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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問題,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註冊會計師是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報告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修改審計報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了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實施準則和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

《中國獨立審計準則》也對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做出了詳細規定。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並對所發表的審計意見負責。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轉嫁。

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有義務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

因為單位負責人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應當對單位的會計行為負責,成為會計責任主體,不應由註冊會計師承擔或轉嫁給註冊會計師。

也就是說,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和聘任不能代替、減輕或免除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或違法行為。單位負責人首先要承擔會計責任。

就實際情況來看,幹擾會計工作、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設立賬外賬等違法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唆使、指使、利誘、脅迫下進行的。新《會計法》明確了單位負責人承擔會計責任,抓住了問題的實質,找到了會計造假的源頭,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會計造假屢禁不止的問題。

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只是看情況而定。

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職能是鑒證和監督。

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壹般采取抽樣審計,加之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局限性,註冊會計師即使對單位負責人的會計造假行為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有時也很難發現這些問題。

因此,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意見只能合理保證會計報表使用者能夠確定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會計報表使用者不能要求註冊會計師對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絕對保證,因為註冊會計師不是會計報表質量的保證人和保證人。

在實際工作中,有人認為既然委托註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責任就應該由註冊會計師承擔,所以有些委托人不配合,甚至提供虛假材料。

委托人的配合對於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尤為重要。

如果委托人不配合甚至提供虛假材料,後果由委托人負責。

美國是註冊會計師職業非常發達的國家,美國公認的審計準則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贊同。

美國審計準則聲明。1明確指出,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工作,以對會計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無論是由於錯誤或舞弊導致的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由於審計證據的性質和舞弊的特點,註冊會計師只能合理肯定而不能絕對肯定在會計報表中發現重大報告。

美國審計準則第82號聲明重申了合理保證的概念。

說明書中指出,如果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也可能存在重大錯報無法發現的現象。

事後發現會計報表錯報,並不壹定意味著:(1)註冊會計師沒有得到合理保證;(2)對審計工作的規劃、實施和判斷不當;(3)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4)未能遵守公認的審計標準。

中國獨立審計準則也有類似的規定。

《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的意見應當合理保證會計報表使用者確定經審計的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但不得視為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及其經營效率和效果的承諾。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和舞弊》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重大不準確的錯誤和舞弊。

由於審計測試和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註冊會計師無法發現所有的錯誤和舞弊。

從中美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來看,美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並發布的,不屬於法律法規的範疇,而是註冊會計師的職業規則。其權威性和認可度是隨著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壯大而逐步確立的,並最終得到政府和公眾的認可。

雖然中國獨立審計準則是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起草的,但它們是在財政部批準後生效的。屬於部門規章,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註冊會計師和社會相關各方都必須遵守。

雖然中外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不盡相同,但以下規定是壹致的,即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的註冊會計師能夠合理確信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報,但不能絕對保證會計報表中不存在重大錯報。

當然,如果註冊會計師不具備專業能力或應有的職業謹慎,不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就會導致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者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

故意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應當承擔審計責任,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故意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但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未能盡到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發現會計報表舞弊。但後來有人向司法部門舉報,司法部門依據國家法律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進行了處理。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不能以註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為借口拒絕承擔舞弊責任,註冊會計師也不能以會計報表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提供為借口不承擔過失責任。

誰的責任由誰承擔。

與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隨便抓住註冊會計師去告,而不要去譴責和告做假賬的真正被告——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

美國是針對註冊會計師訴訟較多的國家之壹。為了限制原告利用司法訴訟制度對無辜者的濫訴,美國國會頒布了1995的證券訴訟法案。

該法案的主要規定如下:(1)合並和累積責任(在該責任下,任何被告被迫承擔所有賠償責任)被修改後的比例責任形式所取代。

在比例責任的形式下,每個被告只對根據處罰程度計算的損失金額的相應比例承擔責任。

(2)壹些具體條款對原告律師的投訴提出了更嚴格的標準,從而降低了對實踐吹毛求疵的可能性,使“職業原告”的泛濫和過度的訴訟行為有所收斂。

(3)“安全港”開始實施。

根據這壹條款,那些誠實公正地出具報告的註冊會計師被授予豁免權,不再承擔聯邦證券法規定的基本法律責任。

註冊會計師行業是壹個高風險行業。壹個無意的失誤或疏忽,或者沒有對隱藏在賬簿背後的舞弊和欺詐進行審查,都可能使註冊會計師在不可預測的時刻對不可預測的對象承擔不可預測的責任,尤其是單位負責人的舞弊給註冊會計師帶來更大的風險。

因此,明確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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