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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5條第1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四個方面保護未成年人。

⑴家庭保護

家庭保護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這種保護包括生活上的照顧和思想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和監護人提出了限制性要求。有三個主要項目:

1,無虐待、遺棄未成年人行為。

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捆綁、限制自由、強迫做重活、有病不治療等手段迫害他人。有的家長認為孩子是我的,別人想打想罵也管不了。他們遇到壹個孩子,就不按自己的意願去做,或者因為孩子有病傻就虐待孩子,嚴重摧殘孩子的身心。還有壹些父母為了自己的幸福,把未成年的孩子丟棄或者趕出家門,強迫孩子在外面流浪,導致孩子受傷甚至死亡。這些都是違反法律的。

2、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

這壹規定保護特殊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女孩和男孩是平等的,殘疾兒童和健全兒童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歧視他們,更不用說侵犯他們的權益。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裏,婦女的地位很低,她們的人格得不到尊重。這種重男輕女的思想還存在於壹些人的頭腦中。特別是在壹些偏遠山區和農村,女孩在家裏受到歧視。有些家長認為,女孩子遲早要結婚,可以做飯,可以生孩子。學不讀書無所謂,所以輟學的少年大多是女生。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女童教育,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和消除女童輟學現象,使女童年輟學率不超過2%。

3、不得強迫未成年人結婚和訂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但是,壹些地區仍然保留著訂“早婚”的習俗。孩子壹出生,父母就和他們訂婚。孩子長大了,不管喜不喜歡,都要履行婚約。這種陋習給未成年的孩子帶來了沈重的心理負擔,使他們無法專心讀書學習,有的甚至毀了壹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姻合同。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於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

監護和養育——父母的基本義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這裏所說的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管和保護的人。父母是青春期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監護義務,那麽監護人就是未成年人賴以生活和照顧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成年人都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義務有兩個,壹個是監護,壹個是撫養。

監護就是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負責,不讓他們的權益受到侵害。二是幫助未成年人管理財產。三是幫助未成年人解決自己解決不了的事情。例如,有壹個6歲以下的男孩,他的父母都死於車禍。因為他父母生前參加了人壽保險,壹旦發生意外,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壹個孩子做不了這麽大的事,他的監護人奶奶就幫他找了保險公司。經過協商,孩子得到了應得的賠償。本案中,孩子的奶奶盡到了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的另壹個義務是支持。未成年人從出生到成年需要吃飯穿衣。需要上學,生病需要去醫院...做這些事需要錢。錢該誰出?自然應該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如果父母以各種理由不履行義務,是違反法律的,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

尊重、教育和引導——父母不可忽視的責任

父母在撫養孩子的時候,是不是就讓孩子吃吃喝喝,乖乖的?不會吧。保證溫飽是最基本的要求。父母最重要的責任是教育和引導他們的孩子,培養他們良好健康的品行,成為對國家和社會有用的人。

接受學校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權利,這是憲法和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的。家長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孩子上學,否則就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農村或城鄉個體戶中,未成年人輟學現象較為嚴重。有些父母目光短淺,只關心賺錢,不考慮孩子的未來。他們不讓孩子上學,或者讓孩子輟學回家種地或者做生意。有些家長對不想上學的孩子過於遷就,讓他們在社會上遊蕩。這些做法是家長的失職,實際上對孩子是有害的,是法律不允許的。

家長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包括個人隱私。有的父母不和孩子商量,偷看孩子的日記,有的私自拆孩子的信,造成父母和孩子感情上的隔閡。孩子覺得自己“長大了”,喜歡自己做決定,而父母覺得孩子還小,處處跟他們在壹起不放心。應該說父母用心良苦。解決這個矛盾其實很簡單。家長和孩子只是需要多交流壹下自己的想法。

(B)學校保護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包括未成年公民在內的每個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學校作為實施教育的專門機構,更有義務保證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換句話說,當學生犯錯時,學校老師應該先教育他們,不能就這樣把學生踢出學校。隨意開除學生是對學生和國家的不負責任,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2.確保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有責任讓學生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有責任在學校活動中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學校必須時刻註意安全工作。

首先,學校的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如發現危險,應立即修復,消除隱患。其次,學校組織學生外出春遊、看電影、參加聚會、開展社會實踐等活動時,壹定要做好組織工作。此外,學校應確保教室和各種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3.保證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

中國的教育方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讓未成年人德、智、體全面發展,這是各類學校努力的方向,也是每壹個受教育者努力的目標。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規定:“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

個人安全和健康案例

壹些關於未成年人的惡性事件給人們帶來了血的教訓:

1994 12.8,新疆克拉瑪依7所中學、8所小學近500名師生在市友誼會堂參加演出活動,不幸發生大火。當時友誼亭只開了壹扇門,其他的門都是鎖著的。活動組織者未能有效指揮和組織疏散。造成300多名師生死亡,130多人重傷。

1995,65438+10月,14日上午,哈爾濱電碳廠子弟小學組織學生在松花江上的冰雪遊樂中心玩耍。路過河邊時,他們沒有走專門的通道,而是抄近路穿過冰面。不料冰面突然崩塌,20多名師生掉入3米多深的河中,學生5人,老師1人。

㈢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是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安全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這篇文章主要是針對壹些工廠、商店和公共場所的。此外,為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室內區域吸煙。”這壹規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動吸煙,確保其健康不受侵害。

