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第四條天津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統壹管理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區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節水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區節水辦在業務上受市節水辦指導。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指定的管理機構負責各自區域內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多渠道增加投入,開發、推廣和應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節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計劃用水第六條本市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七條市節水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年地表水、地下水、礦泉水、地熱水、地下鹹水、再生水和淡化海水的可利用量,編制全市年度供水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和本市對礦泉水、地熱水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區節水辦應當根據市節水辦編制的全市年度供水計劃,編制本區年度供水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行業用水定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節水辦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他非工業部門的用水定額由市節水辦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內同行業的先進標準制定本行業的用水定額。第九條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戶(以下簡稱非生活用水戶)取得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在本年度末根據生產經營需要提出下壹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經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後,在規定期限內報節水辦;不經主管部門直接向節水辦反映。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供水計劃和用水定額,在規定期限內核定非生活用水戶提出的用水計劃指標。第十條新增非生活用水戶,應向節水辦公室申請用水計劃指標。節水辦公室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審批年度供水計劃:
(壹)符合行業用水定額;
(二)有相應的節水措施。第十壹條非生活用水戶確需增加用水計劃指標的,必須經節水辦公室批準。增加用水計劃指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生產經營的需要;
(二)水的重復利用率、用水量達到規定的行業指標;
(三)達到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工業指標,並采取相應的節水措施。第十二條對建築、供熱鍋爐、遊泳池等非生活用戶的臨時用水,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節水辦公室提出用水計劃指標,經批準後實施。
節水辦公室應在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者視為同意。第十三條下列非生活用水戶的用水計劃指標和計劃執行情況由市節水辦負責審批和考核:
(壹)從市管河道、渠道(涵洞)、水庫取水;
(二)從跨區域調水工程;
(3)從市內六個區抽取地下水;
(四)從城六區以外地區取用地下水的市直單位和外地駐津單位;
(五)日取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從城六區以外地區抽取地下水的其他單位。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非生活用水戶申報的用水計劃指標,由管委會匯總平衡後,由市節水辦審批下達,用水計劃執行情況由本區管委會考核。
區節水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戶用水計劃指標的核定和考核及執行。第十四條從市政公共供水管網取水的非生活用水戶,由市和相關區節水辦根據職責分工和用水量進行分級核定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