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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轉型期如何樹立“法律信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只是解決了結構性或框架性的問題。目前,中國社會正處於改革和發展的轉型期。由於體制、機制和結構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的現象屢見不鮮。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體現,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底線。如果大多數人認為其執行不力,社會秩序就會不穩定、失範。這也是當前社會出現“信訪不信法”、“信任互聯網不信法”、“小題大做解決了,小題大做解決了”等不健康社會現象的重要原因。當前,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基本路徑選擇與法律實施的困境促使人們進壹步思考法律的價值取向。從法治的形成和發展來看,法治成熟的重要標誌應該是社會公眾對法治的普遍認同和信仰,要求法治成為社會公眾守法的自覺行動,法治成為國家核心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律信仰的角度看,這是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必要社會基礎。法治的現代化是人的現代化,是人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的現代化,其真正的動因是建立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支柱和必要條件,其核心是揭示法律的價值屬性和功能,是體現法律正義的問題。法律只有被信仰,成為人們的信仰和意識,才能有效內化為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準則。對法律的信仰不是某些個人的精神活動,而是整個社會對法律表現出的敬仰和尊重。公眾只有在思想上樹立起法律的至高無上和權威,才能更好地自覺守法;只有法律信仰推動的法治社會建設才是長期的、可持續的。但是,從我國的現實來看,我國法治建設最主要的問題恰恰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缺失。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有:壹是歷史傳統中的宗法文化和儒家思想崇尚權力,註重倫理道德的影響;二是由於國情和體制背景、行政權力過大和“人治”現象,以及公眾在現代社會政治生活中缺乏實踐,人們的權利和責任意識淡薄,影響了人們守法的自覺性;第三,由於意識形態因素,法律工具主義在意識形態中盛行。如果壹個社會的公眾不能形成對法律的感受和信仰,不僅會直接影響法治的效果,即使有再多的法律條文,也無法促成法治精神的形成。因此,在我國當前的社會轉型期,構建社會“法律信仰”是壹項緊迫而現實的任務。建立“法律信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壹是以制度引導和促進公民法治文化的培育,建立法律信仰的社會基礎。這也是全球化背景下後發國家現代化的法治路徑的現實選擇。就社會發展而言,人類現代化的要素之壹是法治觀念的現代化。由於中國的社會現代化是後發的,改革開放必然是特殊的。尋求社會秩序和諧穩定,必須依靠制度創新和公民法律文化建設。制度通過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提供行為規範,影響人們的心理觀念、價值判斷和文化創造。同時,從理論上講,現代法治的核心應該是權力制衡和公民權利保障。法治不僅是壹種制度形式,也是壹種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因此,法治需要以正義、平等、自由、民主、權利、秩序為價值取向的人文關懷,從而形成公民社會的法治生態環境和公民的理性訴求與價值意識,並最終內化為公民文化中的精神意蘊和法律思維與信仰。法治文化的形成可以從思想認識、自身行為等方面加強公眾對法治生活的文化判斷和約束力。因此,要發揮政治制度的優勢,用制度(包括法律)引導和推動公民法律文化建設;把創新制度作為公民文化啟蒙的產物,以現代化制度推動公民思想文化的現代化,形成以民主法治為核心的主流社會價值觀,並使之再循環回到制度文化的基礎和保障;中國語境下的法律信仰可以在促進文化和文化生成的互補系統中實現。二是制定“良法”,培養公眾積極守法的精神。亞裏士多德曾提出:“法治應當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應當是良法。”制定壹部好的法律,就是要加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充分考慮和吸納公眾意見和合理的價值訴求;制定的法律既要符合中國國情,又要關註社會實踐中正在或已經形成的各種非正式制度,使制定的法律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權威依據。公眾只有自覺認同和遵守法律制度,才能產生合法性確認和信仰,才能衍生出積極的守法精神。正如哈貝馬斯所說:“任何政治制度,如果它不掌握合法性,那麽它就不能永久地保持公眾的忠誠,也就是說,它不能使其成員緊緊追隨它。”三是堅定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意義在於信仰,尤其是法律人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的實現,不僅需要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守法行為,還需要壹個忠於法治、具有較高職業素養的法律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來實施。法律至高無上的神聖性和權威性需要這種* * *身份來維護和彰顯。同時,提高執法水平,不僅要求各級黨委、政府依法行政,而且要求各級人大和CPPCC堅持依法履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同時,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嚴格執法,等等。其中,推進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既是提高法律執行力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法律信仰的關鍵。(作者是上海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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