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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上海市人民政府決定授予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經營維護內環高架道路和南北高架道路的特許經營權,同意將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SIIC基礎設施控股有限公司,改制後的中外合作上海新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繼承內環高架道路和南北高架道路的特許經營權。為明確合作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的權利和義務,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相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內環高架路是指上海市中山環路沿線建設的,與南浦大橋、楊浦大橋相連接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南北高架是指南起內環高架路魯班路立交橋,北至* * *與新路老虎臺路交叉口的高架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高架路是內環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的總稱。

高架道路的範圍是指高架道路的通行部分、高架道路下部的非道路用地以及合作公司管理使用的土地範圍。土地使用範圍以土地使用證為準。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和戰爭,以及其他壹切人類無法預測和控制的事件和社會現象。

合作合同是指合作公司中外雙方於1997年4月9日簽訂的合作運營維護高架道路的合同。

特種車輛是指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應急搶修車、警車、軍車以及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特殊任務的其他車輛。第三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

高架道路特許經營合同和協議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第四條合作公司高架道路特許經營期為20年,自1997年5月1日起計算。第五條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無償取得高架道路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免交土地使用費。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利用建築規劃允許的經營場所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可免交土地使用費。但在經營場所的基礎上新建、擴建建築物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第六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可獲得以下收入:

(壹)向在上海繳納養路費的機動車收取上海貸款築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的七分之六;

(2)在上海現有的出入境道口,將過去上海貸款修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的五分之二向外省市機動車輛(特種車輛除外)收取。

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可按以下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壹)在高架道路範圍內通行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時,向接受拖帶服務的車輛收取拖車費;

(二)對在高架道路範圍內通行時造成道路汙染的車輛收取清洗費。

上海市道路建設貸款的車輛通行費、牽引費、清洗費的標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合作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根據確定的財務模式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報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七條合作公司需要在高架道路範圍內設置廣告的,應當報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八條在合作公司特許經營期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定有關部門將高架道路下部的路外土地用於市政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合作公司應當無條件服從。第九條合作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繳納各項稅收,並可按照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向有關部門申請減稅或免稅。第十條在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的外國合營者應當按照合作企業合同關於外國合營者投資回報及其結算方式的約定獲得投資回報,並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全額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第十壹條特許經營期內,合作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單位負責全部或者部分高架道路的經營管理。未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合作公司在特許經營期內不得將獲得的特許經營權及其他權益轉讓、出租或抵押給雙方以外的第三方,但下列情況除外:

(壹)因不可抗力事件,合作公司認為可以通過向第三方轉讓或抵押全部或部分特許經營權和其他權益繼續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2)合作公司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向第三方借款,第三方要求合作公司抵押其全部或部分特許經營權及其他權益時。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特許經營權和其他權益的,合作合同約定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必須同時轉讓,受讓方應當履行本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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