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主題的提出,加強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註。那麽,什麽是司法管理呢?它的內涵和範圍是什麽?考察了司法管理著作中“司法管理”的定義、管理著作中“管理”的定義以及司法實踐文件中具體事項的列舉,得出司法管理內涵廣泛,涵蓋了法院管理、檢察管理、偵察管理、公證管理、律師管理、仲裁管理以及以法院管理為核心的微觀層面。
壹、司法管理工作中“司法管理”的定義和界定
賀衛方在1997發表了《中國司法管理體制中的兩個問題》,對“司法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考證,認為“司法管理”似乎不是中國法律文獻中的常用詞。[1]而且,在現代漢語中,雖然“司法行政”使用頻率很高,但“司法行政”這個詞也是《現代漢語詞典》、《漢語詞典》以及很多法學詞典中都找不到的詞匯。“司法管理”這個詞曾經似乎很陌生。除了中國人對司法問題的關註,可能還有壹個語言習慣的問題,因為“司法行政”、“司法行政”(AOJ)、“司法管理”等英文詞匯使用起來非常自然,不像“司法管理”等中文詞匯那麽生硬。在許多說英語的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人們對司法公正和旨在保證司法公正順利實現的司法管理的關註度和依賴度,遠遠高於那些習慣於依靠法外手段(患難見真情,患難見力量,關系,人情,習慣等)的人。)作為溝通“權力”與“權力”的橋梁。如果他們無法在這座橋上行走,他們將“不如小人有見識”
(壹)廣義的理解
就司法管理的明確定義或司法管理範圍的明確描述而言,大法官在1968中認為,司法管理是“任何現實生活法庭戲劇幕後的所有活動”;[2]紐約司法管理研究所所長、《司法管理:美國經驗》壹書的作者德爾瑪·卡倫教授認為,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的內務管理,還包括決定壹個司法系統好壞的所有因素,如法院結構、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和培訓等。[3]贏得了時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e·沃倫·伯格(Warren E. warren burger)的贊譽,認為德爾瑪·卡倫教授繼承了龐德(羅斯科·龐德)和T·範德比爾特(T.Vanderbilt)的傳統,從傳統的法官的選任、任期、退休和罷免等方面改變了司法管理領域;將法院結構等“傳統內容”擴展到法學教育、聯邦制、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律師成功費(國內常稱為“風險代理費”)等領域,延續了前人“爭取更好法院”的事業。[4]此外,George Coldstream爵士認為,司法管理壹詞往往包括與將刑事和民事司法引入社會有關的所有事項。[5]
其實以上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者理解都差不多。它們都跳出了法院內部的管理,著眼於更廣闊的視野,追溯到政治制度、憲政制度、立法制度等廣義的司法制度,研究壹切可能影響司法制度質量的因素。研究視野遠比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更為廣闊。在縱向上,其範圍不僅涉及憲法制度(如聯邦制、司法至上、實體法改革——壹個立法問題)、法院系統管理(如法院結構)和法院內部管理;橫向上以司法管理的核心“法庭管理”為重點,向外圍延伸到法律職業的組織與培訓、律師收費方式等。
(二)狹義的定義
當然,也有學者給出了司法行政的狹義定義。如美國學者亨利·格利克(Henry R. Glick)認為,司法行政主要涉及兩個領域,壹是法院組織和人員的管理,二是訴訟運行的管理;[6]江慧玲認為,法院管理和法庭是同時產生的。自1983我國法院組織法刪除“法院的行政事務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後,審判工作和法院本身的管理實際上由法院行使,從而形成了法院職能的“二分法”和法院機構的“二元性”,即審判職能和管理職能,[7]即法院的司法管理範圍實際實現了。
這是兩個側重於微觀司法管理或“法院管理”的定義。在現代司法制度建設成功,司法獨立問題解決之後,作為司法管理學的重點研究對象也無可厚非。但是,目前我國的司法系統還沒有真正獨立,社會主義現代司法制度正在建設,法院如何成為法院的問題還沒有解決。如果將“司法管理”的範圍僅僅局限於法院組織、人事管理、訴訟運行管理或法院內務管理等領域,很可能是見不得木,找不到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司法低效等低質劣質司法運行的根源,難以對各種司法病開出有效的藥方。
事實上,引用格赫裏希關於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法院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的定義來說明自己對司法管理意義的理解的賀衛方教授,在研究了中國司法管理體制中的這兩個突出問題後,已經“深切感受到”中國在建立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體系方面面臨著非常特殊的困難。這個困難不完全在於在立法上建立壹套所謂的‘現代’制度,而在於能否建立附屬於大制度的具體的、甚至相當瑣碎的小制度,在於人們經營這種大制度、小制度的觀念是否符合制度和制度的要求。[8]筆會遠不限於法院的組織人事管理和訴訟運行管理,本質上是廣義的“為更好的法院而戰”
