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情況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形: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
缺席判決制度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經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問題2:什麽是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在壹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庭進行陳述和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審理後作出判決的行為。缺席判決是在法院訴訟過程中,為了維護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嚴,防止訴訟拖延,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程序制度。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法院的解釋,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形:①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二)原告、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經合法傳喚,原告、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3)人民法院裁定不準原告撤訴。當原告、被告雙方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
另外,第三人經合法傳喚,因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是否可以缺席判決。最高法院的解釋明確規定:“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問題3:什麽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南京專業婚姻律師徐乃意為您解答: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無法查明案情的,可以傳喚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對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2、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接到法院傳票後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依次起訴原告時,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缺席判決。
壹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由於夫妻兩人長期不在壹起生活,雙方的感情已經淡了。所以,在解決這類案件時,大部分法官都是判決離婚。
然而,其中壹個配偶失蹤了。法院如何傳喚被告缺席判決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告知義務。壹旦公告送達後60天的公告期屆滿,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的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表明收件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的。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後,即可公告送達,默認判決離婚。
問題四:法院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答:法律規定應當出庭的當事人,經法院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問題5:默認判斷是什麽意思?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只詢問、核對證據,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對不到庭的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為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缺席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壹是被告反訴的案件,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是被告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是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四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只有在案件事實已經完全查明的情況下,才能作出缺席判決,同時也要認真考慮缺席壹方的合法權益。對於必須由被告人出庭查明事實的案件,被告人拒絕出庭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其出庭,不能缺席判決。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對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
問題六:法院:缺席判決是什麽意思?如果對方收到傳票,或者法院通過公告的方式將傳票視為送達,而被告到日期未到庭,法院也會視為到庭作出判決。如果原告有適當的、充分的證據證明妳的問題,法院會根據證據做出判決,即使對方出現,也要用證據來衡量。所以,誰主張誰舉證。不是原告說的那樣。
問題7:缺席判決是什麽意思?您好,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是法院在壹方當事人缺席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壹般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對其不利的訴訟後果,會在演講辯論當天出庭辯論。但是,由於私法的性質,當事人享有權利處分權,實踐中往往存在壹些阻礙當事人出庭的因素,當事人無法出庭是必然的。這種情況是壹種默認的判斷。
問題8:法院缺席判決是什麽意思?因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問題9:缺席判決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只有壹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開庭審理案件後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只有壹方當事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只詢問、核對證據,聽取出庭當事人的意見。對不到庭的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後,依法作出的判決為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以下情形: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視為撤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經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5.貸款案件中,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後將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逃跑,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和送達判決書,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上訴權利。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他可能會被傳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撫養、扶養、撫養義務,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情的被告。參見《民事訴訟意見》第112條: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規定的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強制傳喚。早在古羅馬時期,缺席判決制度就形成了雛形。在古羅馬“法律訴訟”時期,訴訟要點和法官由雙方決定,沒有原告或被告,審判程序不能成立。在這種制度下,自然沒有缺席判決制度。在“非常訴訟”時期,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司法權成為國家的專屬權力,出庭被視為當事人的訴訟義務,不出庭將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壹般的做法是,如果原告缺席,就駁回起訴;如果被告缺席,經壹次或多次傳喚仍不到庭,可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制度產生後的很長壹段時間內,缺席判決壹直被認為是對缺席方的壹種懲罰。到了近代,隨著三權分立觀念的確立和新自然法學派的興起,國家權力越來越受到國家權利的制約。在這種背景下,出庭不再被視為當事人的義務,而是壹種可以被處分的訴訟權利。當事人不出庭,就是放棄權利。基於這種時代趨勢,西方國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相繼在傳統缺席判決制度的基礎上增加了異議申請程序,即規定缺席方對缺席判決不滿意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從而使原判決無效,使訴訟恢復到缺席前的狀態。這種改進模式的缺席判決制度被稱為缺席判決主義。與傳統的缺席判決制度相比,缺席判決體現了對缺席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但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制度模式也顯示出自身的缺陷。根據敗訴方的異議制度,壹旦被告提出異議,無論有無理由,訴訟當然要回到缺席前的狀態。這為壹些當事人濫用異議和拖延訴訟提供了機會,也造成了對另壹方權利的救濟.....>;& gt
問題10:什麽意思(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會有什麽後果?被告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和陳述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