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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8年5月1日生效後,行政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越來越多。對此,筆者談壹談依申請信息公開工作中應註意的幾個問題。

第壹,註意區分信息公開和信訪、業務咨詢。

隨著信息披露申請數量的增加,在實踐中,壹些申請人將信息披露與其他業務相混淆。最常見的就是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的名義進行投訴或業務咨詢。因此,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首先應當對不屬於信息公開的申請進行篩選判斷和排除。事實上,信息公開與信訪、業務咨詢在理念、處理方式、救濟渠道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信息公開是指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該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該信息是已經生成的現有信息,行政機關無需重新加工制作。公開的形式是提供復印件或其他適當的形式。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政府或者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書面反饋給信訪人。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查直至復核,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業務咨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了解和咨詢業務問題,詢問和征求業務的對策和建議。行政機關對業務咨詢問題作出答復的,屬於行政指導行為,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沒有直接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註重對依申請公開申請主體和內容的審查。

首先是申請主體資格。條例規定,申請人“根據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行政機關可以拒絕向申請人提供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拒絕提供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說明特殊需要”;“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是基於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被告據此拒絕提供,並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上述規定為行政機關審查該信息公開申請是否屬於申請人的“特殊需要”提供了依據。但由於《條例》並未規定申請人提交材料中的“特殊需要”證明材料,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的是申請人應當在多大程度上提供“特殊需要”的證明材料。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行政機關在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是否涉及“特殊需要”時,應當相對寬松。只要申請人作出合理解釋,行政機關就應該受理。同時,行政機關因申請與“特殊需要”無關而拒絕提供信息的,應當有充分的事實理由,並應當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二是應用的內容。申請人的申請內容應當符合《條例》對政府信息的定義。除了明顯不屬於申請信息公開的情形外,還有幾種情形值得關註:

1.申請人的申請信息已經向各級國家檔案館移交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申請後仍由本機構檔案部門或者工作人員保管或者移交國家檔案館的,適用《條例》的規定。

2.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相關人員等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的,應當告知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但已辦結行政程序案件的相關人員申請查閱卷宗的,按照上述1的原則辦理。

3.不得以信息公開為名,申請提供公開出版物或者需要制作、收集、匯總、分析、加工信息。這裏的“集合”就是“搜索重組,整理制作”。僅僅搜索和查詢以確定信息是否存在的過程不應被理解為“收集”過程。

三、註意把握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範圍。

根據《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屬於信息公開的例外。實踐中應註意以下幾點:

1.標明密級或者保密期限的事項屬於國家秘密,不得公開。中國保密法明確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凡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確定了保密範圍和保密期限的事項,均屬國家秘密。該事項的公開申請不予公開。

2.事先未涉密的政府信息,公開前應當由行政機關嚴格按照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認為信息公開後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應當在保密審查結論中註明認定其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依據和理由,不予公開。經本機關保密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不能公開的信息。但需要註意的是,申請人對上述經審查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的,仍應以對外簽署該法律效力文件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以外,壹般不予公開。

論商業秘密的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界定了商業秘密。根據法律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行政機關在判斷該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時,應當綜合考慮該信息是否“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所普遍知曉、容易獲取”,是否具有現實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是否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權利人是否采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信息,不得視為商業秘密。

個人隱私的識別。我國沒有法律明確個人隱私的內涵和外延,實踐中對個人隱私的認定容易引起爭議。從概念上講,隱私壹般是指僅與特定人的利益或人身有關、權利人不希望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財產、通信、名譽等信息。對於類似上述涉及具體個人信息的應用,壹般會考慮個人隱私。

實踐中,由於不同主體對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理解不同,行政機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可以進行初步審查。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書面征求權利人意見,權利人應當說明並證明該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而信息是否公開,行政機關有最終審核權。以公共利益為由公開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確定該信息涉及公共利益,不予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事實和理由,並將公開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申請人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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