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實施的新禁毒法是壹部重要的惠民法律,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尤其是對戒毒措施的重新規範,更具有針對性。比如根據吸毒人員的不同情況規定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和強制隔離戒毒;過去的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措施,對首次查獲的吸毒人員取消,而是由公安機關首次作出社區戒毒決定。這些都充分體現了禁毒法中以人為本的戒毒理念,必將促進我國戒毒工作的長遠發展。然而,社區戒毒(康復)是壹項全新的工作,如何開展並最大限度地發揮戒毒效果將是我們面臨的新課題。今年上半年,根據省市禁毒的部署,麗水市蓮都區在燕泉街道辦事處開展了社區戒毒試點工作,積累了壹定的經驗,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本文結合蓮都毒品形勢和已經開展的社區戒毒工作,對社區戒毒工作進行了探討。首先要在思想上認識到社區戒毒(康復)的意義。社區戒毒改變了我們的禁毒觀念。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和執法部門的工作理念,還是社會各界的認知和廣大群眾的心理,往往將吸毒人員視為“罪犯”,側重於對吸毒人員的懲罰措施,缺乏人文關懷,“重打擊輕預防,重懲罰輕教育”的現象較為普遍。目前《禁毒法》以教育和治療相結合為立法指導原則,從吸毒人員“病人、罪犯、受害者”的三重屬性出發,強調“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禁毒法》的具體內容貫穿了這壹立法精神,更加註重對吸毒人員的康復治療、權利保護和人文關懷,明確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區戒毒是戒毒的首選;取消了原有的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規定,對以復吸人員為主的強制隔離戒毒作出了統壹規定;強調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可以自願參加康復工作並獲得相應報酬。這就要求我們適應禁毒法的要求,樹立以人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調整現有的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和手段。第二,在操作層面,要熟悉社區戒毒(康復)的程序。顧名思義,社區戒毒就是在吸毒者熟悉的生活環境中進行戒毒。這是我國壹些地方多年來對居住在本社區的戒毒人員進行幫教的成功經驗,明確是法律規定的戒毒措施。在親人的關懷下,在熟悉的生活環境中,可以堅定未成年或未吸毒、家庭情況特殊的吸毒人員的信心。社區康復是指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戒毒是壹個從開始放棄吸毒,到改變自身和人際行為模式,最後維持平穩戒斷的漫長過程。壹個完整的戒毒治療應該包括身體戒毒、身心康復和重新融入社會三個階段。排毒是第壹階段,後兩個階段更重要。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雖然離開了強制隔離戒毒所,但並沒有完成整個戒毒過程,在回歸社會的過程中仍需要進壹步的考驗。吸毒者成功戒除毒癮的例子說明,戒毒全過程的三個階段應該是相互聯系的,不能相互割裂,否則很難達到戒毒的效果。因此,為了鞏固強制隔離戒毒的效果,確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真正戒除毒癮,《禁毒法》建立了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接受社區康復的制度。具體程序如下:(1)社區戒毒(康復)對象和期限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壹是對符合社區戒毒條件的首次吸毒人員作出治安處罰決定並實施治安拘留,治安拘留結束後責令社區戒毒。二是吸毒人員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治安拘留後責令其在社區戒毒;(二)對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現役登記戒毒人員,責令其進行社區戒毒;(3)依法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壹是懷孕或者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二是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70周歲以上的吸毒成癮,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而不強制隔離,三是因重病或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第四,其他不適合強制隔離戒毒的。2.將具有本轄區戶籍的下列人員納入社區康復,為期三年:(1)目前正在接受社會救助教育的吸毒人員;(二)正在接受強制戒毒、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吸毒人員。(二)社區戒毒(康復)具體內容1。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思想感化機制吸毒人員雖然是罪犯,但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幫教人員要善於做思想工作,真誠誠懇地引導吸毒人員,經常從服務者的角度宣傳毒品對他們的危害,使他們樹立戒除毒癮的堅定信念。根據社區戒毒人員的年齡、身體狀況、文化程度和吸毒史,制定符合每個戒毒人員實際情況的戒毒方案和戒斷措施。壹方面,要根據社區戒毒人員的毒品暴露程度、經歷、個人特點、生活和家庭環境等進行綜合分析,制定個性化、分等級、分階段的戒毒方案,並根據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標準化流程進行及時調整。另壹方面,在吸毒人員相對集中的社區,在醫院設立美沙酮維持治療點,同時在醫療點設立戒毒門診,解決自願到社區戒毒的吸毒人員的生理戒毒問題。