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懺悔和懺悔的三個步驟

第壹,不要自作聰明,心存僥幸,以為賄賂領導官員就不會被抓。在公安機關調查自身問題之前,會與行賄人形成攻守同盟。

第二,公安機關在調查自己的問題時,不能閃爍其詞,拒不承認錯誤。

第三,面對自己的錯誤,不要怕這個怕那個。壹個人既然做了錯事,犯了錯,就要敢於承擔責任,改正錯誤。減刑的法定程序是: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悔罪、認罪對量刑有什麽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對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輕重、認罪程度和悔罪表現,基準刑可以在10%以下降低,但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條規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第1款作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然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刑法適用條件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如何認定被告人認罪態度良好?我國刑法沒有直接規定“認罪態度好”。《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不可能說完全有望通過悔罪、認罪在很大程度上逃脫法律的制裁,但是面對已經發生的事情,我們只能通過自己的行動盡最大努力去爭取最有利的判決。其實犯罪嫌疑人很清楚自己有沒有被冤枉,公安機關不會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隨意逮捕公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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