想要個計劃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