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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定死亡賠償金時,受害者的年齡是壹個考慮因素。

1.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什麽?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壹年減壹歲;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生命權(死亡)喪失的賠償。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生命權是壹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生命權的喪失都是公民公民權的喪失。因此,死亡賠償金的本質是以受害人民事權利的喪失為給付條件。關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傳統上有兩種學說,即“扶養損失說”和“繼承損失說”。根據“喪失贍養”理論,因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生前所贍養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害。但很多情況下,受害人沒有近親屬可以贍養。為了平衡利益,法律規定,侵權人還應當賠償因被害人死亡而引起的被害人近親屬的反思性精神利益。我國2001年3月頒布的《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這壹理論,將死亡賠償金定義為精神損失。根據繼承損失理論,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還會導致被害人剩余歲月的收入“逃逸”,即對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造成其應有財產的損失。所以死亡賠償金應該是壹種物質損失。我國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賠償原則是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範圍,死亡賠償金也包含在賠償範圍內,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地位。死亡賠償金是事故責任者向交通事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其他有繼承權的人支付的固定死亡賠償金。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分為二等和壹等。城鎮居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予補償;二是農村居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壹般以戶籍為準。對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對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對同壹事件中的受害者采用不同的賠償標準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於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了“繼承損失”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支出與城市居民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2.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賠償模式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期限。具體來說就是壹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金是固定的。受害人已經60多歲了,年齡每年遞減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客體是剩余壽命,但不是完全的剩余壽命。年齡太小的,按20年補償完畢,年齡大的每增加壹年減壹年。死亡賠償金的理論基礎是“繼承損失”,而不是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是:

(1)對於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周歲以上20年(實際年齡-60周歲);75歲以上的人5年]

(2)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n[n:60(含)以下20年;60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歲以上的人5年]

(3)60周歲以下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75周歲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歲以上人員死亡賠償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3.特補的原則是高,不低。第三十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死亡賠償金和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與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壹致。受害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被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如果低,可以按照法院起訴地的標準進行賠償,盡可能補償受害人。4.實際補償金額的確定和壹次性補償的原則。第三十壹條規定了實際賠償金額的確定和壹次性賠償的原則。至於第19至29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項目,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司法解釋第二條有所提及。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壹條和本解釋第二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應當以過失相抵。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而有權獲得賠償的,應當抵銷過失,分擔損失。5.選擇要被起訴的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計算的,所以被訴法院所在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密切相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法院壹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和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起訴前,當事人可以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管轄標準高的法院更有利。在選擇被訴法院時,需要考慮訴訟成本,如路途的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當地訴訟的便利性、當地保護等因素。6.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交通事故導致的非正常死亡不僅造成了公民生命的損失,也對死者的親屬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這種傷害不僅表現在巨大的物質損失上,還表現在無法用語言表達的精神創傷和痛苦上。但是人死不能復生,花再多的錢也改變不了生活。對死者親屬的精神傷害和物質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我國法律在處理交通事故中規定死亡賠償金,或者考慮上述因素,從實際出發,以貨幣賠償的形式安慰死者親屬的精神痛苦。這不僅是壹種安慰,也是對肇事者錯誤行為的道德譴責。說明法律加強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也重視生命權。同時,部分死者生前或死後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其死亡造成家庭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觀存在的。給予壹定的死亡賠償金,也具有壹定的經濟補償性質。由於死亡賠償金具有精神撫慰金和經濟補償金的雙重性質,其分配應根據立法設立該款項的目的和我國現實生活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接受者應該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因為他們的精神創傷和物質損失最大。同時,由於死者非正常死亡,家庭不完整,對生活和工作影響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至於具體分配比例,只能確定壹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穩定死者家屬生活為主,精神賠償為輔。死者的配偶和死亡時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應當較多,死亡時不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可以給予適當補償。7.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廣東省《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戶籍在農村,但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並有固定收入的,賠償金額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處理。

二、喪葬費的補償標準是什麽?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支付喪葬費。過去僅限於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很多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是按照《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務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條例》辦理的,以死者最近六個月的總收入為限。3000-4000元左右。包括壹般的屍體運輸費和火化費。購買骨灰盒、壹期骨灰存放費、聘用人員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經法院審查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處理的喪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補償。根據司法解釋,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六個月的總額計算。這個標準最簡潔方便。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壹)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6個月喪葬補助費;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固定待遇。壹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帶薪停工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的待遇。

(1),

(二)第項規定的處理。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七項: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總額為六個月。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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