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最好的體現。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對司法工作進行社會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既保證了司法機關的正常運轉,又避免了司法的片面性和隨意性,保證了審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審員制度將公民代表推薦到審判席上,與法官壹起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使司法機關真正為人民和社會服務,而不是做壹個淩駕於人民之上的“衙門”。它是人民參政議政、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實現人民參與審判活動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是實現審判工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壹的重要渠道。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公正,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監督,約束法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人民選舉代表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審判活動,更好地體現了民主監督的內容。在當前司法腐敗的情況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自始至終參與案件的審理,親自出席庭審,參與調查取證,進行合議庭評議,直至作出結果,有利於司法的進壹步公開公正。參與審理案件的過程也變成了監督檢查的過程。人民陪審員發揮監督者的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黑幕交易”等違法行為。提高法院辦案的“透明度”,有利於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民主公正。
(3)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促使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審理案件。
人民陪審員來自各行各業,工作在各行各業。他們熟悉金融、商業、教育、科技、社會生活,能體察民情。具有豐富的生產知識、科技知識和社會經驗。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針政策,小到“柴米油鹽”,要求法官具備各方面的素質,能力強,知識面廣,業務好。要想勝任法官壹職,不可能每個法官都是“全才”。因此,通過招募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可以發揮他們各方面的優勢,從不同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見,彌補法官知識的不足,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節約辦案成本。
人民陪審員註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來裁判案件,將大眾的是非觀念帶入審判過程,可以幫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現的“官僚主義”。同時,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與熟悉法律、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取長補短,集思廣益,可以減少司法裁判中的隨意性和片面性現象,有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吸收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可以事半功倍。有些案件涉及壹些專有問題,如醫療衛生、科學技術等,法官的知識往往達不到要求。專家陪審員可以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有利於查明事實,劃分責任,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此外,邀請具有犯罪心理學和社會學知識的人參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可以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讓他悔過自新。在審理有家暴的婚姻案件中,邀請婦聯同誌參與審理,可以更好地保護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法制教育。
人民陪審員制度使人民代表能夠參與審判過程,使人們認識到法院的判決是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作出的,這是司法民主化的結果。可以拉近法院與群眾的距離,通過陪審員在庭外的活動,有助於宣傳審判工作,調動公民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法院的威信,擴大審判活動的社會影響,改善公民對法律的漠視,促進人民群眾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
總之,人民陪審員參與法庭審判是社會民主的重要體現。作為審判工作貫徹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的壹種重要形式,在維護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法治建設方面具有現實意義,也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