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五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以及經營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交流合作,加強與省內毗鄰地區的交流合作,形成統壹開放、要素自由流動的市場,不斷優化區域整體營商環境。
根據國家建設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的戰略,我們將與重慶共同推進以下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
(壹)加強毗鄰地區合作,支持* * *建設區域發展功能平臺,探索經濟區和行政區適當分離,促進要素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推進政府服務標準統壹、跨省管理、聯合監管、數據共享和證照互認;
(三)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合作;
(四)完善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互通和處理結果互認;
(5)完善司法合作機制,推進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六)協商確定的其他合作事項。第七條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制度要求,建立營商環境評價制度,采用第三方評價方式開展評價並公布評價結果,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制度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引領和監督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第八條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效果,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視和保護商業的社會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例,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可行的新經驗、新做法,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在探索創新中,有偏差或失誤或未達到預期目標,但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發展改革方向,勤勉盡責,不謀私利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考核和激勵機制,按照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單位限期整改。第二章市場環境第十壹條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依法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的各類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進行攤派。第十二條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外商投資,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定位、功能布局、環境保護和安全等有關規定,依據相關產業規劃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對標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推進貿易便利化,鼓勵和促進對外投資。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完善外商投資投訴協調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支持各類企業在川設立總部、R&D中心、結算中心和常駐會議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