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管理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監督和決算管理。
本條例也適用於預算外資金的管理。第3條預決算每壹會計年度辦理壹次。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從公歷65438+10月1開始,到65438+2月31結束。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人民政府)編制的全部財政收支的預算、決算,為總預算、決算。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分別編制。第五條預算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預算管理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第六條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後具有法律效力。未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改變。第七條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各級財政部門是本級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門。第二章預算編制第八條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算草案的編制。
預算草案應當包括收支總預算、分項詳細預算和預算說明。第九條預算編制必須符合國家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符合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經濟發展和各項事業的方針政策,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第十條預算應當根據財政部當年制定的年度預算收支項目編制,不得隨意變更。第十壹條收入預算應當根據上級政府下達的收入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第十二條支出預算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全年可用財力安排,確保重點、兼顧大局、量力而行。第十三條各級預算設立預備費。預備費應當占本級預算支出總額的2%至5%,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確定。第十四條各級預算根據收支規模和財力可能,設立必要的預算周轉金,由財政部門在預算執行中按照規定的範圍調度和使用,但不得用於追加支出。第十五條在下壹財政年度開始前,因故不能編制預算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下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根據當年預算編制財政收支預算,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章預算的審查和批準第十六條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市人大常委會將預算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重點是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新增財力的分配原則,本級收入預算的增長比例,支出預算的安排。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預算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做好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前的準備工作。第十七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
預算草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指標、安排依據和執行措施。第十八條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選舉的生產銀行預算審查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預算草案審查結果的報告。第十九條大會主席團通過預算草案審查報告後,應當將預算草案和報告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第二十條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預算報告和通過的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予以公布。第四章預算執行和監督第二十壹條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資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證預算的執行。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當發現年度預算難以完成時,應采取補救措施平衡預算。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預算執行情況。第二十三條預備費主要用於不可預見的特殊支出,由人民政府決定,並將使用情況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由於經濟或者自然變化引起的預算總額的增減、預算的轉移、預算科目的流動,是預算變動的組成部分。
對預算進行部分變更的,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期的第三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中的重大收支變化,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