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第三條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應當遵循鼓勵創新、有效利用、科學管理、優化服務、嚴格保護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知識產權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推動解決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庫,為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論證等服務。
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定期發布全市知識產權白皮書。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文化、農業、林業等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責。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行政、財政、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第六條市知識產權發展與保護機構應當配合其主管部門開展知識產權促進、保護和公共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七條構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新型智庫和服務機構共同參與的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增強全社會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遵紀守法的良好環境。
行業協會、商會、知識產權聯盟等。應當在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行業自律和自治,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完善知識產權信息溝通機制。
鼓勵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加強與閩西南合作開發區和對口支援地區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立閩西南協同發展區知識產權案件移送、聯合調查等執法合作機制,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整合。
支持兩岸知識產權經濟發展,完善兩岸知識產權聯盟工作機制,開展兩岸知識產權金融合作,支持臺灣省民間資本和機構參與知識產權基金投資、知識產權運營等活動。
推動“壹帶壹路”知識產權經濟協調發展,加強知識產權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激發創新活力,營造鼓勵改革創新的良好氛圍。
在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的改革創新中,錯誤符合改革方向、法定程序和規定,以促進工作為目的,且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謀取私利或者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公眾利益的,可以不追究或者免除相關行政責任;相關主體在被問責時可以申請免責。第十條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福廈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廈門片區在知識產權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務、對臺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試,適時在全市推廣。第二章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第十壹條建立健全激勵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產業、科技、文化、貿易、人才等政策措施,促進和支持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促進和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活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專項資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獎勵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專利獎評選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專利獎勵的,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十四條知識產權轉讓、許可所得,以及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第十五條鼓勵知識產權投資,引導資金和基金支持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產業化項目。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方式,建立適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特點的評估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融資風險防範和風險分擔機制,以及知識產權評估和質押財產處置機制。
創新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模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涉及知識產權的新產品,推動設立兩岸知識產權相關金融機構,為知識產權轉化應用和交易運作提供資金供給和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