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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規則主要體現在哪兩個法律文件中?

反傾銷協議的具體內容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議形成了現行國際反傾銷法的法律文本,更加透明和具有可操作性,得到了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的認可和遵守。該協定被列入《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壹,並於1995 1生效。關於傾銷的認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應限制使用國內銷售價格,擴大使用結構價值,明確銷售低於成本時存在傾銷。判斷實質性損害威脅的標準和要求在損害鑒定中有明確規定。實質損害威脅是指重大損害的威脅,並列出了四個標準,要求實質損害威脅的判斷應以事實為基礎,而不是以推測或極小的可能性為基礎。關於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要求進口國主管機關審查未因傾銷進口產品對進口國造成產業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口國不應將這些因素造成的產業損害歸咎於傾銷進口產品。這壹條款為出口商在產業損害中提供了更多的抗辯機會。當要求進口國主管機關代表國內產業的投訴人提起反傾銷案時,應當審查國內同類產品生產者對該投訴的支持和反對程度。集體產量超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50%的國內生產者可以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訴,而支持申訴的國內生產者如果其產量低於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則不應發起反傾銷調查。加強程序規則,增加調查和裁決程序的透明度要求。增加了累積評估的規定。進口商調查機關可以對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數量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同時規定可以忽略不計的數量。該協議還為裁決的每個階段規定了明確的時限。征收反傾銷稅有所減輕,增加了日落條款,規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5年。除非國內產業或其代表及時提出具體且有充分根據的要求,否則當局有必要進行審查並決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五年後,征收反傾銷稅的終裁將自動失效。

使反傾銷活動受到司法監督。該條規定,反傾銷利害關系方對終裁和復審決定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特別請求獨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快速審查,並通過訴訟程序作出裁定。烏拉圭回合反傾銷協議* *包括65,438+08基本條款和兩個附件,其中第壹部分* * 65,438+05對反傾銷制度本身的基本內容作了全面詳細的規定,包括傾銷和損害的定義、申請人的資格和國內產業的定義、調查機制和程序、價格承諾、反傾銷稅、行政復審和司法復審。第二部分第2條規定了反傾銷措施委員會的職能和爭端解決的相關內容;第三部分只有1條,對協議的實施和強制執行作了具體規定。此外,還有兩個附件,分別對現場勘查程序和證據材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反傾銷協議,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壹是傾銷的存在;第二,損害的存在;第三,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傾銷的確定是實施反傾銷措施的首要條件。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規定,壹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壹國市場,如果對貿易締約方領土內已建立的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國內產業的新建設造成實質障礙,則構成傾銷。傾銷應具備三個條件:

(1)進口商品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

(二)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工業生產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威脅,或者對新產業的建設造成實質障礙。

(3)低於正常價值銷售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述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對傾銷產品征收不超過傾銷幅度的特別關稅。這就涉及到壹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比較。如果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值,就存在傾銷,兩者之差決定了傾銷幅度。出口價格高於正常價值的,不能認定為傾銷。傾銷幅度的計算原則上是對每個調查對象(出口商或制造商)的產品分別計算傾銷幅度。“主管機關應就有關出口商或制造商獨立調查的每壹已知產品的傾銷幅度作出裁定,該裁定應被視為壹項標準”。但是,如果涉及的被調查者過多,無法確定壹對被調查者的傾銷幅度,則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具體而言,“主管機關通常應確定被調查產品的每個已知出口商或生產商各自的傾銷幅度。如出口商、生產商和進口商的數量或所涉產品的類型如此之多,以致作出此種確定不切實際,則主管機關可將其審查限於合理數量的利害關系方或產品,或限於有關國家出口量的最大百分比,此種百分比可根據選擇時可獲得的信息,采用統計上有效的抽樣方法進行合理調查。”抽樣調查不是隨機抽樣,而是以最大的出口國為調查對象。產品反傾銷的第二個必要條件是“進口國國內產業存在損害”。損害應當根據確鑿的證據確定,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調查:壹是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第二,這些進口產品對此類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的影響。實質損害的確定實質損害是指被反傾銷調查產品的進口量大幅增加,市場份額明顯增加,進口國同類產品價格大幅下降,或者在需求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價格上漲受到嚴重抑制。主要考慮三個因素:壹是傾銷產品的數量是否構成急劇增加——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於進口國的生產或消費;二是該產品是否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價格產生影響及其影響程度;第三,該產品對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產品制造商的影響及後續影響,包括產量、銷量、庫存、市場份額、價格、利潤、生產率、投資回收率、現金流、設備利用能力、就業等諸多因素。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實質損害威脅是指進口國的相關產業未遭受實質損害,但傾銷將導致這種損害。而這個事實是迫在眉睫的、可預測的,而不是假設的、遙遠的。在確定實質損害威脅時,應當考慮這些因素:壹是進入國內市場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實質性增長率表明進口有實質性增加的可能性;二是出口商能夠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將大幅增加的能力,表明傾銷出口產品在進口成員市場大幅增加的可能性,同時考慮在其他出口市場吸收任何額外出口的可能性;三是進口產品是否會以極大抑制或壓低國內價格的價格進入,是否會增加對更多進口產品的需求;四是被調查產品的庫存。產業建設實質障礙的確定,是指傾銷產品未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但如果嚴重阻礙了進口國建立生產同類產品的新產業,也可以認為存在損害。

