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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財產刑執行的檢察監督

結合刑罰執行監督的實踐經驗,完善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機制,重點是完善發現和糾正財產刑違法執行機制和財產刑執行監督保障機制。

(壹)拓寬監督信息渠道,建立健全財產刑違法執行發現機制。

1.應當掌握財產刑的全部裁判信息,實現財產刑裁判信息的享有。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是財產刑執行監督的基礎。從長遠來看,建議省監所檢察部門建立轄區內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庫。目前,我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絕大多數是在省(區、市)範圍內跨市縣異地服刑。財產刑的執行法院是壹審法院,即基層法院,基層法院對應的基層人民檢察院履行財產刑監督職責,但檢察院並不掌握在監獄服刑罪犯的財產刑執行情況。因此,有必要建立全省(區、市)財產刑執行監管信息數據庫,實現全省(區、市)壹盤棋,三級檢察院檢察部門實現所有罪犯財產刑判決執行信息共享。首先,監獄檢察部門需要掌握法院刑事裁判文書中的財產刑判決。您可以到我院案件管理部門或公訴部門獲取全部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篩選出帶有財產刑的判決書,將財產刑的判決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庫;其次,監獄檢察部門還可以與法院刑事審判庭協商,建立將涉及財產刑的裁判文書副本抄送監獄檢察部門的機制,將財產刑的判決信息數據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管信息數據庫。

2.要拓展和疏通財產刑執行的信息來源。掌握財產刑的執行信息是發現法院執行違法情況的前提。監獄檢察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刑事法院和法院執行局的聯系,建立向檢察院通報財產刑執行信息的制度。壹是與執行法院刑事審判庭即壹審法院建立聯系機制,在判決交付執行前,了解罪犯是否已履行、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財產刑;二是與法院執行局建立聯系機制,了解罪犯是否履行了財產刑,是否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是否裁定中止或終止執行。然後,將這些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數據庫;三是監獄檢察部門和駐監檢察室要加強與監獄的協調配合,掌握監獄罪犯財產刑執行情況,並將相關信息錄入財產刑執行監管信息數據庫。通過上述三種方式建立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數據庫應當實現全省(區、市)聯網,實現全省(區、市)三級檢察院檢察部門信息共享。監獄檢察部門在掌握財產刑判決信息和法院執行信息的基礎上,可以發現法院是否存在應當執行而未執行的財產刑執行活動。財產刑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未送達壹審法院執行局,沒收財產刑判決生效後未立即立案執行,罰金刑判決期滿後未立案執行,未執行的案件不再跟進。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不繼續執行(追繳)、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不當減少罰金,沒收的財產不及時上繳國庫的。

3.建立檢察院檢察部門與罪犯服刑監獄檢察部門的工作聯系機制。罪犯原生效判決執行地檢察院是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主體。因此,罪犯服刑地檢察院檢察部門應當配合原判決執行地檢察院檢察部門做好財產刑執行監督工作。比如,原判決地檢察院檢察部門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檢察院檢察部門對罪犯是否具備財產刑執行能力進行調查,並將相關信息反饋給原判決地檢察院檢察部門。

4.建立檢察機關積極介入法院財產刑執行的制度。對刑罰執行的監督應該是全過程、動態的監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的監督。財產刑執行監督的關鍵是執行前和執行中的監督,特別是對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是否合法的監督。同步介入監督可以及時發現違法問題,如強制執行措施是否適當,在采取強制措施過程中是否存在侵犯被執行人家庭成員及其他權利人合法財產權的行為。由於強制措施的短暫性和即時性,如果在實施後進行事後監督,很難發現違法問題,即使在發現違法後提出糾正意見,也有壹部分難以糾正,從而影響監督效果。

5.建立並實施違法追究制度。調查是發現違規行為的必要手段。在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中,檢察機關完全有權采取調查措施,如查閱執行卷宗和有關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調查核實有關證據,調查被執行人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調查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失職、貪汙、受賄等行為。

(二)改進財產刑執行監督方式,建立健全糾正違法行為和檢察建議的財產刑執行監督機制。

1.完善違規糾正機制。糾正違法是刑罰執行監督的主要監督手段。首先,要規範財產刑執行監督中糾正違法的監督方式,明確什麽情況下采取口頭糾正,什麽情況下采取書面糾正。可以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發現財產刑執行中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可以提出口頭糾正意見;發現嚴重違法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後七日內未予糾正且不說明理由的,應當及時出具糾正違法通知書;其次,要建立健全復議復核程序和督促糾正被監督單位違法意見的制度;再次,加強糾正違法意見的強制執行,明確法院拒不糾正違法意見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監獄檢察部門有權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建議。

2.建立健全檢察建議機制。壹是監獄檢察部門可以采取檢察建議的形式,建議人民法院、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將罪犯財產刑執行與罪犯減刑、假釋適當掛鉤,督促罪犯執行財產刑。對於有財產刑執行能力的,作為罪犯無悔改表現的證據之壹,建議監獄不得提請減刑、假釋,或者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減刑、假釋、縮小減刑幅度或者從嚴控制的檢察建議。但在實踐中,必須防止和糾正壹些地方壹刀切的做法,即對不執行財產刑的罪犯,根本不給減刑、假釋。二是建立推薦更換被執行人制度。檢察機關在執行財產刑過程中發現法院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可以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三是建立建議法院暫緩執行或執行輪換制度。發現執行可能有錯誤或者造成其他不可挽回的損失的,可以建議法院中止執行;發現他人財產被錯誤執行的,應當建議法院執行撤銷。

3.在財產刑執行中充分運用查辦職務犯罪的監督方式。在財產刑執行過程中,容易發生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貪汙挪用執行款物等職務犯罪。監獄檢察部門享有刑罰執行監督活動中職務犯罪的偵查權,對財產刑執行中的職務犯罪進行偵查,可以起到壹案壹查、壹震壹防的作用。

(3)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保障機制。

1.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人的財產保障機制。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增加了監獄檢察部門的許多職責。但是,由於檢察部門人員有限,加上許多地方檢察院對檢察監督工作不重視,監獄檢察部門人員不足與繁重任務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在這種情況下,要加強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就必須增加人員配備。建議指定專門的檢察官對縣級醫院和市級醫院執行財產刑進行監督。

2.建立健全財產刑執行監督機制。目前,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到基層機構檢察部門,沒有專門的機構,如財產刑執行監督處、科、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事業單位檢察部門將財產刑執行監督作為廣義的監外檢察內容,省市縣的事業單位檢察部門基本沒有專門的機構。監獄檢察部門的職責是執行刑事檢察,但檢察監督與實際職責不符。針對這種情況,壹些基層醫院探索將檢察監督科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院,下設綜合檢察院、看守所檢察院和社區矯正檢察院。筆者贊同這種做法。同時,由刑事執行檢察院下屬的綜合檢察部門負責財產刑執行的監督也是合理的。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設立財產刑執行檢察部門。

3.完善財產刑執行監督的信息技術保障機制。在檢察官力量有限的情況下,必須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技術來監督財產刑的執行,以提高監督效率。如果建立全省聯網的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數據庫,三級醫院監獄檢察部門財產刑執行監督信息可以共享並自動檢索分析,將大大提高監督效率,增強監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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