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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條約?小姐姐急需!

條約的定義

“條約”的簡稱: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關於政治、軍事、經濟或文化權利義務的文書。

從廣義上講,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或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根據國際法規定相互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和軍事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國際法律文件,包括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換文、章程和規約。條約的主體必須是國際法的主體。現代國際法和國際締約實踐都承認國家和由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是國際法的主體,它們都有締約權。仍在爭取獨立的被壓迫民族的政治組織,在壹定範圍內也是國際法的主體,有權締結條約。國家締約權壹般由國內法特別是憲法規定,通常由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或其授權代表行使。1969維也納聯合國條約法會議通過了《條約法公約》,規定了締結條約的程序和原則。

狹義的條約是指特定名稱為條約的國際法律文件。它往往是國與國之間達成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政治文件。其締結和生效的形式和程序宏大,壹般需要批準、交換或交存批準書,簽署國級別高,有效期長。

特別協議是指國家之間就特殊問題達成的協議。有些特殊條約是對現有條約的補充(如政治聯盟條約的軍事特殊條約),有些則是專門解決國際關系中的特殊問題(如漁業和郵電特殊條約)。特殊合同通常是雙邊的,但也有多邊的。

公約是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和技術的國際多邊條約。公約通常是開放的,非締約方可以在公約生效之前或之後的任何時候加入。壹些公約由專門的國際會議制定。

協定壹般是指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或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為解決特殊或臨時性問題而締結的契約性文件。該協議對簽字的各方面都有約束力,要求其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並保證充分享有權利。協議壹般分為三部分:前言、實質性條款和最後條款。協定可以是雙邊的,也可以是多邊的,其締結和生效的法律程序可以比條約簡單,即簽署或批準後即可生效,但有些協定也需要批準。

議定書是指對條約或協定以及就某些技術問題以協議方式締結的國際法律文件的解釋、補充、修改或延長有效期。有時它附加在條約或協定中,有些也被視為獨立的條約。有時國際會議就某壹問題商定並簽署的條約也稱為議定書。

換文是指兩個國家(或多個國家)就已經達成壹致的事項交換的若幹外交照會的統稱,內容相互壹致。這種外交照會通常由雙方(或多方)在同壹天或事先約定的日期先後發出,並在照會中寫明即將到來的照片和復制照片構成兩國(或多國)之間的* * *協議。換文通常用於補充正式條約或確認就處理特定問題達成的協議。如關於建立外交關系的換文、關於貸款協定的壹些事項的換文、關於承認商標或商標註冊的換文等。

憲章是指國家之間關於壹個重要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具有國際條約的性質。壹般來說,國際組織的宗旨、原則、組織結構、職權範圍、程序以及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是多邊條約之壹,如《聯合國憲章》、《美洲國家組織憲章》、《非洲統壹組織憲章》等。

條約的生效和失效

條約生效意味著條約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生效的方式和日期取決於條約的規定或締約方的協議。雙邊條約生效大概有三種方式:1。自簽署之日或指定日期起生效,無需批準或交換批準文件。這些條約大多是經濟、貿易、技術合作或文化協定。2.自雙方批準之日起生效,無需交換批準書。如果締約方在同壹天批準條約,條約將在當天生效;如果日期不同,則從最後壹個締約方通知的批準日期起生效。3.自交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重要的、政治性的或永久性的邊界條約通常以這種方式生效。有些多邊條約需要所有簽署國批準,有些只需要壹定數量的國家或某些特定國家提交批準書。例如,1945《聯合國憲章》是在中國、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其他壹半以上的簽署國向美國交存批準書後生效的。