新產業建設的嚴重障礙應當是新產業建設在實際建立過程中受到嚴重阻礙,不能理解為傾銷產品阻礙了建立新產業的想法或計劃,必要時應當有充分的證據。從以上三點可以看出國內產業的決心。在確定損害時,需要確定進口國的國內產業。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國內產業”是指出口國同類產品的所有生產者,或其國內產業中同類產品的大部分生產者,盡管它們並不構成全部。在壹定條件下,“國內產業”也可以由壹個地區組成,前提是這個地區就國內其他地區而言已經形成了壹個相對獨立的競爭市場,即這個市場上的生產者銷售其在這個市場上生產的全部或幾乎全部產品;這個市場的需求大部分不是由位於本港其他地方的有關產品生產商供應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所有國內產業的主體部分沒有受到損害,只要傾銷的進口產品集中在孤立的市場上,只要傾銷的產品正在對市場上的所有或幾乎所有生產者造成損害,就可以認為存在損害。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反傾銷稅只能對在該地區最終消費的有關產品征收。此外,根據《反傾銷協定》的規定,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達到壹體化水平,即具有單壹統壹市場的特征時,整個地區的產業應被視為“國內產業”。應當指出,如果生產者與出口商或進口商有聯系,或者如果他們是被指控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則被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反傾銷的第三個必要條件是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傾銷和損害之間有兩種因果關系:

(1)主要因果關系。進口國相關產業的損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傾銷產品造成的,即相關產品的低價傾銷導致進口國相關產業的直接損害,稱為主要因果關系或直接因果關系。

(2)壹般因果關系。即使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是傾銷產品和其他相關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只要傾銷是導致損害的有效原因之壹,就可以征收反傾銷稅。但為了保證公平合理的反傾銷調查,《反傾銷協定》要求進口國的反傾銷調查機構全面調查除傾銷之外可能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並將其排除在傾銷因素之外。《反傾銷協定》第3條第5款規定,本協定所指的傾銷進口產品造成的損害必須有事實證明。可能同時存在損害進口國產業的其他因素,且其他因素造成的損害不能歸因於傾銷的進口產品。可以排除因果關系存在的因素有:不以傾銷價格出口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在被告傾銷產品存在多國出口商的情況下,有時很難根據每個出口商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正常價值。此時,只有出口商或進口商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銷售中有相當數量的產品沒有低價傾銷,才能排除因果關系的存在。壹般來說,可證明的產品銷售量應達到出口方出口總量的50%以上。當進口國國內市場需求減弱或進口國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導致商品價格下降或產量減少時,國內需求的減少或消費模式的改變會引起市場供求關系的顯著變化。只要價格或產量下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經濟地位指數就會相應變化。這種變化的原因不能完全歸咎於從出口國進口商品。外國和國內生產者之間的競爭和限制性貿易行為進口國產業面臨的競爭是多方面的,不僅來自被指控傾銷的產品,還來自其他非傾銷產品,包括進口國國內同類產品制造商之間的競爭。當傾銷產品的進口量沒有顯著增加時,對進口國國內產業的損害可能是其他進口產品競爭的結果,也可能是貿易限制競爭的結果。特別是在進口國市場競爭混亂、價格戰的情況下,應排除被控傾銷產品的因果關系。技術的發展和國內產業的出口績效和生產率是衡量壹個國家壹個產業發展水平的最重要因素。如果進口國國內生產技術落後,出口能力弱,勞動生產率低,必然導致其產品競爭力、降價、減產等經濟指標惡化。在這種情況下,顯然可以排除被控傾銷產品之間的因果關系。《反傾銷協定》不僅列出了上述排除因果關系的因素,還強調上述清單並未包括所有應當排除的可能性。根據各國反傾銷法的實踐,其他可能的因素包括:進口國經濟危機、企業管理質量差、產品質量差、營銷渠道受阻、替代產品的出現以及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存在配額安排等。

法律依據:《反傾銷協定》第二條第壹款如果壹種產品從壹國出口到另壹國,其出口價格低於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於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則該出口產品被視為傾銷。這裏的可比價格是指相關產品在出口國銷售的正常價格。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之間的差額就是傾銷幅度。因此,要確定是否存在傾銷,首先要明確正常價格的確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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