同時,各有關部門要盡力為吸毒人員提供就學援助、法律援助、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社區救助等便利。,讓他們能夠自食其力,早日融入社會大家庭。2.社區戒毒(康復)的社會參與機制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是壹項系統工程。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公安、衛生、司法、民政、勞動保障等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充分發揮文化、教育、共青團、婦聯等相關部門的作用。財政部門要保證年度禁毒經費,設立禁毒專項基金,開辟專門的籌資渠道,通過籌集和接受捐贈,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禁毒鬥爭。為了保證社區戒毒的實施,還需要將社會戒毒納入綜治,在鎮(街道)綜治工作站設立社區戒毒服務點,由綜治牽頭,建立由社工、村幹部、社區民警、戒毒人員家屬、誌願者參加的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招募壹些具有壹定專業素質的社工。同時,積極鼓勵企業設立戒毒人員就業安置點,幫助解決社區戒毒人員的就業問題,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今年以來,在蓮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努力下,3名社區戒毒人員被介紹到所轄的壹些企業就業,他們的表現也得到了用人單位的好評。3.社區戒毒(康復)規範化運行機制《禁毒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這就要求各鄉鎮建立健全社區戒毒工作規範化運行機制,制定《社區戒毒工作標準》、《社會工作責任》、《社區戒毒人員分級規定》等規章制度。(1)責令社區戒毒人員在七日內向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戶籍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員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可放寬至十五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正式納入社區戒毒工作;開展尿樣檢測,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幫教談心和家訪,督促社區戒毒人員報告戒毒情況,為社區戒毒人員提供戒毒服務機構、就學援助、法律援助、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和社區救助等信息;準許社區戒毒人員離開戒毒場所審批;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季度、年度和整體效果評估;三年期滿,符合社區戒毒條件的,作出社區戒毒決定,解除社區戒毒人員職務。(二)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書面警告;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有吸毒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將對有下列行為的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送至相關戒毒場所進行戒毒。壹是拒不報告戒毒情況,經兩次書面警告仍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拒絕接受尿檢三次以上的;三、擅自離開社區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三十天以上的。4.社區戒毒(康復)輿論宣傳機制社區戒毒是壹種全新的戒毒措施。為了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須加強輿論宣傳。各有關部門在大力宣傳毒品的危害和各項禁毒戒毒措施的過程中,不僅要向吸毒人員、吸毒人員的父母、兄弟姐妹、吸毒人員的鄰居、親屬宣傳,還要向社會各界宣傳。只有政策法規宣傳到位,才能為《禁毒法》的實施和社區戒毒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濃厚的氛圍。三、在工作實踐中,要充分估計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可能面臨的困難(1)職能部門思路不壹。作為今年《禁毒法》實施後戒毒工作的新舉措,對吸毒人員的戒毒幫教工作由原來的公安機關改為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吸毒人員個人和家庭情況,指定相關基層組織與吸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實施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幫助。這充分體現了禁毒法讓全民參與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圖和打好禁毒人民戰爭的決心。但是,新法實施後馬上就有很多職能部門沒有轉變觀念,認為社區戒毒(康復)約束力不夠,吸毒會更加猖獗。這種觀念嚴重制約了社區戒毒各項措施的積極有效實施。(二)戒毒工作基礎還比較薄弱。《禁毒法》對禁毒戒毒進行了重大改革,明確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按照新法的要求,我們在實施這些新的戒毒措施時,還缺乏相應的工作基礎。壹是缺乏開展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機構和人員。《禁毒法》明確規定,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但現階段就蓮都而言,鎮(街道)沒有專門的禁毒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第二,麗水市尚未設立強制隔離戒毒所。三是蓮都區美沙酮維持治療門診未建立,根本不能滿足戒毒治療需求。