條約對締約國失去效力,即條約的終止對締約國產生權利和義務。根據國際慣例,條約壹般在以下情況下無效:1。條約到期了。很多條約都規定了有效期,如果沒有延長有效期的條款,條約到期就失效了。2.締約國同意廢除死刑。沒有時間限制或有時間限制但尚未失效的條約可經締約國壹致同意廢除。3.取消或撤回合同。條約本身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不平等條約,或者雙邊條約的壹方違反條約的主要義務,另壹方有權解除合同。如果多邊條約的壹個締約方違反了條約的主要義務,其他締約方有權在其與違約國的關系中或在所有締約方之間以壹致同意的方式終止條約。在“情況變化”的情況下,該條約也可以廢除。壹項雙邊條約在壹個締約方退出後立即失效。當壹個締約國退出壹項多邊條約時,該條約對該國無效。4.該條約已經實施,但在到期前將失效。例如關於賠償或債務的協議。但劃界條約等旨在建立永久事態的條約,實施後不會失效。5.條約的實施是不可能的。如果條約的目的不復存在,條約將失效。6.確定解除條約的條件。有些條約明文規定了條約終止的條件,壹旦終止條件成立,條約即失效。7.如果對條約進行部分修改,修改的部分無效;如果全部修改,原來的條款將無效,因為它被新的條約所取代。8.戰爭的爆發常常使交戰國之間的條約失效,但有關戰爭法的條約除外。和平時期斷絕外交關系或領事關系,當然不使條約失效。暫停執行條約並不意味著條約失效。

加入條約

加入條約是成為締約國的方式之壹,是指未簽署多邊條約的國家,在條約正式簽署後的壹定時期內,通過簽署可以成為締約國。通常適用於開放條約。有的無條件允許非簽約國加入,如1949日內瓦保護戰爭受害者公約。有些限制是在壹定範圍內或者必須滿足壹定條件。例如,根據北大西洋公約,只有得到締約國壹致同意和邀請的歐洲國家才能加入。加入的程序是,加入國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條約的保存人(加入由聯合國發起的條約時,該通知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由保存人轉達給其他締約國。條約對加入國生效的時間取決於條約本身的規定。有些規定應自加入書交存之日起生效;有些條款在加入書交存壹段時間後生效。非開放條約只有在所有締約國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加入。

條約的草簽

條約正式簽署前的簡單簽字形式。它通常不具有與正式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而僅構成對條約的認證。草簽通常用於締約雙方在談判結束後打算簽署壹項條約。條約草簽後,必須進行正式簽署。只有正式簽署日期才能作為有關國家成為條約簽署國的日期。

對條約的保留

對條約的保留是指壹國在簽署、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面聲明,其目的是排除或消除條約中某些規定對該國適用時的法律效力。只有多邊條約有保留。根據國家主權原則,任何國家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以下情況除外:條約本身禁止保留;條約只允許某些保留,其余條款不包括在內;或者保留不符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保留的效果是,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如果保留被另壹締約國接受,保留國就該締約國而言成為條約的締約方,條件是條約已經對這些國家生效;如果保留遭到另壹締約國的反對,條約不會在反對國和保護國之間無效,除非反對國明確表示相反的意圖;當壹個國家提出保留時,只要至少有壹個其他締約國接受,該保留就有效;如果壹國在收到保留國通知後12個月內,或在其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之日之前,不反對保留,則保留被視為已被該國接受;對於另壹方提出的保留,在保留國與另壹方的關系中,保留所涉及的條約規定可以在保留的範圍內修改,而在其他各方之間,保留不影響條約的規定;如果反對保留的國家不反對條約在它和保留國之間生效,只有保留的條款在兩國之間不適用。如果條約明確允許保留,它不要求其他締約方事後接受保留。除非另有規定,保留和對保留的反對可以隨時撤回。保留、明示接受和反對保留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告知締約國和有權成為條約締約方的其他國家;撤回保留或反對保留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條約的保管

條約的保管是指條約原件的保存。雙邊條約的文本應由各締約國保存。對於多邊條約,原件應交存條約規定的保存人。1969《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的保存人應在條約中或通過其他方式確定。保存人可以是壹個或多個國家,也可以是壹個國際組織或該組織的負責人。壹般來說,在某國簽訂條約時,條約原件由該國保管。壹般來說,條約的批準書和加入書也交存於條約原件的保存國或條約規定的機關。保存人的職責主要包括:保管條約原件;準備壹份條約的正式副本,並將其發送給有關國家;接受條約的簽署,接受和保管與條約有關的文件、通知和正式文件;向有關國家通報有關條約的簽署、批準、接受和加入情況;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條約等。

