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概念的形成與經濟學的發展密不可分,經濟學是理性主義和經濟學的產物。這樣的人不僅是理性的,也是經濟人,即能夠認識和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人。在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這個人受到“看不見的手”的影響。“每個人都在不斷地試圖為他所支配的資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當然,他考慮的不是社會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但是對自己有利的研究自然或者說必然會引導他選擇壹種對社會最有利的用途。.....這壹次,和其他很多場合壹樣,他被壹只看不見的手指引著,想盡辦法達到壹個意想不到的目的。.....他對自己利益的追求常常使他能夠比他真正想要的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
後來,古典政治經濟學大師亞當。亞當·斯密發展了理性人的觀點,賦予經濟人兩個特征:壹是自利,二是理性。
理性人是法律上想象出來的人。他是理想化的、規範的,具有法律所期待的審慎和理性。壹般認為,理性的人既不太謹慎,也不太自信。他能以壹般的經驗預見到別人的疏忽,並在突發的緊急情況下保持冷靜。艾倫·赫伯特先生甚至誇張地說,“理性的人”沒有人性的弱點、惡習、偏見、貪婪、惡意、懶惰和心不在焉,對待其他事情就像對待自己的安全壹樣謹慎。這個優秀卻令人厭惡的人物像紀念碑壹樣樹立在公正的法庭上,號召他的公民們徒勞地以他為榜樣。
從理論上講,理性人的標準應該是客觀的,作為衡量行為人過錯的壹般標準。但是,在英美法的司法實踐中,由於理性人的標準是由法官來確定的,不同法官確定的理性人在具體案件中差別很大。"對壹個法官來說似乎遙不可及的事情,對另壹個法官來說可能不僅是自然的,而且也是可能的。"5]可以說,理性人的標準實際上是壹個非常靈活、有彈性的標準。那麽,理性人的標準是否完全是法官個人判斷的事情,沒有壹定的規則可循?當然不是。以上摘自韓來鳳《論英美侵權法中的理性人標準——論我國過錯理論的司法選擇》。
楊立新: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中的網絡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個部分,第壹部分是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實施侵權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形。(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壹般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同於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後,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形下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個規則:1。提示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人稱之為“通知和刪除”規則。提示規則的關鍵點在於,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互聯網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網站上受到了侵權,因此有權提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並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提示後,應當根據提示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將構成對互聯網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屬於間接故意,將被視為與侵權人相同的侵權行為。因此將與侵權網民對損害擴大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如果ISP在沒有提示或提示後采取了必要的措施,ISP就不承擔責任,這就是“避風港”規則。2.了解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互聯網用戶利用其互聯網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互聯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但未采取必要的刪除、屏蔽、斷開等措施,允許網絡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絡平臺實施侵權行為,從而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我看來,《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絡侵權責任,尤其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規則,需要在以下十個問題上正確理解和解釋。1.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範圍。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範圍的方式是確定民事權益的範圍,民事權益是侵權的客體。在第36條中,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中也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即“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這裏的“民事權益”應該理解為網絡上任何侵權行為所能侵害的壹切民事權益,包括人格權和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2.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發布的信息是否有審查義務?在我看來,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對網上發布的信息進行事先審核,除非是自己發布的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義務對網民在網絡上的言論進行事先審查,這與傳統媒體有著本質的區別。3.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根據第36條第2款,筆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是被侵權人告知,或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不是得到法院的確認。4.網絡服務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的時間要求。經被侵權人提示後,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這裏所謂的及時性,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被侵權人通知後的適當時間,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侵權通知後的合理時間。是否及時,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比如技術上的可能性和難度。5.必要措施的選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必要措施有刪除、屏蔽、斷開等。(如停止服務的措施)。所謂必要,是為了避免侵權的後果,不限制他人行為的自由。這就是“必然”的邊界。超過這個限度,就構成了新的侵權。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應該自己決定采取什麽必要措施。如果對必要措施是否必要有爭議,法院會在訴訟中作出裁定,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由法官來判決。6.被侵權人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有必要設置必要的門檻采取必要的措施。筆者主張,被侵權方請求采取必要措施時,應當設置必要的“門檻”。壹方面可以限制那些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無理采取必要措施、阻礙互聯網發展的人濫用權利。另壹方面,可以增強被侵權人的責任感。7.已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用戶侵權責任請求的反提示規則。反提示規則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被侵權人的提示采取必要措施後,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認為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恢復的規則。如果確認網絡用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不侵犯提出者的人格權、著作權,並對反提出者造成損害的,由提出提醒的“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10.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性質。第壹,網絡服務提供者應該與誰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問題是明確的,就是與利用互聯網實施侵權的網民。但該條僅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實施侵權行為也是連帶責任。侵權人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使用者兩個被告的,由法院分別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份額。但由於網絡侵權的特點,被侵權人壹般只知道侵權網站,很難確切知道侵權網絡用戶是誰。實踐中,被侵權人通常只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不起訴直接侵權人。這並不違反《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連帶責任規則。其次,為什麽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要與實施侵權的互聯網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學者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了間接侵權。界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是正確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應對侵權行為的行為是間接行為,而不是直接侵權。