二、從管理學對“管理”壹詞的定義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對於管理著作中的“管理”二字,自然有不同的看法。國內外無數科學家、思想家、管理學家、學者對管理進行了研究和探索,在管理科學和管理哲學方面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思想遺產,也跳出了對“科學管理”、“管理科學”、“企業管理”理解不當可能帶來的窠臼,在更大的範圍和更廣闊的視野中把握“管理”的含義,從管理學的角度理解“司法管理”的豐富內涵。
(對“管理”含義的歷時性簡要描述
早在2000多年前,中國的軍事家孫子兵法中就充滿了經營謀略。另壹位軍事家孫臏以“田忌賽馬”的故事而聞名,其中蘊含著現代博弈論和運籌學的萌芽。“丁偉秀工”的故事是壹個從系統工程和生產過程管理的角度值得深思的經典管理案例。
在國外,早期的管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巴比倫王國漢謨拉比時期,不僅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強大完備的司法、行政和軍事機構,還編纂了著名的《漢謨拉比282條法典》,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狀況,以法律形式規範了整個社會的商業交往、個人行為、人際關系、薪酬和懲罰。[9]
在古希臘,蘇格拉底提出了管理的普遍性,認為“對私人事務的管理和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只是量的不同,在其他方面是相同的。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它們都是由人管理的...懂得雇傭別人的人,無論在公事還是私事上都可以取得成功。不懂得管理別人的人,無論是公事還是私事都會犯錯誤”;【10】亞裏士多德研究了國家管理的問題;另壹位哲學家色諾芬以家庭經濟為題,研究家政管理和農業。
在文藝復興時期,也有許多管理思想,如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和尼依格羅酒店·馬基雅維利的《君主論》。
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社會的基本生產組織形式轉向了以工廠為單位的社會化大生產,效率與效益、合作勞動之間的組織與協作等新的管理問題亟待解決,出現了許多新的管理實踐和管理思想。比如查理·阿克裏特的科學管理實踐、亞當·斯密的分工和經濟人觀點、小瓦特和博爾頓的科學管理體系、馬薩諸塞州的車禍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歐文的人事管理、巴比奇的作業研究和獎勵制度、尤爾的工廠秩序和代碼、托尼的收入分享制度和哈爾西的獎金計劃等。【11】是後來管理學理論建立的基礎。
自泰勒的“科學管理理論”和法約爾、韋伯的“組織管理理論”出現以來,在巴納德、梅奧、赫爾茨貝格、卡斯特、德魯克、呂宋等眾多理論家和實踐家的貢獻下,管理理論形成了行為管理理論、數量管理理論、系統管理理論、權變管理理論和質量管理理論。在這個語境下,管理可以是藝術,可以是科學,可以是決策,可以是過程,可以是“目標、責任、實踐”。另外,我們可以把管理看作壹種技能,壹種技術,壹種方法論,甚至是壹種數學或者哲學。
近年來,似乎數學管理理論更受管理學者和學術界的青睞。比如,剛進入21世紀沒幾年,就有兩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了計量經濟學的學者,甚至有“沒有數學的管理只是吐槽,不是學習”的調侃。但這並不意味著人本管理理論的衰落和過時。因為就管理理論的本質而言,無論如何千變萬化,無論“管理理論叢林”如何樹木叢生,無非是人本管理理論和數理管理理論的側重和“人格組合”:即要麽屬於人本管理理論,要麽屬於數理管理理論,要麽屬於兩者不同比例的組合, 而且兩者永遠是相輔相成的,不能完全替代:因為管理不僅是科學,也是藝術,從數學和人性的立場來看,任何極端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二)中國管理界對“管理”含義的壹般理解
鑒於以上討論,可見要給“管理”壹個全面準確的定義並不容易。可以誇張地說,有多少管理科學家(或管理理論),就有多少管理的定義。但是,我們不能陷入不可知論,認為“管理”這個詞是不可預測的,不可知的。
事實上,無論哪壹派用人文的或數學的語言表達對管理的理解,“目標確定”、“資源優化”和“管理實踐”或“管理活動”是任何壹個管理學者都無法忘記的基本要素;再者,研究我國司法管理學的學科建設與發展,不可能過多地討論壹般管理學的基礎理論。因此采用我國教育部編寫的教科書的定義,即“管理是指在壹個組織中,通過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等職能,分配和協調壹切可利用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13】簡而言之,“管理”可以理解為確定目標,合理利用各種資源以實現既定管理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
