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則是國家為保證市場有序運行而制定的規範市場參與者活動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合同、公約等。市場規則能夠有效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使之有序化、規範化、制度化,保證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發揮其在優化資源配置中應有的作用。沒有良好的市場規則,市場秩序就無法建立,市場就無法發揮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無法真正建立。因此,建立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必須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規則。
社會主義市場規則可分為四個方面: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市場交易規則和市場仲裁規則。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是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行為準則。
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規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市場參與者進場資格。根據市場開放、產業結構優化的要求和市場主體應具備的條件,各市場主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具有合法地位。
2)市場主體性質規範。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依據市場的章程和組織機構,以及人、物等生產要素及其組合,依法認定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企業,確認市場主體的經營範圍。
3)市場參與者退出市場的規範,如破產、關閉、並購等,必須遵守壹定的法律程序。
市場進入和退出規則的對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市場掛牌交易的對象必須合法。
2)商品的質量、計量和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凡是劣質、假冒、“三無”(無商標、無地址、無廠名)、過期、明令淘汰、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都不能進入市場。
商品進出規則規範了市場主體和商品進出市場的行為,是保障市場有序運行的重要制度基礎。市場競爭規則是國家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要求,為維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換和公平競爭而制定的市場競爭的準則和規範。
市場競爭規則是市場主體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的競爭關系的制度體現。它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1)禁止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欺騙、脅迫、誘導、誹謗等違反公平競爭標準、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1)欺騙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假冒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偽造或者冒用產品質量標誌、虛假廣告、有獎銷售和巨額獎金、欺騙性價格競爭、牟取暴利等行為。(2)侵犯商業秘密,即不正當地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3)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即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惡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削弱其市場競爭力。(4)商業賄賂,即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以暗中支付財物或其他報酬為手段,獲取有利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5)幹擾正常的市場交易,如強買強賣,利用客戶進行連鎖銷售,即所謂的“滾雪球制”或“老鼠會”。
2)禁止限制競爭。限制競爭是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市場支配力,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通過協議約定交易價格、銷售和交易條件,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主要包括:(1)附條件交易行為,即違背買方意願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2)強迫交易行為,即以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從事交易,阻止他人從事市場交易。(3)超經濟強制行為,即利用行政權力限制和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4)低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即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在壹定市場和時期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5)限制競爭協議行為,即通過協議方式,* * *決定價格、產銷量、技術標準、交易客戶、交易區域等。從而限制市場競爭,謀取超額利潤。(六)串通投標,即投標人之間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串通,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
3)禁止壟斷。壟斷行為是指通過壟斷、合並、獨占交易(只允許經銷商銷售某壹企業的商品)、持股(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董事兼任職務等方式,完全、永久地排擠競爭對手,達到壟斷、控制、支配市場的目的。市場交易規則是所有市場參與者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活動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範。
市場規則的主要內容包括:
1)市場交易模式標準化。
2)市場交易行為的規範化。市場仲裁規則是市場仲裁機構在仲裁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範。仲裁規則最重要的是遵循公平原則。
加快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形成完善、系統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必要加快市場經濟法制建設,形成完善、系統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
1)要清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清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規則,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
2)制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需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