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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進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貿易中心的國家戰略,提高市場開放和貿易便利化水平,加快現代市場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貿易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尊重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把上海建設成為具有國際國內兩個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市場體系完善、貿易主體集中、區域布局合理、基礎設施完善、市場環境公平有序、與我國經濟貿易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貿易中心。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規劃,加強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領導,深化商務部與國家其他有關部門的合作機制。

本市設立的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階段性目標和各項措施。

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交通建設、國土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人力資源、金融服務、口岸服務、合作交流等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第五條本市推進與港澳臺地區和國內其他地區的貿易合作與交流,完善與長三角地區的經貿合作聯動機制。

本市加強與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的交流,鼓勵貿易企業、貿易促進機構、投資促進機構和貿易研究機構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支持其在境外設立貿易營銷、推廣和研究機構。第六條本市應當優化和完善促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建設的財政投入機制,優先支持貿易平臺建設、貿易環境營造和改善、貿易機構引進、貿易促進活動等。,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第二章市場體系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企業優化貨物進出口貿易結構,促進加工貿易企業轉型升級,增強上海口岸的集散功能,促進轉口貿易和離岸貿易發展,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支持進出口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

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支持企業建立國家進口商品中心,促進進口商品展示、洽談和交易,支持各類外貿轉化基地發展。第八條市商務、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工商、金融服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規範和支持建設具有集聚效應和交易規模的商品交易市場,實現重點商品領域的信息、定價、交易和結算功能,完善物流、金融、信息和技術等服務。

市商務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相關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和企業編制發布鋼鐵、化工、有色金屬等重點商品的價格指數、景氣指數和風險指數。第九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並定期公布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對列入服務貿易促進指導目錄的服務貿易經營者和項目給予支持。

市統計、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服務貿易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調查方法。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服務貿易綜合評估分析,並向社會發布評估分析報告。第十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利用現有國際國內資源,推動建立服務全國、面向全球的技術進出口交易平臺,實現信息匯聚、資源協調整合、技術貿易促進等功能。

市商務部門應當支持技術進出口促進機構制定交易規則、標準和辦法,推進技術進出口集中交易。第十壹條市商務、國土規劃、經濟信息化、工商、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商務、旅遊、文化產業融合發展的要求,統籌中心城區商務、新城區和郊區商務、社區商務發展,重點建設標誌性商業中心和特色商業街區,促進大眾消費與高端消費、商品消費與服務消費同步發展。

市人民政府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探索實施離境退稅政策,在選定地點設立免稅商品購物店。第十二條本市促進電子商務市場發展,鼓勵電子商務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和服務創新,推動電子商務與信息、金融、物流融合發展,促進電子商務廣泛應用。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推進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企業發展自營、第三方、專業服務電子商務平臺,培育發展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引導各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規範經營,優化電子商務發展環境。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探索解決電子商務中的進出口報關報檢、結匯、跨境結算、退稅等問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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