在上述對管理的壹般理解的基礎上,邏輯上可以推導出“司法管理”的定義——即司法管理是指在組織(憲法機關或立法機關、司法系統或法院系統、法院、法院內設機構、審判庭等)中的以下活動或過程。)在法律上影響或承擔司法權力運行的:通過行使信息獲取、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創新等司法管理職能,配置和協調壹切可利用的司法資源,包括司法人力資源。為了實現各種司法目標”,或者說司法管理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其基本組成部分是司法目標、司法資源和司法管理實踐(司法管理組織活動或過程)。
管理理論推導出的“司法管理”的定義與司法管理學者的定義有相通之處:“更好的法院”和“行動”。在管理資源和管理實踐方面,諸如“壹切造成司法制度質量的因素”、“包括壹切給社會帶來刑事和民事司法的事項”、“現實生活中法庭戲劇幕後的壹切活動”、“鬥爭”等術語,道出了司法管理活動的廣泛性和司法管理資源的多樣性, 而它們當然也必然會表明司法管理活動或過程的艱巨性:因為從壹個國家司法權力自上而下的理性運行來看,除了任務繁重、事務繁多之外,利益沖突是司法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
三、從司法實踐文獻中對於“司法管理”的羅列來看司法管理的內涵。
進入21世紀後,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推進,“司法管理”壹詞從無到有,在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文件中占據越來越大的空間,對“司法管理”內涵的理解也逐漸加深。下面,基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等司法實踐文件中“司法管理”的空間和內涵的演變,做壹個簡要的歷時考察。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的工作報告顯示,盡管1997年3月1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強調“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越來越重視審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和司法改革,但此後幾年的工作報告中並未出現“司法管理”壹詞。就連“管理”這個詞也很少用到:2000年的工作報告中,有壹段提到了“法官管理”的問題,並與“法官遴選”、“法官培訓制度”、“提高法官素質”並列使用。似乎管理的職能之壹可以用“控制”來代替,說明此時對“管理”內涵的狹隘理解;2001的工作報告提到了“實施新的管理體制”的問題,在與“體制”的搭配上拓展了“管理”二字的內涵;2002年,工作報告觸及法官和法院管理人員分類管理問題。2003年的工作報告涉及了訴訟費用管理制度、加強審判流程管理、海事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等諸多司法管理問題。管理意識明顯增強,以管理為名的司法事項明顯增多,但尚未使用。
10 2004年3月,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肖揚作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共1748字,題為《改進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並專門辟出壹章“實行以審判過程為重點的審判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公正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重點的法院隊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完善以人民法院、審判庭和信息化建設為重點的司法行政系統,努力提高司法活動效率”;“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堅持重大問題報告制度”;解決了“投訴難”、“申訴難”、“裁判不公低效”、“法官素質不夠高”、“少數法官違法違紀嚴重”等“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司法行政”問題[14],較之前大大拓展了“司法行政”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壹文繼續討論“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確保審判工作高效運行”;“完善以法官管理為核心的法官隊伍管理制度”;加強“審判工作宏觀指導機制、審判流程管理機制、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管理機制、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的司法管理,甚至規範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等。【15】“司法管理”的內涵有進壹步擴大的趨勢。
