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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有哪些權利?

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涉密人員管理和權利保護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款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經常接觸並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經常接觸、知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崗位,為壹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本崗位的保密程度,確定涉密人員的密級。“分類管理”是指對在不同涉密崗位工作的涉密人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了涉密人員崗位考試制度。用人單位在任用或者聘用涉密人員時,應當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涉密工作機構根據涉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的崗前審查。評審內容壹般包括個人及家庭的基本情況、實際表現、主要社會關系以及與國(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聯系等。

第三款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在政治素質上,要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要掌握保密業務的知識、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了保障涉密人員權益的制度。涉密人員由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發表學術成果等方面會受到限制。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並給予相應補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警方是否有權隨意查詢國家秘密相關人員的基本信息?如果沒有,請詢問違規情況。

妳這個問題不符合邏輯~

如果是受國家機密保護的人,警察內部系統查不到信息或者有提示~

所以不是警察有沒有權力查,而是查了才能知道是不是涉密。

涉密人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哪些要求?

《保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涉密人員是指在涉密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從定義上可以看出,我國采取的是以崗定人的方式,只要是在涉密崗位工作的,都屬於涉密人員。涉密人員應具備壹定的基本條件:1。在身份條件上,應具有中國人民和中國的國籍,不享有外國國籍和境外居留權。

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涉密人員管理和權利保護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涉密人員),根據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涉密人員的任用和聘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涉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具備勝任涉密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壹款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制度。“涉密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經常接觸並知悉絕密級國家秘密的崗位為核心涉密崗位;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者經常接觸、知悉國家秘密的崗位為重要涉密崗位;日常工作中產生、管理或經常接觸、知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崗位,為壹般涉密崗位。在上述崗位工作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壹般涉密人員。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本崗位的保密程度,確定涉密人員的密級。“分類管理”是指對在不同涉密崗位工作的涉密人員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的劃分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款規定了涉密人員崗位考試制度。用人單位在任用或者聘用涉密人員時,應當根據涉密人員的任職資格,組織人事部門結合保密工作進行嚴格的崗前審查。評審內容壹般包括個人及家庭的基本情況、實際表現、主要社會關系及與國外(境)組織、人員的聯系等。

第三款規定了涉密人員的基本條件。在政治素質上,要政治立場堅定,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品行方面,應品行端正,忠誠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工作能力方面,要掌握保密業務的知識、技能和基本法律知識。

第四款規定了保障涉密人員權益的制度。涉密人員由於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在就業、出境、發表學術成果等方面會受到限制。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限制涉密人員合法權益時,應當依法保護涉密人員合法權益,並給予相應補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涉密人員的關心和愛護。

保密期間對涉密人員有哪些保密要求?

下班保密人員的管理

(壹)、保密人員調動或退休時,必須及時向管理部門移交保密文件、資料等保密載體,並簽署“保密承諾書”(離職人員)。經部門核實後,方可辦理工作調動或退休手續。(二)涉密人員離崗,實行密級發布制度,密級發布期限根據其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密級、數量和時間確定。壹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3-5年,重要涉密人員2-3年,壹般涉密人員1-2年。發布期從單位批準涉密人員離開涉密崗位之日起計算。(三)在職解密期間,涉密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出境。未在境內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外資企業就業;不得為境外機構人員或外資企業提供勞務、咨詢或服務。

安全員可以隨意告訴別人自己是安全員嗎?

銀行工作人員不允許隨便告訴別人客戶信息。為儲戶保密是銀行的義務。如果銀行泄露了用戶信息,可以起訴要求賠償。

保密局的職權範圍?以及相關問題~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管理的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及本市公民,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確保國家秘密、方便各項工作的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嚴格管理、提高整體防範能力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家保密局主管全市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區、縣國家保密局在其職權範圍內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部門)。

市級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負責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守國家秘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科技、新聞出版、統計、電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守秘密。

第五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建立保密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專職保密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保密工作。

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建立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設施,定期檢查保密工作。

第六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及時變更密級或者解密。

第七條機關、單位發現泄密事件,應當在發現泄密事件後24小時內向保密工作部門報告,並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八條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公民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部門;

(二)發現出售或者購買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三)發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被盜竊或者被搶劫的,應當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並有權制止;

(四)發現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保密部門報告。

有關機關、單位收到前款第(壹)項所列為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後,應當妥善保管,防止擴散,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保密工作部門處理。

第九條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對方因正當理由和合作渠道要求提供國家秘密時,有關部門應當擬定提供方案,經本單位負責人和保密工作機構審查。屬於本機關或者單位業務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不屬於本機關或者單位業務範圍的事項,應當報有相應權限確定密級的保密部門審批。

對方需要攜帶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提供單位應當到保密部門辦理國家秘密載體出境許可。

提供國家秘密涉及多個部門或者爭議較大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進行協調。

第十條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壹)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地點;

(二)會議召開前,應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

(三)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會議參加人員範圍,指定涉及絕密事項的會議參加人員;

(四)向會議參與者提出保密要求;

(五)按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和資料;

(六)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範圍。

第十壹條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報市保密部門備案;提供活動場所的單位應當協助組織者保守秘密。

秘密工作者......

《反間諜法》規定的國家安全機關的權力有哪些?

第二章國家安全機關反間諜工作的職權

第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職權。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並有權檢查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按照規定出示相應證件,進入有關場所和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檔案、資料、物品。

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堵塞時,可以優先通行。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優先使用或者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車輛、通訊工具、場地、建築物,必要時可以設置相關的工作場所、設備設施,完成任務後應當及時歸還或者恢復原狀,並按照規定支付相應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批準,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設備和其他器材、設施。檢查中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請求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資料和設備免予檢查。有關檢驗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經市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負責人批準,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用於間諜活動的工具和其他財產,以及資助間諜活動的資金、場所和物資。

第十六條

根據反間諜工作的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範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範措施。對於存在隱患的部門,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範檢查和測試。

第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職責所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資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涉密人員應遵循哪些管理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

我們應該遵守刑法和國家禁毒法的規定

國家秘密人員有權利抓普通派出所嗎?

是的,我只聽說NPC代表有豁免權(暫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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