第三,壹方的侵權行為是直接行為,另壹方的侵權行為是間接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換句話說,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否基於* * *侵權?在我看來,不是侵權,而是基於公共政策考慮的連帶責任。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界定為連帶責任,是因為實施侵權行為的網絡用戶具有隱蔽性,被侵權人難以確定直接侵權人的身份,使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網絡服務提供商更嚴肅的責任。第四,既然是連帶責任,必然存在賠償責任分擔的問題。對此,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根據責任大小確定。由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只是間接的,其承擔的責任份額必然是次要的,而不是主要的,應當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的因果力和過錯程度來確定適當的賠償份額。第五,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利用互聯網實施侵權行為的網民要求賠償。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的過錯責任與第38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推定責任)不同,後者要求原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證明教育機構未盡相應責任,而第38條要求被告證明教育機構已盡相應責任的,可以免除責任。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篇文章的措辭雖然簡短,但內涵豐富,外延廣泛。通過對它的解讀,我想在這裏談談對它的簡單理解。
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勞動關系的含義。個人勞動關系是指提供勞務的壹方在勞務範圍內向接受勞務的壹方建立的壹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接受勞務的壹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他物化利益,接受勞務的壹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勞動關系的建立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形式的。
第二,《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缺陷。壹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的壹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符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沒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用人單位的追償權。也就是說,提供勞務的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壹方是否有權向提供勞務的壹方追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另壹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采用過錯責任原則,規定“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自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合理的,因為勞動者在從事雇傭活動時,負有認真完成雇主指示的工作,同時照顧自己的義務,否則, 壹旦他們因勞務而遭受自身損害,無論提供勞務的壹方是否有過錯,接受勞務的壹方都要承擔責任,顯失公平。 但該條沒有規定接受勞務的壹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的壹方有追償權,這是不充分的。同時,該條沒有規定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提供勞務壹方造成人身損害時權利人的追償權,也沒有規定接受勞務壹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後能否向第三人追償,以及發包人和分包人如何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承包或者分包業務的接受勞務壹方不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在實踐中非常普遍。
三、審判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和第11條的規定。提供服務的壹方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服務的壹方對提供服務的壹方行使追償權,前提是提供服務的壹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雖然沒有明確界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但也給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案件中,還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情形、損害程度、行為人及事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進壹步擴大等因素認定員工的主觀過錯程度。提供服務的壹方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壹般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服務的壹方在承擔替代責任後,應當請求向提供服務的壹方行使追償權。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提供服務的壹方受到第三人的侵害,這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但《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第三人侵害提供服務的壹方的,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壹條:“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體系
侵權責任法體系侵權責任法第12章第92條。第壹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並存時的立法目的、法益保護和民事責任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的構成和方式”,主要規定了歸責原則、侵權的連帶責任、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壹般問題。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主要規定了受害人和過錯制度以及法定免責事由(違法事由):不可抗力、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別規定”主要規定了監護人、用人單位、網絡提供者、酒店等安全保障義務人和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壹章至第四章的規定屬於侵權責任法的壹般內容。
第五章至第十壹章分別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動物飼養責任和物體損害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法的具體內容。
第十二章是附則,規定了本法的生效時間。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中的“經營者”1?實踐中的理解是常識性的理解,實際使用場所或設備的“操作者”是誰?經營者必須具備相關資質要求,否則經營者的身份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認可,仍需有資質的相關方承擔責任。
2.供電企業有管理高壓變壓器等大部分設備的義務,當然可以理解為責任主體。不是他的財產權並不影響他的管理義務和責任。至於其他通過審批的民營變壓器,當然是民營的責任。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34條和第35條的區別,主要是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兩者的原則是對第三人造成損害,均由受益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不同的是,工傷適用於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受到傷害的職工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進行處理。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解釋:
第壹,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不是壹般的死亡賠償金確定方式。如果單獨計算死亡賠償金更容易,可以不采用這種方式;
二是根據本法規定,同等數額死亡賠償金的確定原則上只適用於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第三,該條特別強調,對於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只有“可能”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而不是“必須”或者“應當”對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任何案件確定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至於什麽情況下可以,什麽情況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決定。實踐中,原告的態度也是壹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如果大多數原告主動要求相同數額的死亡賠償金,當然;原告沒有主動要求,但大部分原告對法院提出的同等金額的死亡賠償金方案沒有異議,也可以適用這種方式。
第四,死亡賠償金確定相同數額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狀況等個人因素。這裏還需要強調的是,該條僅規定,因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同等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喪葬費,應當按照實際支出分別計算,確定損失和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