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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存款公證規則

法律主觀性:

第壹條為維護經濟流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代管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為債權人的利益,委托保管債務人或擔保人交付的債務的標的物或抵押物(包括抵押物的替代物),並在符合條件時交付給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為提存人。代管債務的債權人是代管受托人。第三條以清償為目的的提存公證具有消滅債務和轉移債務標的風險責任的法律效力。以擔保為目的的存款公證,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效力,替代其他形式的擔保。1.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不能直接向債權人支付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應當償還的款項或者物提交法定存托機構,由法定存托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支付義務,提存和風險責任轉移給債權人。2.在合同中約定貨款和貨物以代管方式支付,可以消除雙方的不信任,促進合同的正確履行。3.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者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可以將遺囑管理、贈與或者處分的財產提交法定存管機構,由法定存管機構在受益人成年或者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或者存款人設定的其他條件成熟時移交給受益人。關於提存,是指債務到期時,債務人將未支付的標的物交付給提存機構消滅債務的法律制度。根據相關規定,貨物寄存後,寄存人的債權債務消滅,標的物的風險也隨之轉移。現實中,寄存的物品寄存後不及時領取的情況很多,法律對此也有限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收取定金,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根據債務人的請求,定金部門應當拒絕收取定金。收取定金的債權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內消滅,定金在扣除定金費用後歸國家所有。”為了維護經濟流通秩序,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保證代管公證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法律客觀性:

提存公證是指公證處為債權人的利益,依法設定條件和程序,將債務人或擔保人交付的債務的標的物或抵押物(包括抵押物的替代物)提存保管,並在符合條件時交付給債權人的活動。為履行還款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為提存人。代管的債權人是代管的收款人。(1)辦理存款公證需要以下材料:1。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和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公民的,提交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委托他人辦理公證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2.已生效和已失效的合同或文件(如作為履行義務依據的擔保、贈與、司法文書和行政決定)或交易雙方即將簽訂或履行的合同(保證金);3.以提存方式清償債務或者擔保債務履行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債務不能履行的證明;4.寄存收貨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或者其他信息和聯系方式;5.提存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和價值清單;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二)註意事項1。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價款;2.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3.債權人受提存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三)提存公證收費為提存標的價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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