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投標文件“撤回”和“撤銷”的規定。
壹、《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1,撤回投標文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撤回投標文件的程序和後果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合同法的規定
1,撤回報價
《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要約的撤銷
《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部門規章的規定。
1,撤回投標文件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替換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撤銷投標文件的後果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屆滿之前,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否則招標人不得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投標文件“撤回”和“撤銷”的區別。
第壹,有效時間方面。
(1)撤回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提出。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取消是指通知在規定的時間點後到達招標人,需要招標人同意。
第二,在行為時間上。
(1)撤回是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
(2)投標文件的取消是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
第三,在實施程序方面
(壹)撤回投標文件是指投標人決定是否撤回,如有必要,將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發出相應的通知。
(2)投標文件的撤銷,是指投標人依法決定是否撤銷投標文件,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在文件處理方面
(1)撤回是指投標文件撤回後退還給投標人。
(2)廢標是指在投標文件被撤銷後,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開標、唱標。
五,在權利方面。
(1)撤回是指投標人有權選擇是否撤回投標文件。
(2)取消是指投標人不得擅自分發投標文件。
六、在風險範圍方面。
(1)撤回意味著投標人不必承擔任何風險。招標人面臨招標競爭弱化和招標失敗的風險。
(2)撤銷是投標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風險,以及其他法律責任。招標人面臨投標競爭減弱、中標金額驟增、投標失敗的風險。
七,就後果而言。
(a)撤回可以為其他投標人創造競爭條件,提供競爭優勢,並在壹定程度上削弱競爭態勢。可能導致不足三家公司的法定人數,可能導致競標失敗。招標人沒有主動阻止撤標,壹般被動接受這種情況。
(二)廢標是為其他投標人中標或中標創造額外利益。當投標人數量減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標人之間的有效競爭不足時,投標就會失敗。有利於投標人取消其投標文件,以確定投標有效期和是否退還投標保證金。
八、在法律責任方面。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收到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撤回是指招標人不退還投標保證金,將違反相關規定。如果招標人阻撓或侵害投標人的“撤標”權益,投標人可通過法律主張其違反法律規定。
(2)撤銷是指投標人不得撤銷其投標文件,但如果在撤銷期間造成損失,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是否退還投標保證金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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