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成本包括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折舊費和其他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費用。農業水費所依據的供水成本不包括農民投資和勞動的固定資產折舊。
城市生活和工業用水,按供水成本加壹定的年盈余核定水費標準,年盈余按供水工程投資的4 ~ 6%計算。第六條農業用水,凡具備收費條件的,應由發包方收取。
壹是引水水庫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進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三分;
2.引黃工程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進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2.8%;
三、黃河泥沙每立方米收費;
四、引江河(含泉、湖,下同)自流灌溉工程以支渠取水口為計量點,每立方米收費二分五角。
目前不具備按方收費條件的,可暫按灌溉畝收費,每畝收費3.50元至4.50元。
各市可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的豐缺情況實行浮動水價,但浮動幅度不得超過本條規定標準的±05%。
引黃灌溉用水,當每立方米含沙量大於12公斤時,壹般不得引用。如遇嚴重幹旱灌溉,應在原水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相應的清淤費用。
庫區移民村從水庫取水用於本村人畜飲水和農田灌溉用水,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免收水費。第七條工業用水:
壹是用水量,把水利工程的引水作為供水計量點。黃河、河每立方米收六毛錢,庫每立方米收壹毛錢;
二、通水(使用後納入原供水系統,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並可結合用於灌溉或其他效益),每立方米收費二點五分。水汙染超過國家標準的,不得向水利設施回流,造成汙染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置,並按用水量收取水費;
三、循環水(用後返回原水庫,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每立方米壹點五分。
鄉、鎮工業用水,引黃、引河費每立方米三分;圖書館按每立方米4.5%收費。第八條城市公共事業用水:
壹是城市公園河湖用水,在水利工程引水處計量,每立方米收費三分五角;
二、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費標準,由各市根據第五條規定的原則確定。第九條水電和國有農、林、牧、漁場(含漁場,下同):
1.水力發電用水按每發電1.2%收取,其中灌溉和利用排放及廢棄水按每發電6%收取;
二、國有農、林、牧、漁業用水,以水利工程為計量點。收費是每立方米3.5%。
水利管理單位、聯營企業或其他單位經營的水庫養殖,水費按當年產值的5%收取。第十條灌區與水源工程分開設置和核算的,灌區應當向水源工程管理單位繳納水費。
壹、從水庫取水,以水庫放水孔為測點。每立方米收費8%;
二、河水,以水閘為測點。每立方米收費七;
三、引用黃河水的,按有關規定向黃河管理單位繳納水費。第十壹條機電泵站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為計量點。其收費標準:農業供水,每千噸大米二至三元;城市生活供水每千噸米四至五元;工業供水,每千噸米六到八元。機電泵站依托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提供水源的,收費標準應相應提高。具體標準由各市自行制定。第十二條實際供水計量點與本辦法規定的供水計量點發生變化的,水費標準應當根據下移或上移的河道斷面水損率的波動情況,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相應上調或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