但有意思的是,在2005年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了“強化審判和執行”(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審理民事案件,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促進依法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努力解決“執行難”問題)和“加強審判監督指導”(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切實解決“上訴難”問題);加強司法解釋,統壹司法標準;加強訴訟調解指導,提高訴訟調解水平;加強審判質量指導,促進司法領域人權保障;加強對落實司法為民要求便利群眾訴訟的指導;加強法院改革指導,完善中國特色審判制度;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辦理委托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送達法律文書和委托調查取證工作)和“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建設”(調查研究,明確目標;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審判水平),“加強人民法院隊伍建設”(進壹步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深入開展“樹立司法公正形象”教育活動;嚴格規範法官與律師的關系;積極推進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強審判執行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維護司法公正;繼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工作,著力解決基層法院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好像看不到“司法管理”這幾個字。是否意味著對“司法管理”內涵的理解有所萎縮?
答案是否定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在“改進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的標題下,“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司法政府管理”等問題幾乎占據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全部篇幅。強化審判執行,強化審判監督指導,強化人民法院基礎建設,強化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其實就是對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司法政府管理的具體論述。而“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本身,似乎也有突破“審判管理”、“隊伍管理”、“司法政府管理”等“法院內務管理”的框架,將“司法管理”的範圍擴大到法院之外的勢頭。
有鑒於此,我們可以說,司法管理的內涵,在我國的司法實踐文件中,已經從壹般的“控制”逐漸深化到全面的法院內務管理,進而擴展到法院系統之外;而且,這可能不是簡單的巧合,這種擴大的趨勢非常符合德爾馬·庫倫教授的觀點,即司法管理不僅包括法院內務管理,還包括法院結構和其他“所有造成司法系統質量的因素”。
第四,結語:司法管理——壹個具有廣泛內涵的話語。
基於上述從相關司法管理著作中對“司法管理”的定義或界定、管理著作中對“管理”的定義以及司法實踐文件中對具體事項的列舉三個方面的論述,我們有理由對司法管理作出寬泛而深刻的“廣義”理解,即司法管理是確定司法管理目標,合理運用各種司法資源以實現既定司法目標的組織活動或過程。筆者認為,司法管理這壹豐富的話語,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司法管理是管理司法公正的學問和藝術。要把司法正義實現為矯正正義,完全忽視源頭上的分配正義是不可行的。管理好司法,既要司法機關自身做好內部管理,也要做好中觀和微觀層面的司法管理,達到司法系統內部傳導矯正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目的。同時,要從源頭抓起,從國家政治管理或憲政的宏觀層面管理司法,從分配正義入手,做好最終提高司法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從司法系統內部和外部對司法進行“全面質量管理”,決定了司法管理的範圍、環節和內涵遠比我們通常想象的要廣泛。
