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發現已審結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有權依據審判監督職能提起再審,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再審的主體必須是行使司法權的法律機關和公職人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 *共同對本法院的審判工作行使司法監督;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不同主體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方式和適用程序也不同。
(2)再審的對象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也包括適用法律的錯誤;既包括實體法適用上的錯誤,也包括法律程序上的錯誤。如果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沒有發現錯誤,就不能提起司法監督。此外,如果人民法院發現生效判決有錯誤,只能通過二審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3)只有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決定再審的裁定,才能啟動再審程序。
人民法院如何啟動再審?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起再審。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收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後,應當進行討論,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壹旦作出再審決定,原裁判應當停止執行。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人民法院院長可以將錯誤的裁定提交再審,而且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的提交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能重審案件。
(二)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再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說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錯誤裁定的案件進行再審,有提審和指令再審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監督形式。至於是否發回重審,何時再審,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無論是審判還是再審,都要作出裁定,並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案件當事人。
再審與再審的區別
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再審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第壹審判決。
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新判決的訴訟活動。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除了理念和程序上的區別,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再審是對重大錯誤案件的判決,判決終結但未執行,屬於無效判決。壹般是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再審是法院判決的終結和執行,屬於生效判決。壹般是人民檢察院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再審。
民事案件再審與再審的含義不同,不應混淆。
第壹,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後,重新審理案件的程序。
它是經過壹審、二審程序後,為糾正錯案、撤銷和糾正生效判決、裁定而設立的法律救濟程序。是對壹審、二審案件的再審,但不是再審。
二是再審,是指壹審法院對案件進行二審或者上級法院再審後,認為壹審法院或者壹、二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發回重審。再審壹般由壹審法院另壹合議庭進行,可以追加當事人;再審可以由壹審法院審理,也可以由二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壹般不增加當事人。
三是案件經上級法院再審後,撤銷原壹、二審法院的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使再審程序結束,案件恢復到原告起訴時的初始狀態。壹審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普通程序再審,按照舉證、質證、辯論、調解、判決程序依次進行。當事人(包括新增當事人)可以對判決提出上訴。
四、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然後重新審理。
上面已經提到了人民法院作出重申有三個條件,具體是如何作出重申,重申和再審的區別已經詳細說明,所以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