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線信息和檔案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第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統壹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則,確保城建檔案的完整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第五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建檔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制定城建檔案管理的規劃、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和指導城建檔案工作,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總體規劃、計劃和協調,建立城建檔案業務系統;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建檔案館(室)是城建檔案的管理機構,負責城建檔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並指導建設工程檔案的專項驗收。第六條建設、水務、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檔案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工程各主體做好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等部門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檔案的形成質量(包括文件的原始性、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簽署印章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等。)納入檢查或檢驗範圍,以保證建設項目檔案的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第七條市級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整合城建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城建檔案信息的綜合利用。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使用統壹的城建檔案業務系統,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實現館(室)城建檔案數字化,並對重要城建檔案進行異地異構備份。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或者舉報損毀、偽造、篡改城建檔案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投訴不依法移交城建檔案的行為。
市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依法處理,並在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報告實名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管理範圍第九條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壹)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和民用建築項目;
2.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4.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5.園林建設和景區建設項目;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及相關隱蔽工程位置圖;
(二)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市勘測和城市規劃檔案;
(四)城建科研檔案;
(五)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基礎資料。
第壹款第(壹)項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建設工程檔案的具體目錄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本規定第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經寶安區、龍崗區建設部門批準,不屬於市級以上重大建設工程的,其建設工程檔案由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和管理。
寶安區、龍崗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上壹年度接收和管理的建設工程檔案電子目錄、建設工程竣工圖電子文檔和未按期移交歸檔的建設工程清單。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工作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加強同步管理。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下簡稱承包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建設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