條約的登記

條約登記是指聯合國會員國或非會員國將其與其他國家締結的條約提交聯合國秘書處進行登記、存檔、記錄和公布。《聯合國憲章》第102條規定,條約未經登記的,條約締約方不得在聯合國任何機關援引。但這不影響條約的法律效力。所有已登記、已歸檔和已存檔的條約文本都由秘書處在《聯合國條約集》中以原文出版,並附上英文和法文譯文。非聯合國會員國也可向聯合國秘書處提交其與其他國家的條約進行登記。

條約的解釋

條約解釋是指對條約全部或個別條款的含義、內容和適用條件的解釋。原則上,只有締約國才有資格解釋條約。當對條約的解釋出現分歧時,通常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兩個締約方就條約的解釋達成協議後,往往以"解釋性議定書"或換文的形式記錄下來,或發表"解釋性聲明"。多邊條約的解釋應由締約國在國際會議* * *上舉行,以談判和締結有關條約的補充議定書。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經有關各方同意,可以通過國際仲裁或國際司法來解決。壹些多邊條約規定了條約解釋的條款和解決解釋爭端的程序。如果在聯合國範圍內出現涉及條約解釋的問題,通常會請國際法院發表咨詢意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1969)規定,條約應參照其目的和宗旨,並根據其條款的上下文忠實善意地解釋其通常含義。如果壹項條約是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寫成的,壹般規定在解釋上有分歧時,應以壹種語言為準。

條約的簽署

簽署條約是表明締約方同意受條約約束的壹種方式。它通常在談判或締約會議結束時舉行。但有些條約,尤其是國際公約,也規定在締約會議結束後,由條約中所列的各個國家在壹定的時間和地點簽署。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外,條約的簽署國必須持有全權證書,以證明政府或國家的授權。如果條約的規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無需批準或其他法律程序,則條約的簽署確定簽署國同意受條約約束;如果條約的條款須經批準、核準或其他法律程序才能生效,條約的簽署使簽署國能夠重新審查條約並決定是否予以核準,並構成對條約的認證。

條約締結程序

條約締結程序是指國家之間簽署條約的全過程。壹般包括談判、簽署、批準和交換批準文件。1.談判。指國家之間就條約的內容和締結進行談判的過程。除了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外交部長,通常需要在開始時檢查代表是否有全權談判條約。談判的結果被寫成雙方同意的正式文本。多邊條約以國際會議的形式進行談判,條約草案提交會議通過。在聯合國範圍內締結的國際條約的文本,應由聯合國大會或專門為此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談判結束後,合同起草完畢,可以由談判人員草簽。2.簽名。指授權簽字代表在條約正式文本上簽字,表示締約方同意受條約約束。在簽署雙邊條約之前,締約方雙方的代表閱讀簽署的全權證書,而多邊條約則由締約方代表組成的全權證書委員會審查。壹般來說,條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不需要批準或其他手續。國際公約有時是在國際組織範圍內締結的,不經過傳統的簽署程序,而是根據該組織的組成文件的規定,由主管機關起草公約,送交各國審議批準。3.認可。指國家當局對其代表簽署的條約的最後確認。根據各國憲法和慣例,壹般是國家元首或議會有權批準條約,有時國家元首根據議會決議批準條約。有些條約可以簡單地批準,即由政府批準。壹般來說,國家沒有義務批準其代表簽署的條約。除了批準之外,壹個國家可以以接受和核準等新的方式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4.交換批準書。雙邊條約批準後,通常需要交換批準書。對於多邊條約,批準書應交存於條約規定的負責保管批準書的保管人。除非另有規定,雙邊條約自交換批準書之日起生效。多邊條約的生效需要所有或壹定數量的簽署國交存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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