2.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

未成年人的榮譽權是其在學習或社會生活中取得突出成績後獲得精神獎勵的權利。比如入選“十佳少先隊員”、“優秀團員”、“做個好青年”。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這些榮譽稱號。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和榮譽權,可以激發他們蓬勃向上的進取精神,促使他們從小樹立遠大的理想和抱負,將來為國家做出更大的貢獻。

3.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權。

智力成果權,又稱知識產權。人們通過創造性勞動獲得成果後,可以享有獨占權。未成年人可以享有知識產權嗎?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民無論年齡大小,只要創作了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等作品,做出了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並履行了法定程序,就自動享有著作權。經國家專利部門審查授權後,即可獲得專利權。

4.保護有特殊才能和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既充分保護了大多數未成年人的權利,又兼顧了未成年人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的特殊需要。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有特殊才能或者突出成績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學校應當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特殊天賦是指人與生俱來的天賦,是普通人所不具備的。這樣的人很少見。因此,要采取特殊的教育和訓練方法,充分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早日成才。

5、公共* * *場所開放。

除了家庭和學校活動,未成年人還花大量時間參加社會活動,如去看電影、參觀博物館和參加科技館的活動。在這些公共場所的活動可以讓他們的生活豐富多彩,充滿樂趣,還可以開闊視野,增長見識。因此,國家特別重視這些文化設施的建設,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提供服務。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先開放。”在平時,未成年人進入這些場所的票價壹般低於成年人。在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各地舉辦各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和比賽,吸引青少年參與,培養他們廣泛的興趣愛好。

那麽,公共場所都是對未成年人開放的嗎?不會。有些地方不僅不能打折,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比如,國家要求商業歌舞廳在這些商業場所要有明顯的標誌,上面寫著“未成年人禁止入內”的字樣,銷售人員不得向青少年售票。對於違反規定的經營者,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4)司法保護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等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機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用系統

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已經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了危害,都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比如拘留、審判和勞動教養。但考慮到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同於成年人,再加上他們年紀小,以後的人生路還很長,應該給他們悔過自新的機會。因此,對未成年人案件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非常重要。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和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設立專門機構,指定專人負責。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壹般不公開。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不得進行新聞報道。

(4)未成年罪犯與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監管。

2、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司法機關教育改造未成年人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即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就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組織政治學習、文化知識學習和勞動技能學習,使他們提高覺悟,改正惡習,成為合格公民。緩刑就是要求從事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人,用情感和道德的力量去觸動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麻木的心。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員,以及從事勞改、勞教、少年犯工作的人員,運用各種方法,啟發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和危害,樹立改邪歸正的決心。

3.關於未成年人繼承和監護的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對保護未成年人的民事權利作出了規定,特別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章也規定,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訴諸法律,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3.命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濫用和假冒。

4.右側肖像。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蔔、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有繼承合法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9.版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依法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的權利。未成年人有對壹切國家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有依法獲得國內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

14,民族風俗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與通信隱私權。因追查犯罪需要,致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檢查,或者致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拆。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父母、教師)不得私自開啟、截留、隱匿或者銷毀。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第三,協調學校對未成年人的教育

學校是培養未成年人的專門機構,在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的各種因素中處於領先地位,肩負著將未成年人培養成社會所期望的公民的重任。然而,僅僅依靠學校教育是很難實現這壹教育目標或任務的。學校還必須借助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協調社會上的各種教育因素,使社會上的各種教育因素與學校教育相壹致。這樣才能不斷增強教育效果,實現教育目標,完成教育任務。

1,學校與家庭的協調

學校和家庭是未成年人生活的兩個不同環境,都是未成年人生活時間最長、受影響最大的地方。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各有特殊性,但目標是壹致的,即使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全面健康發展。目標的壹致性使得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協調壹致。

壹、學校與家庭的協調需要學校的老師對每個學生的家庭情況有壹個透徹的了解。

第二,學校老師應該進行必要的家訪。

第三,學校要適時召開家長會。

第四,學校還可以通過黑板報等方式,及時向家長通報未成年人的成長、變化、發展情況,讓家長和學校的合作更加及時和有針對性。

2.學校與周圍社會環境的協調

目前,許多研究和報告表明,學校的周圍環境會對未成年人產生很大的影響。環境的好壞會對未成年人產生不同的正面和負面影響。但學校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有賴於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的協助和支持,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場所應堅決取締。政府部門、各類社會組織和成年公民應積極配合學校,營造良好的周邊環境。

3.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工作者的要求

在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過程中,中小學教育工作者負有重要責任,應當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

教育工作者除了要學習和掌握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外,還要學習和掌握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教師法、小學管理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與未成年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等。,還要學習和掌握中國簽署的有關國際公約,如《兒童權利公約》(中國簽署於19965438)在遵守《憲法》第二十五條關於計劃生育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中國將履行公約第六條規定的義務,《世界生存宣言》、 《兒童的保護和發展》和《1990年代執行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世界宣言行動計劃》。

(2)自覺保護未成年人在教育教學中的合法權益。

教育工作者應當在教育教學中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首先,他們應該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從小樹立法制觀念,遠離犯罪,做守法的好公民,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充分發揮保護未成年人的特殊作用。

教育工作者的社會地位及其職業的特殊性,決定了教育工作者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教育工作者要在自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教育工作者應當堅決制止學校工作或者與教育教學有關的活動中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育者應該批評和抵制社會上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教育工作者發現引誘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或事,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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