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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打電話到檢察院簽通知書。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可以要求被取保候審人在通知書上簽字。通知書通常會涉及案件的進展情況,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和限制,以及後續可能的法律程序。簽署通知是取保候審人配合司法程序、履行法律義務的重要環節。

首先,理解通知的內容

取保候審人員接到檢察院通知後,需要先了解通知的具體內容。通知通常會詳細說明案件目前的進展情況,包括已經完成的調查取證以及下壹步可能的法律程序。同時,通知還將強調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的義務和限制,如不得離開指定居所、不得幹擾證人作證等。

第二,配合檢察院的工作

在通知書上簽字是保證人配合檢察院工作的體現。被取保候審人員應當按照檢察院的要求,按時到指定地點簽署通知書。被取保候審人員在簽字過程中,應當認真閱讀通知書內容,確保完全理解並同意條款。

三。履行法律義務

簽署告知書既是對檢察院工作的配合,也是保證人履行法律義務的重要內容。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通知規定的義務和限制,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被取保候審人員也應積極配合檢察機關的後續工作,如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接受詢問等。

第四,註意法律後果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拒絕在通知書上簽字或者違反義務、限制的,可能面臨法律後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被取保候審人員采取變更強制措施、撤銷取保候審等進壹步的法律措施。因此,取保候審人應當認真對待通知書的簽署,確保自己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總而言之: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必須到檢察院簽署通知書,以保證案件的正常進行和被取保候審人能夠履行其法定義務。被取保候審人員應當理解通知內容,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履行法律義務,註意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取保候審人員通過在通知書上簽字,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進展和自己的權利義務,為案件的後續處理打下良好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67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第71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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