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法律客觀性:
四川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新變化?四川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有哪些變化?現提出以下管理規定,供參考:第壹條為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和安置房價格達成協議的,可以不進行評估。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進行;設區的市建成區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應當由取得三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等級的評估機構進行。取得二級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等級的評估機構,可以在全省範圍內從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分為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成片拆遷和集中安置壹般應先分類評估。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的區位、用途、結構等因素,以及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對房屋各層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分戶評估是指由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的區位、結構、用途、建築面積、開發、朝向、樓層、裝修、環境、設施等因素進行的評估。第六條實施分類評估,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通過在縣級以上報刊、電視上發布公告的方式,邀請評估機構報名參加項目評估,評估機構同時將其申請書抄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動員會上如實介紹所有已登記的估價機構,並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現場抽簽確定估價機構;拆遷規模較小或者拆遷戶數量較少的,拆遷人也可以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當場抽簽確定評估機構。只有壹家估價機構或沒有估價機構報名辦理估價業務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兩家或兩家以上估價機構參加抽簽,當場抽簽確定估價機構。評估機構確定後,拆遷人應當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托合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評估費用。第七條拆遷規模較小、零星安置或特殊情況下,可以直接實行分戶評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協商或者抽簽確定評估機構。拆遷人與評估機構應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並承擔評估費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分類評估結果協商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要求分戶評估。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協商或者抽簽確定評估機構。請求方應與鑒定機構簽訂委托鑒定合同,並承擔鑒定費用。第八條抽簽或協商確定估價機構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禁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評估機構通過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當手段確定評估機構。第九條估價機構或估價人員是拆遷當事人,或者與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拆遷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符合回避條件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回避。第十條估價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自行完成估價業務,不得轉讓、變相轉讓或者再次委托委托的估價業務。第十壹條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後,拆遷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估價機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含期房安置)的評估時點壹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拆遷規模較大,且分期實施超過12個月的,以各階段(分段)房屋拆遷動員會召開之日為評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