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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生死之約——分享律師學習歷程(海容201712)

終身壽險我們把終身壽險定義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生死命運。那麽什麽是終身壽險呢?

是典型的人身保險,主要是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之壹。壹般具有財富保值增值的功能,但我們利用它的杠桿進行財富的定向繼承和遺產稅的稅收籌劃。

我們經常聽說有巨額保單甚至萬億保單,很大程度上會出現在終身壽險產品中。為什麽巨額保單經常出現在終身壽險的保險領域?因為終身壽險壹般是第壹代和第二代之間財富傳承的保險工具,也就是說,它是第壹代向第二代委托非常巨大的財富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因此,終身壽險是唯壹不可替代的壽險工具。因為人無法避免死亡,所以如果人必然會死,那麽終身壽險就是帶來人生命終結時間的某種財富。這個確定性財富主要有兩個時間和確定性:第壹個是投保時間,第二個是出險時間。投保時間決定了保額,但也可以更改。繳費時間也是確定的,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

所以是壹種特別重要的人壽保險,無非就是時間早晚的關系,保證妳能獲得保險利益。所以在財富傳承過程中,終身壽險是不可替代的。與壹些理財型保險或投連險相比,其最大的功能是進行財富的定向傳承。

那麽從法律商人的角度來看,終身壽險能帶來什麽呢?

第壹部分:無爭議的定向繼承。

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有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即被保險人死亡時,誰將獲得保險金,誰就是獲得財富的人。所以終身壽險的受益人,他強烈的人身屬性特別明確,就是保險合同上寫的受益人是最終領取保險金的決定人。相對於壹些關於遺囑的爭議,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

第二部分:抵制子女婚變。

第二個強烈的個人屬性是抵制孩子的婚變。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條中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取得的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

按照這個規定,這個保險金是以死亡為條件給付的,所以必須有非常強烈的個人屬性。如果父母作為被保險人,將這筆財產定義為子女作為受益人,那麽無論子女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是否已經離婚甚至多次離婚,這筆錢都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所以有抵制子女婚變的作用。

第三部分:稅收籌劃。

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降低遺產稅。根據我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被繼承人從人壽保險中取得的保險金,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從這個規定來看,其實是符合邏輯的。遺產稅主要針對的是繼承部分,所以如果壹個保險產品可以把壹個人的生前財富從他的繼承部分剝離,那麽遺產稅就可以降低。

壽險在規劃遺產稅方面的主要作用是,壽險的保險費壹般不屬於壹個人的遺產,既然不屬於遺產的範圍,就不征收遺產稅。這個功能很重要。

所以從這部分可以看出,終身壽險是針對死亡的保險,可以進行稅收籌劃。對於稅務規劃,可能會有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遺產稅等。但在終身壽險這種保險工具中,最強大的規劃功能是遺產稅,因為它以死亡為給付條件。

如果壹個人生前是保險人,自己也是被保險人,把他生前的財富劃入保險公司,那麽他生前的財富總量就會減少。這筆財富由保險公司承保後,當他身故時,這筆財富將轉化為保險金。在這個過程中,壹方面減少了繼承總額,另壹方面通過終身壽險的杠桿放大了財富,並且免稅。

第四部分:財富的保值和債務傳染的預防。

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不需要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可以實現財富保值的功能。

不需要把這筆錢歸於遺產,子女也不需要用這筆錢來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所以可以切斷第壹代和第二代的債務傳染。

但在這個過程中,必須註意的是,終身壽險的規劃是壹個非常謹慎的過程。在終身壽險的設計過程中,必須避免以下情況:

1.受益人指定不當使保險金成為遺產。保險金壹旦被界定為繼承範圍,比如受益人指定不當,或者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就會使保險金成為遺產。

保險金壹旦成為遺產,就很難實現稅收籌劃、避免糾紛甚至減少遺產稅的功能。最重要的是,它無法削減第壹代和第二代之間的債務風險。因為保險金成為遺產,可能需要用來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

2.還要保證被保險人的婚姻風險。因為保險金有很強的個人屬性,但保單本身不壹定有這種屬性。終身壽險投保人,壹旦出現婚姻風險,這種保險不具備規避投保人婚姻風險的功能。

所以壹定要區分保險單的價值和保險金的價值,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被保險人的設計也很重要。不要讓被保險人的保單因為自己的婚姻風險而被分割,這樣就無法實現終身壽險非常好的法律功能。

總結:

終身壽險是非常重要的財富傳承工具。它利用杠桿作用和定向繼承、個人屬性強、剝離繼承範圍等幾個法律特征,放大了這壹工具在財富繼承中的作用。所以,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財富其實是可以永存的。

如何做到可持續?

壹是要規避二代的婚變風險;

二是要避免壹代債務傳遞給二代的風險;

第三,要避免代際傳遞過程中的稅收侵蝕。

終身壽險可以規避這三種風險。如果通過終身壽險的功能來防範這三種風險,其實即使人的生命有限,財富也可以通過終身壽險這個工具代代相傳。所以,面對死亡,其實是壹種財富的重生。

只有深刻理解終身壽險的功能,才能為高凈值人群做好遺產規劃。幫助客戶管理財富,也需要幫助客戶繼承財富。終身壽險是財富傳承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工具。

法規: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取得的人身保險金,或者夫妻壹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取得的保險金,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基於以存續至壹定年齡為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而取得的保險金,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第五條中的下列項目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

(壹)遺贈人、受贈人或者繼承人向各級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的遺產;

(二)遺產中在稅務機關登記並由繼承人繼承保存的與文化、歷史、藝術有關的各種文物、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轉讓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時,仍須自動辦理納稅;

(三)死者自己創造、發明或者參與創造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從人壽保險中獲得的保險金;

(五)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繼承的;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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