此外,關押吸毒人員的地方也缺乏具有戒毒醫療資質和衛生部門醫療許可的醫生。四是沒有社區戒毒場所。(3)社會資源整合有待進壹步完善開展新型社區戒毒工作,要做好社區戒毒與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的銜接,與民政、勞動保障、社會醫療等部門形成良好互動;要註意發揮社區各種力量的作用,與社區的機關、醫院有機結合,與社區的非政府組織、誌願者、誌願者互動。目前,如何更好地整合各部門資源,發揮其最大社會效益,促進社區戒毒相關工作體系的科學發展,還存在薄弱環節和差距,需要進壹步完善。(四)基礎設施差、專業人員短缺社區戒毒試點實施以來,面臨的最現實的困難是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三房”難以落實、公共條件差。許多鄉鎮甚至沒有必要的電腦和電話,尤其是在農村,大多數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組沒有專門的公共場所。此外,社區戒毒專業人員短缺。目前,蓮都的日常戒毒工作由綜治人員承擔。這些工作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不熟悉戒毒業務,不熟悉戒毒工作程序,不善於做思想影響工作,導致社區戒毒工作流於形式,沒有真正觸及戒毒生活的實際,無法為戒毒人員提供到位的幫助。這必將制約社區戒毒效果的最大化,不利於社區戒毒的規範發展和長效機制的形成。(五)社區戒毒相關宣傳工作不到位。《禁毒法》實施以來,蓮都相關禁毒宣傳方式僅限於橫幅、廣播電視、發放宣傳資料等。各職能部門對社區戒毒的具體內容沒有組織深入的宣傳和學習,沒有深入到各級群眾中進行宣傳和學習。宣傳效果僅停留在概念上,僅限於首次吸毒人員和部分強制隔離期滿人員。第四,在長遠發展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社區戒毒(康復)。(1)加強組織領導。要把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列入鄉鎮(街道)黨政重要議事日程,做好安排、部署、檢查和落實,定期組織社區戒毒(康復)領導小組和社區監督小組成員召開工作會議,聽取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匯報,進行協調。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和派出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社區(村)黨支部書記或主任都要確定壹名社區戒毒或康復人員作為工作對象,督促落實各項社區戒毒康復措施。(二)加強培訓的實效性,要組織社區支部書記、主任、戒毒專家和社區民警進行全面深入的社區戒毒培訓。加強專業力量,必須依靠戒毒工作組的專業知識,掌握服務對象戒毒心理的變化過程、戒毒規律、轉化階段和周期,從而對癥下藥。通過尊重和信任每壹個吸毒人員的人格價值,動員各種社會力量,運用各種輔導方式,換取他們的信心、良心和愛心,鼓勵他們恢復健康積極的心態和人格,從而回歸主流社會。突破和互動吸毒者渴望平等、尊嚴和正常生活的社會屬性的“弱點”非常重要。在此之前,他們可能不止壹次經歷過強制戒毒。由於種種原因,逆反心理,以及對毒品的深深依賴,壹直沒有斷絕。這就需要戒毒團隊以家庭參與的形式讓他們實現自我價值和責任,以生存心態和工作技能的訓練打消他們的後顧之憂,才能出現“奇跡”。(3)機制靈活創新隨著禁毒法的實施,出現了政府統壹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新機制,這意味著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做好禁毒工作。可以為每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建立由“社區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家屬”四人組成的固定工作小組。在此基礎上,可采取“因人而異靈活操作”的方法,針對不同對象增加壹名或多名“X”工作人員,組成“4+X”工作小組,增強工作的針對性。比如對於家庭困難的社區戒毒人員,這個“X”是民政部門為了給他提供生活救助;對於失業的下崗職工,讓勞動部門進入工作組,為他們提供勞動技能培訓,解決再就業;對於未成年人,讓心理社工進入群體,讓他們理性,感性...通過采取靈活、動態的方法,將禁毒委員會成員和社會各界的力量有機地協調起來,從而逐步形成“以社區為基礎,以家庭為基礎,專業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公安、司法、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共同努力,誌願者隊伍”(4)設立專項基金,動員鎮(街道)在區財政撥款的基礎上籌集資金,接受社會捐贈,解決禁毒費用、戒毒費用和困難戒毒人員幫扶費用。拓寬安置就業點,協調相關企業設立專門的安置就業點,接納社區戒毒人員就業,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為戒毒人員樹立戒毒信心。此外,在戒毒人員相對集中的醫院設立美沙酮維持治療醫療點,方便參加美沙酮維持治療的社區戒毒人員,並在美沙酮治療點開設戒毒門診課程,解決社區戒毒人員的生理戒毒問題。(5)做好基礎工作。要使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得到長遠發展,最重要的是要有紮實的基礎工作。比如協調解決全區社區戒毒(康復)專職機構和工作人員辦公場所,配齊必要的辦公設備;研究確定社區戒毒專項資金的項目名稱、保障金額、保障方式和方法;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醫療服務和心理咨詢站(點);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對象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機制;探索建立社區戒毒(康復)扶貧幫扶工作機制。最重要的是我們國家長期以來只有政府和公民兩個層面,缺乏社會這個層面。所以現在開展社區戒毒非常困難。大家都在努力!采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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