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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第三條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四條食品經營許可實行“壹地壹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第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和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實施分類許可。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第七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時,應當遵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八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快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經營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經營許可,提高效率。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九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取得營業執照等法律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為申請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投標單位的食堂,申請人應當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中載明的主體。第十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根據食品經營主體的經營形式和經營項目的分類進行。

食品經營的主要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設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送餐的,應當在主要經營業態後的括號內標明。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凍食品,不含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銷售;熱食、冷食、生食、糕點、自制飲料等食物。

列入其他食品銷售和其他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後實施,並明確標示。熱、冷、生、固、液等情況難以明確分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況進行分類。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調整食品經營項目的類別。第十壹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銷售、儲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並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以及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等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資質文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規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使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位置、經營者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式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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