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復議
1.申請人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接受復議
2、復議機關應當對復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有關復議機關提交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條件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受理的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是指招標投標民事主體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行政行為違法,請求行政機關重新處理的壹種制度。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
提出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可以是招標人、投標人,也可以是被處罰的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的申請和管轄
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本機關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形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復議決定
對於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審查爭議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1)行政復議審查表。
(2)行政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答辯書的送達。
(三)行政復議審查期限。
(4)行政復議決定已經作出。
(5)行政復議的效力和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檢查評標專家的身份和采購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記錄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及時向財政部門舉報相關違規行為;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標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選舉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信管理措施,確保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幹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違法違規行為;
(八)檢查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記錄在案並報同級財政部門;
(九)評標工作完成後,按照規定向評標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標差旅費,不得向評標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勞務報酬;
(十)辦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