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最長期限有四種情況,即扣留車輛的最長期限為15日,扣留車輛的最長期限為35日,扣留車輛的最長期限為65日。需要復檢鑒定的,扣留車輛的期限加倍。
1.事故比較簡單,事故處理程序簡單。車輛最長滯留時間為15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警察自取得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事故責任認定出具後,壹般需要兩個工作日確認,三個工作日通知車來取。
2、壹般情況下,需要檢查、鑒定的,最長扣留車輛35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3.需要檢驗鑒定超過30日的,最長不得超過60日。自檢驗鑒定意見確認之日起五日內取車,最長扣留65日;
進行檢驗鑒定需要30日以上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自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被扣留的事故車輛。
4.需要重新檢驗鑒定的,扣留車輛的期限加倍:
除非壹方對公安機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復檢、鑒定,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復檢、鑒定、評估以壹次為限。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扣留車輛的期限將增加壹倍。如果交警扣車超過上述時限,則屬於違法扣車。
應註意交通事故中扣押汽車的情況:
1.發生交通事故,受害方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車輛。此時,如果車主提供擔保,也可以將車輛開走,避免經營損失;
2.現行法律沒有賦予交警隨意扣車的權利。只有在事故車輛需要檢驗、鑒定等取證工作時,才能暫扣車輛,不能以駕駛人可能逃逸為由扣留機動車;
3、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並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被扣留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核實貨物重量、體積、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5.嚴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被扣事故車輛;
6.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的,逾期不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7.超過法定扣車期限後,可以書面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如果不成,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書面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扣留的車輛損壞的,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8.駕駛人逃離無主車輛或者通知30日後未領取車輛的,在通知3個月後依法處理被扣留車輛;
9.對無牌照、符合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為受害人支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及時將肇事逃逸的駕駛人情況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51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30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