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未能找到拋物者。於是女嬰的父母將事發區域整棟樓的居民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壹審判決其余1、21戶業主賠償原告3000元。
根據《侵權責任法》,由可能的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依據2010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物體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
但是這裏需要註意壹個詞,補償。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的住戶都真的有過錯,而是在無法確定真正侵權人的情況下,為了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基於公平原則對受害者進行安慰的壹種方式。它不是賠償,不包含懲罰的性質。
每戶獲賠3000元,部分業主上訴。
盡管法院壹再解釋,賠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支付賠償金不代表存在過錯,但仍有部分居民覺得法院做出的判決非常突然,難以接受。
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的申訴業主代表張博:因為當時出事以後,我離事發地比較遠,隔了好幾棟樓,所以對我來說肯定沒什麽事情。這3000塊錢其實不算什麽,但是我們業主想要壹個真相。單元樓有問題。為什麽每個人都是3000元?這些錢對壹些人來說不算什麽,但油坊街的魏紫社區是壹個重建的老社區,有很多老人,也有很多沒有工作的人。讓我們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給別人捐壹些,但不要多到每個家庭3000元。
對於部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賠償的業主,法院表示,可以通過合理途徑申請社會救濟,但承擔賠償責任的結果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改變。目前壹審判決尚未執行,30多名企業主準備上訴。
對最高法關於高空拋物處罰定義的意見
2019、11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意見“充分利用刑法現有規定”。故意高空拋擲物體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在特定情況下處罰應當較重;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在實踐中,如何找到拋物者壹直是個難題。對於找不到具體侵權人的情況,將於2021 1實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仍規定“對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賠償”,但增加了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表述。
與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增加了公安機關的職責。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對於這種情況,公安機關曾表示,因為沒有刑事案件,所以在調查中會遇到壹些手段和程序問題。新《民法典》明確規定,公安等機關負責高空拋物案件的查處。這種變化對於找到肇事者意味著什麽?對於無法證明自己不能侵權的居民該怎麽辦?
公權力介入,最大程度保證公平。
法律專家嶽神山:公權力的介入壹定是公平的最大保障。同時要體現以人為本,治療方式要多樣化。因為高空拋物事件屢見不鮮,而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業作為管理人的責任,是否可以考慮設立相應的保險進行賠償?
另壹方面,如果後面有任何關於拋物人的線索,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應該重啟對此事的調查,因為這不僅涉及民事賠償和民事責任,還涉及是否構成犯罪。
之後比如公安機關應該以什麽形式立案?會進行什麽樣的調查?調查的時間、程度、水平以什麽樣的標準才能換算成對所有業主的賠償?這些都需要進壹步完善調查和追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