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四川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四川省銀行業協會,簡稱SCBA。地點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各會員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批準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接受四川銀監局指導和監管,在四川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以增進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職責。
第四條本會接受四川銀監局和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的活動遵循自願、平等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本章程對全體會員、監事、董事、行長具有約束力,任何壹方均應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二章職責和責任
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壹)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投訴,采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根據章程或者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銀行業信用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及從業人員征信系統,加強信用監管,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規範,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的會員。,損害行業利益的,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處罰並及時告知四川銀監局;
(六)及時向四川銀監局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和行業內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並做好四川銀監局認可的投訴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壹)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公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方式,制止各類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四川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銀行業改革發展和行業權益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建議;
(三)向四川銀監局等部門反映阻礙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問題,與相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對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銀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以下行業協調職責:
(壹)接受會員委托,協調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關系,協助四川銀監局等部門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公平合理地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營造良好的行業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和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地引導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銀行業協會應當履行以下服務職責:
(壹)建立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組織會員之間的業務、技術、信息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與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
(4)充分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
(5)組織商業競賽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壹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四川銀監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成員賦予和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十二條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三條國有銀行省級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省級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單壹法人城市信用社、省級郵政儲蓄機構、經四川銀監局批準在四川省設立的外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以及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四條申請加入協會,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和法定住所;聲明申請人承認公司章程並參與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第十五條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受理申請。
第十六條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獲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協會的工作並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回避會議;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會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和支持協會的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交辦的任務,接受協會的有關詢問和調查,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和年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會員應當指定其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定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條協會編制統壹的會員名單。會員名單中的項目發生變化時,會員單位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便記錄相應的變化。
第二十壹條會員未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連續壹年未繳納會費和年費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資格終止:
(壹)主動退出會議;
(二)違反章程被取消會員資格的;
(三)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三條會員自願退出會議,應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四條會員違反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
(2)通報批評;
(3)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4)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罰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當作出答復。如果會員對答復不滿意,可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股東大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壹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有壹票表決權。
會員大會每2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股東大會的,須經董事會同意,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核,由四川省民政廳批準。但延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的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準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和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繳納標準;
(八)審議和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以及其他有關終止事項;
(九)其他需要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經董事會或三分之壹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28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始得舉行。社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社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特殊情況下,股東大會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大會負責。理事會負責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成員理事和非成員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名額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且必須為奇數。會長換屆時,理事會三分之壹理事將伴隨換屆選舉,組成新的理事會。
董事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會員理事是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非會員董事由四川銀監局推薦的專職副會長和協會會長推薦的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監督會員遵守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處罰違反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應報股東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和退會;
(七)制定行業自律制度;
(八)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選舉和任命協會秘書長;
(十)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和專業委員會負責人;
(十壹)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制定協會重要的內部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要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壹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經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壹人和監事若幹人組成。監事總人數應為奇數,中外資銀行機構均應有代表。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董事相同,連選可以連任。監事由監事銀行委派的行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選舉產生,董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a)向大會提交報告;
(2)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和財務預決算的執行;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的調查取證,也可以委托秘書處處理;
(七)監督協會按照章程開展各項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節委員會和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咨詢委員會,聘請顧問。
第三十六條協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業委員會,由四川銀監局審核並報民政廳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業委員會委員推薦,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內部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采取成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出的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托方協商確定,必要時由四川銀監局進行協調。
第五節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
第三十八條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四川銀監局審核同意後,報民政部門審批登記。
第三十九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專職副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監事壹人,秘書長壹人。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由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席由其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協會專職副會長人選由四川銀監局推薦。
第四十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的重大工作。
第四十壹條專職副院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領導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主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三條協會設秘書長1人。秘書長人選由協會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批後聘任,並報民政部門備案。秘書長擔任協會的主任,任期兩年。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擔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違法違紀或損害行業利益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批後,可提前解聘。理事會負責任命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
協會有幾個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專職副院長提名,經理事會批準後任命。
第四十四條協會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專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設機構的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行長和專職副行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名單,報專職副總裁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符合民政部關於群眾團體主要負責人任職資格的規定;
(三)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譽;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者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
(五)熱愛協會工作;
(六)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原則上不得超過60周歲;
(七)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六條四川銀監局可派代表出席協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內部工作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其工作人員可以由會員推薦,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和年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提供各種咨詢和培訓服務的收入;
(4)興趣;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協會年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攤。
第五十條遇有重大活動,理事會可通過決議臨時征收基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壹條協會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和協會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五十二條本會接受捐贈和資助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人和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除協會解散外,會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要求返還會費和會費。
第五十四條協會應當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五十五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當準確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協會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更換應接受四川銀監局和民政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五十九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壹條終止協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銀監局審批。
第六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四川銀監局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六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四川銀監局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24日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經四川銀監局審議通過並報四川省民政廳批準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