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人將標的物轉讓給第三人時,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的,善意第三人壹般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第三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標的物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相對人無權處分該標的物。判斷是否善意的時間點是“標的物轉讓時”。這裏不要求第三人確信轉讓人有處分權,而是推定任何參與交易的第三人都有這種善意,因為根據動產占有和不動產登記權的推定效力,受讓人對自己的善意不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受讓人不善意的人承擔舉證責任。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也是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的體現。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接受標的物。受讓方必須基於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相應的財產權並支付對價,民事法律行為具有財產交易的性質,即受讓方必須通過有償交易取得。
3.依法應當登記的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在動產善意取得中,有多種交付方式,即實際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變更等。占有變更能否適用於善意取得仍有爭議。因為在占有變更的情況下,受讓人間接占有動產但仍由讓與人直接占有,難以產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也不利於物的流通。就利益衡量而言,不宜承認占有的變更具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
4.轉讓方無權處置標的物。如果讓與人有處分權,對受讓人來說就構成了派生的取得,不是善意取得。轉讓方無權處分,包括無所有權和有限所有權兩種情況。
值得註意的是,下列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1盜竊贓物;皮卡,漂移,流浪動物;3埋藏物和隱藏物;4通用當量。特別註意:原則上,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遺失物。即使第三方從出售類似商品的公共市場上購買,原物主仍可通過向其支付相應的價款,主張返還原物。上述規定也適用於埋藏物和隱藏物。
此外,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三款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經擴展到整個物權和特別權利領域:
《擔保法解釋》第84條:動產質押的善意取得;
《擔保法解釋》第108條:善意取得留置權;
比爾·勞第12條: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第12條第1款,技術合同的解釋:善意取得技術秘密。
第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時,只能要求無權人賠償損失,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是由法律的直接規定產生的,而不是基於讓與人的權利,因此原則上消除了對原始權利的限制。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財產上的權利狀況的,該財產上的原有權利不會消滅。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壹百零六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始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轉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擁有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質權人不知道出質人無權處分而行使質權,給動產所有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八條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知道債務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可以依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二條以欺詐、盜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是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