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生機動車安全駕駛技能和相關知識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為教學任務,為公眾提供有償駕駛培訓服務的經營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和科學調控,鼓勵和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向專業化、規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發展。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基地建設作為交通基礎設施納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和行業服務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經營。第二章經營許可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服務包括:壹般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包括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駕駛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機動車教練場管理。
從事普通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的經營者,簡稱“駕駛培訓機構”;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提供培訓場地和配套服務的經營者,簡稱“教練場經營者”。第七條駕駛培訓機構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三個等級:
壹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三種及以上相應車型的壹般駕駛員培訓,可以申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二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通用駕駛員培訓,並可以申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
三級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壹般駕駛員培訓。
前款所列駕駛培訓機構可以從事相應業務的駕駛員繼續教育培訓。第八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下同)和工商營業執照,並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駕駛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國家資質要求》(JT/T433),壹級、二級駕駛培訓機構教學車輛總數分別不低於50輛、20輛,每類車輛數量不限。
蔻馳場經營者應當符合《機動車蔻馳場國家技術要求》(JT/T434)規定的相應條件。
根據國家對上述標準的修訂,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整。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並提交相關材料。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受理的申請向社會公示不少於3天。
公示結束後,在15日內組織相關專家對申請進行論證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申請的決定。
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準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許可決定,載明經營主體、經營範圍、培訓區域、實施承諾和期限;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專家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條駕駛培訓業務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的要求實施許可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承諾期限內實施許可事項的,原許可機關可以收回營業執照。第十壹條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承諾期限內實施許可事項的被許可人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並為符合條件的教練員發放道路運輸證。第三章經營規範第十二條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類型和核定的培訓區域開展招生培訓,統壹規範招生站(點),並將招生站(點)的設置情況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招生廣告應當標明駕駛培訓機構的名稱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進行虛假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