其次,司法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建設壹個更好的法院,它涵蓋了法院的內部事務管理、司法選擇、法律職業的組織和培訓、法院結構、司法審查範圍的確定、司法權力的宏觀配置、與司法運行質量密切相關的其他因素的管理(如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管理、監獄管理等與法院訴訟運行密切相關的活動的管理)等等。
再次,司法管理的範圍之廣、內涵之豐富,決定了司法管理活動具有以下特點:(1)廣泛性,凡是涉及“壹切使司法制度好壞的因素”都有可能成為司法管理的內容,其範圍遠遠大於單純的法院審判管理,可能涉及甚至超越偵查、起訴、仲裁、執行、監獄、律師、勞動教養、法律援助、公證、調解。此外,“管理”內涵的普遍性也成為“司法管理”內涵普遍性的重要原因;(2)動態性,即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和具體管理目標的不同,影響司法制度的各種因素的相關性不是靜態的,而是與管理環境和管理目標相互作用,使司法管理特別是法院管理以外的具體內容的權重或比重發生變化;(3)開放性。同樣,除了已經列舉的內容,隨著影響力或與訴訟相關性的增強,“傳統的”司法管理內容還會不斷增加新的因素;(4)以法院管理為核心。畢竟法院是司法的核心,訴訟是司法的最終產物。研究小矛盾不能忽視主要矛盾。
第四,司法管理的具體內容可以從縱向和橫向兩個方面綜合理解。縱向上,按照“宏觀-中觀-微觀”的層次,可以從國家權力宏觀配置中的司法權宏觀層次(憲法層次)發展到“司法系統-法院系統-司法組織”的中觀層次(司法制度層次),再發展到內務管理(財務、人力資源、設備、信息等。)和特定法院的審判管理;橫向上,以法院系統為核心,延伸到偵察、起訴、公證、律師、仲裁、監獄管理、司法教育、考試等諸多方面。縱橫結合,可以得到壹個司法管理的三維全景:(1)司法權的獨立與中立,以及如何通過政治制度建設實現司法權獨立運行的制度條件。重點闡述司法與政治、司法與宗教、司法與政黨、司法與立法、司法與行政、司法與軍隊、司法與輿論、司法與仲裁、司法與非司法調解、國內司法權與其他公權力的國際轉移等的關系、區別和分界線,明確獨立司法權的最低限度,明確合理司法審查的範圍。完成司法獨立和中立制度在宏觀和憲法層面的設計和實現。包括司法人權、司法主權、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標、司法管理主體、客體、司法資源開發、司法改革等等。要體現司法主權屬於人民、民有、民享的理念,體現司法保障人權、司法實現正義的本體論價值和理念,消除司法“階級鬥爭工具論”的流毒。在管理層面上,處於“宏觀”、“哲學”、“制度”的高度;(2)法院管理模式。司法權劃分完成後,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組織的設立和建設。比較選擇壹元和二元司法體制(如美國的聯邦和州司法體制),統壹和分權司法體制(如在普通法院之外設立憲法法院和行政法院),與行政區域相同和不同的司法體制,不同層級的司法組織範圍,上下級司法組織關系,特別是明確檢察權和司法權的關系,選擇司法組織的模式、層級和管理方式。(3)司法人力資源管理,如司法官員的資格、工作保障和監督;(4)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訴訟制度設計,包括受案範圍、審判方式、審級、證據制度、司法鑒定地位、錯誤判決的救濟與限制、司法不作為情況下的訴訟權利保護、司法執行方式、仲裁、公證和涉外判決的監督與支持等。(5)司法監督和危機管理;(六)司法財務管理和司法行政;(7)微觀司法管理,包括微觀司法組織內部的行為,如組織設置、財務後勤保障、司法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司法領導、司法腐敗預防等。機構外的職能和行為主要是訴訟職能的發揮和裁判公正目標的實現。同時,研究以審判為中心、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量管理機制、執行管理、隊伍管理機制、綜合協調和後勤保障機制;(8)司法管理的比較研究。我們可以借鑒和移植國外司法科學管理的先進經驗和做法,提高我國微觀司法管理水平。
以上內容大致可分為司法與政治管理(側重於從憲法角度對司法權及相關權力的宏觀配置、司法審查範圍的確定以及國際司法關系)、法院管理(法院內務管理、法律職業組織與培訓、法院架構、訴訟運行管理等)。),以及訴訟相關因素的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檢察管理、偵查管理、律師/公證員管理、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以及其他與法院訴訟運作密切相關的活動。
最後,司法管理的廣泛範圍和豐富內涵決定了它與“司法改革”密不可分,形成了司法權正常運行的硬幣兩面。司法改革與司法管理的關系在內涵上緊密相關,在外延上高度壹致,在具體表現形式上也有微妙的區別,如破與立、變與穩、變與漸變、激情與理性、分歧與趨同。作者將在另壹篇文章中研究,本文不再贅述(版權歸魏所有,禁止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