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事變更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1)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1.必須有這樣的事實,即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化,這不是不可抗力或商業風險。主要包括兩種:對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如通貨膨脹嚴重、原材料價格急劇上漲)和未能實現契約目的(如政府經濟政策調整);
2.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完畢之前。
3.形勢變化的發生不能歸咎於當事人。
4.雙方簽訂合同時,情況的變化是不可預見的。
5.情勢變更使得原合同必須繼續履行且顯失公平。
(二)對情勢變更適用條件的理解
1.必須有情況發生異常變化的事實,既不是不可抗力,也不是商業風險。“情勢”是指作為合同基礎或環境的壹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是指合同基礎或環境的客觀異常變化。在這方面,應作出以下理解:
(1)情況變化不屬於不可抗力。理由是,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難以履行,則不必適用情事變更制度。(壹)債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引《合同法》第117條,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壹)項的規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可以在壹方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時發生。
(2)情況的變化不應是正常的商業風險。原因是合同是當事人制定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是分配正常的經營風險。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
(3)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異常變化。可以分為兩類:(a)對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如通貨膨脹嚴重,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普通的貨幣貶值、壹般的原材料價格波動、壹般的市場供求變化都屬於正常的經營風險,所以不屬於情勢變更。(b)可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變化,如政府經濟政策的變化,勞務合同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2.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完畢之前。在這方面,應作出以下理解:
(1)合同訂立前發生的事項,原本是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參考的合同依據,但自合同訂立以來,情況並未發生變化。這時候就沒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的余地了,如果符合構成要件,可以通過顯失公平、欺詐、重大誤解等制度來解決。
(2)如果合同完成後情況發生變化,不存在對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問題;而且,合同往往因為履約的完成而被銷毀;最後,如果合同履行完畢後,情勢發生異常變化,也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3.形勢變化的發生不能歸咎於當事人。在這方面,應作出以下理解:
(1)如果情勢變更可以歸責於壹方當事人,其發生表明該當事人有過錯,應當承受其損失,不需要特殊保護,所以不允許主張情勢變更。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在壹方當事人遲延履行期間情況發生變化,遲延履行的壹方當事人不得援引情況變化原則。
4.雙方簽訂合同時,情況的變化是不可預見的。這壹要求的內涵是:預見的主體是遭受情勢變更的壹方;預見的內容是情況變化的可能性;預見時間是合同訂立時,預見標準是主觀的(即以受害方的實際預見能力為準)。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能夠預見到情勢變更,說明他已經承擔了風險,情勢變更原則不再適用。
5.情勢變更使得原合同必須繼續履行且顯失公平。是指在情況發生變化後,如果仍然按照合同條款的原則履行合同,另壹方會以犧牲壹方的巨大利益為代價獲得巨大利益。
6.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計。必要時,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通知》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確需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必要時,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如果涉及司法考試,答案要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第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及其法律效力
(1)不言而喻,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修改或終止合同。
(2)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受害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享有“公正裁判權”,有權通過以下方式直接幹預合同關系。
1.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的履行變得不可預見,或者合同的履行變得無意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合同。
2.合同目的能夠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合同。
(3)如果合同被修改或終止,遭受不利的壹方對另壹方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這不是他的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