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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展散裝水泥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我省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或相應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本市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領導。第四條省、市派出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散裝水泥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促進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發展;

(四)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下級散辦和水泥生產企業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五條凡由計劃部門下達的散裝水泥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水泥生產企業和有關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六條各級經委、建材等部門應將發展散裝水泥的計劃納入水泥生產企業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或合同內容。第七條散裝水泥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地方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根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向建設單位下達散裝水泥使用計劃,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八條建設單位在接到開工通知前,必須根據散裝水泥使用計劃,向項目所在地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繳納每噸5元的散裝水泥使用保證金,並在項目竣工後進行結算。使用計劃完成的,保證金全額退還;未完成使用計劃部分的保證金不予退還,納入專項資金。

施工單位包材的,保證金由施工單位支付。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按照以下標準向用戶收取專項資金:

(壹)支持推廣散裝水泥,每噸袋裝水泥5元;

(二)節約包裝費,散裝水泥每噸15元,集裝袋水泥每噸5元;

水泥生產企業不得向用戶收取水泥紙袋押金。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月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繳納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支持推廣散裝水泥,水泥生產企業上繳2元,市散辦上繳3元。

散裝水泥省了包裝費,水泥生產企業自己留5元,3元上繳地方辦事處,5元發放給用戶,2元補貼承運人或個人。

水泥生產企業節約集裝袋水泥包裝費2元,上繳市辦3元。第十壹條市散辦必須每季度將應收地方專項資金總額的20%上繳省散辦。

有國家統壹分配任務的水泥生產企業應上繳的專項資金,應直接上繳省編辦。第十二條不按標準收取專項資金的水泥生產企業,應從自有資金中支付差額,不得列入成本。第十三條專項資金必須按以下方式使用:

(壹)散裝水泥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

(2)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

(三)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培訓和信息交流;

(四)表彰和獎勵發展散裝水泥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五)散裝水泥管理的其他事項。

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各級分散辦收取的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其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各級審計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納入審計計劃,加強審計監督。第十六條各級計劃、物資、財政等部門應積極支持發展散裝水泥建設項目,並將發展散裝水泥所需物資納入計劃,統籌安排。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配備70%以上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設施。同級辦公室應參與相關設計方案的審查。散裝水泥配送設施能力低於70%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項目。第十八條本省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山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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